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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广告行政行为的要件构成

2017-03-13姚燕刘思光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姚燕 刘思光

摘要:广告行政行为,是指广告行政主体实施的,由广告法及其配套或者相关的行政法规范调整的行政活动和行政手段。广告行政主体的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合法、有效的广告行政行为存在,首先就应当判断其是否符合广告行政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本文参照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方面对广告行政行为加以分析,试图厘清广告行政行为的要件构成。

关键词:广告行政行为;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22-02

作者简介:姚燕(1984-),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硕士,焦作大学,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刘思光(1983-),男,汉族,河南焦作人,就职于国家电网沁阳市供电公司,法学专业。

广告行政行为,是指广告行政主体实施的,由广告法及其配套或者相关的行政法规范调整的行政活动和行政手段。广告行政主体实施的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成为一项合法、有效的广告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广告行政主体实施的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合法、有效的广告行政行为存在,首先就应当判断其是否符合广告行政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

学界在阐释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往往会将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分别叙述。其中,成立要件关乎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的质的区别,如:行政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而合法要件则还承担着区分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行为,或是违法行为的功能。同时广告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必然具备一般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广告行政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构成要件。

鉴于广告行政行为构成的复杂性,本文拟参照刑法学界的犯罪构成理论,从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四方面对广告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加以介绍。

一、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一)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的概念

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是指由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和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的实施广告行政行为的职权,实际实施了广告行政行为,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则是指一种条件。它们二者分别是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出发来分析问题。只有具备了广告行政行为主体要件的行政主体才有资格实施广告行政行为。换言之,具备了广告行政行为主体要件的行政主体,当它的行为也符合广告行政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时,才能成为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

具体而言,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管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及其广告活动方面的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非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所为的行为肯定不是广告行政行为。

因此,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对于区分某一行政行为是否为广告行政行为,或者是何种广告行政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的内容

1.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

实施广告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否合法的问题通常由行政组织法决定。一般而言,凡是符合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都应当是合法的。但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若某一行政行为作出时,行为本身虽是合法的,但超出了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职权范围,也就不符合主体要件。

2.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拥有法定的管理广告方面事务的职权

根据《广告法》及其配套规定和与广告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拥有管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如下几个:①工商行政机关;②卫生行政机关;③城管行政机关;④广电行政机关;⑤建设行政管理机关;⑥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另外,经过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也有权利实施广告行政行为,譬如,中国消费者协会有权监督广告活动。

二、广告行政行为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一词经常出现在刑法学理论中。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①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但是,广告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组织是不具备心理态度的。因此,笔者认为,广告行政行为的主观要件即是指广告行政主体实施广告行政行为时所追求达到的目的。

具体而言,广告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就是广告行政行为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根据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行政行为的主观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活动通过有计划的自我宣传,对社会意识和心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广告行政行为有必要对广告活动中广告的发布标准、广告活动主体资格、广告活动竞争规则等方面加以管理,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往往是通过广告了解商品和服务,并作出选择,所以,广告对消费者的诱导作用非常值得重视。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受到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引导,作出错误判断,蒙受利益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通过法律对消费者的利益予以特殊的保护是广告立法的重要目的。《广告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对广告内容真實性的审查,对广告内容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审查,以及有关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活动主体及其广告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大影响,虚假违法广告和商业宣传中的各种不健康、不道德行为,本身就是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腐化社会风气,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行政行为主体对广告活动主体的广告活动的许可、监督、管理、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利于净化广告市场,有利于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客观上有利于广告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三、广告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

对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通常有三点要求:一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符合公共利益。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了操作性,有实现的可能。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②广告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也可从以上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广告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符合公共利益

1.广告行政主体行为动机正确,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广告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动机虽是主观方面的东西,但它直接决定广告行政行为的走向,这种主观性的决定因素并非程序性要素,而与行政行为的内容关系密切。

2.广告行政主体的权力必须于法有据。广告行政主体的管理权能源于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广告行政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都应有法律依据。

3.广告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广告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客体两个方面)应当具有法保护性,就是其应当受到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广告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广告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可操作性,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那么它的存在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一方面,广告行政行为设定的事项要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相适应。另一方面,广告行政行为设定的事项要与行政相对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超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能力的事态设定几乎是无法部分实现或全部实现的。

(三)广告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不可朝令夕改

广告行政行为的确定性非常重要,它对形成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安定性、信赖保护和法律和谐有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并且贯彻执行比例原则,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有效率。

四、广告行政行为的客体要件

哲学上认为,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存在,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任何一种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都要作用于一定的客体。因此,广告行政行为的客体就是广告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具体而言,根据《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行政行为的客体就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观念需要澄清。哲学上的主体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和实践的对象所依附的实体。在法学用语中也是如此。譬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而客体在法律上则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行为等。也就是说,主体一般是人,客体一般是物(抽象的物和具象的物)、行为等。那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作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究竟是主体?还是对象?或者是客体?这就要首先区分清楚广告行政法的客体和广告行政行为的客体两个概念。广告行政法的客体就是广告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广告行政法律关系;而广告行政行为的所作用的对象就不能说成是广告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广告行政相对人了。

广告行政行为的客体要件,也就是指广告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这一定义有以下两点含义:一是要存在作为广告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相对人要无瑕疵,即相对人必须又有接受广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作为广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存在的客体就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符合一个合法的客体要件,还要求其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这样才是一个适格的客体。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0.

②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7.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M].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4]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主體与客体[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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