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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司法实践

2017-03-13耿昊天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预期违约起源于英国合同法,在英美法系有着重要而突出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尚存较多问题。文章选取我国合同法和英国合同法中的典型案例,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存在于预期违约适用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解决实务中的应用问题,并推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预期违约;适用标准;英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12-02

作者简介:耿昊天(1990-),男,陕西兰州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预期违约的判定标准:分期付款中不按期付款是否会构成预期违约?

在分期付款中,合同当事人常常提起预期违约之诉,其纠纷多集中在分期付款的迟延和付款行为的瑕疵。试举一例,S公司与L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L公司供应S公司某工程所需的混凝土,S公司于当年9月底支付900,000元,11月前支付700,000元,剩余款项于春节前结清。但S公司并未完全按照约定分期付款,而是分别于10月12日支付300,000元,10月31支付600,000元,12月1日支付了700,000元。那么L公司可否起诉S公司不按期付款而构成预期违约?就该案,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在9月份约定了分期付款计划,S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此约定履行付款义务。S公司逾期支付了第一笔货款,属迟延支付,L公司在S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S公司对剩余未付款项可能出现难以支付的情况,据此法院判定S公司构成预期违约,要求S公司依法支付当年10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1]本案中,法院的判罚很难让人完全信服,S公司的迟延支付并没有给L公司带来根本性损失,并且S公司在不久后也履行了其付款义务。对比英国的Afovos Shipping Co SA v Pagnan(The Afovos)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零三个月的租船合同(承租方对时间的长短有选择权),约定租金每半个月支付一次。承租方一直按合同的约定准时付款,但由于一次银行转账的失误,一笔付款发生了迟延。原告以预期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船只。英国上议院认为该案被告不构成预期违约,船主无权要收回船只。合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每半个月支付一次,在租期内承租人至少付款42次,至多54次,一次付款的迟延并不等于法律上的根本违约。不会影响原告获得其合同利益,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94条中规定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预期违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的众多问题,也多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傅震鸣因业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另行挂牌招租诉辛少鹏、李秀勉预期违约案就是一个相反的例子。①英国合同法坚持预期违约需达到根本违约的后果,要求主张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对方的不履行或其他行为可能导致的违约在履行期到来时将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的案件不一定导致合同根本性履行不能,一次性的付款延迟也不能说明迟延方将不履行付款义务,进而导致合同主要目的落空。

二、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之默示预期违约

英国合同法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2],中国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和108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中英法对于明示预期违约的规定是相同的,即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3]对于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两国法律有一定的差异。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但是其现状和行为使得对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相信其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并且不能或不愿提供相应的担保。[4]

英国Synge v·Synge案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被告Synge与原告Synge夫人约定,两人结婚后Synge将一套房屋转归Synge夫人。但随后却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将房屋转卖给他人,从而使承诺落空,原告不能获得房屋。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对原告的承诺,但是其行为表明其承诺将履行不能。虽然不排除二人结婚后Synge将房屋买回送给Synge夫人的可能性,但是其行为表明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对比我国司法实践,2002年2月四川某大学的教授李某将自己编写的社会学专著自费委托某出版社出版,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杂志社在三个月内将书出版。李某交付了定金。同年4月20日,出版管理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版社存在经营管理混乱,责令其无限期停业整顿。李某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出版社拒绝,后提起诉讼。中国法院认为出版社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能按期出版李某的书,但是无限期的整顿使得李某完全有理由认为其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行为符合默示预期违约。[5]

可见无论是英国合同法还是我国合同法,均认可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但我国合同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竞合,如吴家勇与上海盛奥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②。由于我国存在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两种制度,二者十分相似,适用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三、预期违约中的继续履行无辜方是否必须对履行合同享有合理的权益?

预期违约之诉中,无辜方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享有选择权,接受对方的预期违约,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是不接受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无辜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必须对履行的合同享有合理权益的,还是不受任何限制?

White and Carter(Councils)Ltd v.McGregor案中,合同双方约定由上诉人White and Carter在垃圾箱上安装被上诉人McGregor的商品的广告牌,合同期限是156周,如果任何安装在四周没有得到付款,则合同156周内的所有价金或剩余未付的价金视为立即到期。签订合同的同天内被上诉人以信函的方式通知上诉人取消了这一合同,但上诉人拒绝接受取消合同,并积极完成了广告牌的安装。上诉人就被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支付第一笔安装费主张一次性清偿合同的全部价金。最终英国上议院以3∶2的多数支持上诉人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该案中有一点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即若拒绝预期违约的当事方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招致不必要的花费,加重对方的负担,他是否有义务为了减轻损害而停止履行合同。依照衡平规则一方履行合同得不到除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合法利益,则他不应该在自己没有受益的情况下增加对方负担。虽然该原则在该案中没有得到认可,但是该案所引发的质疑在此后的案件中得到了确认,如果无辜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完全不合理的且加重了对方负担,则应禁止其履行,合同必须具有继续履行的合理的利益。

对比我国的司法实践,2008年2月6日,区岚受朋友之托到北京中农研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研公司)所属三星级宾馆预定标准客房一间。中农研公司向区岚出具客房预定单,时间为2008年8月16日至24日,房价每间298元。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因客房不足,中农研公司表示履行不能,后区岚另外预定了宾馆。该案法院判决中农研公司支付区岚的损失。但试想,若区岚要求中农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是否会支持,该案中农研公司已经将房屋租出,并且区岚也已经找到了替代解决方案,要求中研所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中农研公司来说是履行不能,对区岚也毫无意义。

[注释]

①傅震鸣因业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另行挂牌招租诉辛少鹏、李秀勉预期违约案中,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0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厦门市水仙路58号房屋的一、二层.2003年6月28日,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同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7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的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称被告拒绝履行房屋修缮义务,在租赁期间挂牌继续招租,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有效.被告在本案中的挂牌出租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法院认为,在以行为表示拒绝履行的默示预期违约情形中,行为必须达到足以造成履行不能的程度.傅震鳴因业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另行挂牌招租诉辛少鹏、李秀勉预期违约案被告挂牌出租的行为,只是向面向不特定第三方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显然与已经处于实质性缔约阶段或者已经缔约的违约情形有别.被告的这一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讼争合同履行不能.(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民初字第421号,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972号).

②2005年5月,上诉人吴家勇与被上诉人盛奥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包装修上诉人的房屋,2005年6月28日前需竣工.5月9日,吴家勇发现盛奥公司自行处理房内的水管以及煤气管道,遂提出异议,并声明可能解除合同,盛奥公司退出施工现场.吴家勇于7月10日另请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就盛奥公司的退出施工现场,法院则按照不安抗辩权进行判罚,认为盛奥公司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同根本履行不能,而吴家勇提出可能解除合同,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中国<合同法>第68条中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作为先履行义务的盛奥公司退出施工现场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0号判决书).

[参考文献]

[1]上海金民二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商)初字第1618号.沈志先主编.合同案件审判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118.

[2]Ewan Mekendrick:Contract Law,(Oxford,University of Oxford,2013.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1:502.

[4]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613.

[5]朱晓娟.合同法原·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