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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

2017-03-13杨明凤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解决措施劳动者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人们需求的增加,社会对于劳动者的要求和门槛也逐渐提高,基于经济因素和知识水平的考量,大学生群体便成了大家关注的对象。同时,市场化、现代化发展带来了中国高等教育的革命性改变,网络化时代的发展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提供了多种选择与可能。然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不断增多,具体形式上也表现各异,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大学生维权意识不足、或者维权无门,很少维权成功。因此,本文对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培养起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对相关法律漏洞进行分析,从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进而更好地保障未来走向社会的主力军——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劳动者;大学生兼职;兼职现状;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24-02

作者简介:杨明凤(1995-),女,汉族,江苏邳州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关于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概念的界定

大学生与劳动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法律关系,大学生是否为劳动者,是解决其劳动权益侵害的原则性概念。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劳动者”概念给出明确界定,使得社会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连基础法律关系都不能明确界定,从而使劳动者权益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我们通过研究外国各国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结合各国理论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主流学说依据: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控制说”,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从属说”。同时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相关学说都有所发展。法律并不排斥学生成为劳动者,而且还特明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在我国,劳动者作为一个特殊称谓,不仅是劳动法上的主体,还有政治上概念(与剥削阶级相对),然而无论是《宪法》还是《劳动法》都未对劳动者概念作出直接规定。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立法大多肯定了大学生具有劳动者身份,能够切实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利益。而我国法律,只有劳动部的《意见》规定了大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又在但是《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明确排除了大学生打工行为归其调整。①但从另一方面,大学生也没有明确被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在1994年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法中劳动者适用范围。②同时第3款规定了明确排除的对象③,其中也并没有出现大学生这一主体。

法律意义上劳动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而需要特定的资格和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首先,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在我国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能力,大学生也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其次是劳动行为能力,即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且能够承担相应劳动义务的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④与第94条均规定了以16周岁为分界点,年满16周岁均可作为适格的劳动者。在校大学生一般都满足这个条件,因而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相应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从事合法劳动行为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判断: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二、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兼职行为的定义

大学生参与到工作有兼职、勤工助学、实习这三种典型方式,但很多人没法区分这三者,从而造成实践操作上的混乱。首先,勤工俭学这个概念有明确定义和范围,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而且有专门的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和管理。⑤兼职在校外,是大学生的自发行为。其次,实习行为,一般两种情况:一是在毕业前学校组织学生到其已联系好的单位实习;二是学生毕业后刚进入工作单位的一段时间的实习期。前者实习是教育部规定作为高校教学计划内的一项工作⑥,为了检验学习成果,一般没有报酬。而大学生兼职多是简单的不需要长期培训的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报酬。

(二)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性质分析及保护模式

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兼职方式各色各样,如家教、促销、代理、翻译、导游、餐饮,发传单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也没有定论,我们需要根据雇员与雇主身份以及劳务方式进行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一部分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法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判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⑦,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结论:适格的劳动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得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即为劳动关系。

接着,大学生兼职活动的一部分可归属于劳务关系。现在最为常见的就是一对一的家教工作。这种家教工作不同于去教育培训机构的兼职,双方都是自然人,主体地位平等,一切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除此之外,在我国《劳动法》中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目前学界较多支持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加以保护。

三、大学生兼职现状

(一)大学生兼职受到侵害方式

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挤入五花八门的兼职工作时,用人单位也是巧借各种方式压榨大學生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工作缺乏安全保障,恶意拖欠工资,超时用工、超出约定用工,以及骗取手续费和抵押金、扣留学生的证件。

(二)大学生劳动维权现状及原因分析

大学生受到侵害后,或听之任之,很少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因方法不当因求助无果而维权失败,我们不得不探究一下导致大学生维权无果背后的原因。其一,劳动法律上缺失,“有权利就有救济”在大学生校外兼职上却是个空白。首先,在劳动法上,大学生不是明文规定的劳动者。连劳动主体资格都不被认定,何谈保护?其次,在维权上没有明确是劳动仲裁前置还是直接到法院起诉,无论是哪一种,对于无经济能力的大学生来说都是超出其承受范围,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即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执行上也会出现各种问题,使得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彻底的保障。其二,从市场的角度上分析,根据有关数据分析,有68%的在校大学生希望得到一份兼职工作,或补贴家用或锻炼自身能力。而市场需求是有限的,供大于求。其三,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职能缺失。政府应扶持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大学生劳动安全得到保障,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高校就业创业中心的建设的扶持和推广。最后,学生自身也存在很大问题。大学生遇到侵害忍气吞声的态度助长了这种社会不良风气。

四、如何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

鉴于日益增多的大学生参与到兼职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大学生与用人方的纠纷,笔者基于上文关于侵权原因的分析,对如何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做一个浅薄的建议。

(一)立法完善,司法拓宽

虽然大学生兼职权益还可以通过民法、教育法等予以保护,但因为是劳动,劳动关系双方在地位不对等,显然通过带有公权力性质的劳动法律予以保障更为名正言顺,也更有力度。目前劳动法对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还没有明确,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概念,将大学生纳入劳动者的范畴,给兼职大学生一个合法的地位。同时,还需要在法律上对劳动具体保障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工作时间、报酬结算期限和结算时间以及工作安全保障等。

在司法救济上,也要对大学生维权作出有利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利用其结案快、费用低、程序简单、证明标准低等特点,改善之前诉讼耗时耗力耗钱的状况,也使得大学生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不法用人单位。

(二)政府监管职能发挥

在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组织也名目繁多,用人方范围扩大,政府有关部门更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做好备案,建立起完备的监督检查体系。同时设立大学生劳动监察网站,接受大学生的举报,提供基本的保障服务。并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有始有终,对每一个大学生举报案例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用人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开展网上公示制度。对违规违法的用人方的改进进行监督和评价,达到处理一个用人单位,该单位便不再出现侵权事件的效果。

(三)高校健全大学生兼职保障机制,提升大学生维权能力

第一,高校应当加大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注重对大学生维权能力的培养。通过开设劳动保障方面的通识课程,以及举办权利保障相关讲座,让同学们了解相关不法用人单位的“招数”,学会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权益,尽量与用人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注重重要资料留存,树立证据意识等等。

第二,设置校内就业指导机构和就业法律咨询室,在大学生与用人方发生纠纷时,大学生求助有方,不至于漫无头绪。提供法律咨询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援助。在这个过程中,做好纪录与宣传,避免同样的侵害损及更多的学生。

[注释]

①<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6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②<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2条第2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③<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2条第3款:“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實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④<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⑥<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⑦<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体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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