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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和法律﹑法律和语言

2017-03-13容轶愚熊德米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语言

容轶愚++熊德米

摘要:语言与法律可能同时出现。在没有文字的时代,法律靠语言进行约定和传授。文字诞生之后,它又是表述法律的工具。目前,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已经成为语言应用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律与英语的杂交学科。国内许多有关法律语言研究的专著和期刊,无论其研究的范围和论题,都习惯性地称forensic linguistics 为“法律语言”,而法律人(lawyer),所研究的目标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而是法学语言。本文从全新的视角,尝试用法学,语言学,重新对法律语言,法学语言进行全新的审视﹑解读和诠释。

关键词:语言;法律;法学;法律语言;法学语言

中图分类号:D90-0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54-02

作者简介:容轶愚(1974-),男,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重庆医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律英语、医学英语;熊德米(1958-),男,汉族,重庆人,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一、语言与法律

语言与法律可能同时出现。在远古时代,许多人生活在一起,既要有交流的工具,也要有共同的生活规范。语言是工具,法律是规范。在文字没有出现的时代,“法律”用语言来约定和传授;当文字诞生以后,它成为了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曾被认为是语言的职业(a profession of words),美国法学家Peter·M·Tiersma在其书《法律语言》中指出,“世界上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因此,我们的法律是语言的法律。法律与语言的结合,促成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的诞生。

法律语言也是社会方言的一种,使用此语言的人们的社会属性与法律相关,它同其他技术性语言一样,是逐渐演化来的。法律语言离不开法律活动、法律制度,它的目的为法律实践服务,是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关系密切,是法律文化的产物,是记录法律文化的载体。贵族制度在世界上几乎已经消失了,但是在英国的法律人身上得以体现,还能看到穿长袍、带假发的贵族文化遗迹。律师他们一般不具有贵族的血统,他们甚至可能来自平民阶层,但是因为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他们掌握了一项复杂的技能,因而收入丰厚,受到人们尊崇。

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法律是迥然不同的视角,法律及其活动又给语言学家提供了具有丰富重要价值的语言资源。例如,通过分析语言的词汇、语法或文体可以帮助确认罪犯;通过对书面或口头语料的话语分析,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甚至执法或司法人员所言是否真实,是否有欺骗性,以及话语的真实意图或动机。因为法律案件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语言作为证据的。事实不可能再现,只有通过人们的回忆叙述来讨论过去的事件。而回忆叙述的语言本身就带有主观性。如果把它当作客观事实来看待,就有可能被误导、被操纵。

(一)西方对法律语言的研究

语言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地位自古就得到了认可,对法律语言最早进行比较系统地阐释和研究的是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诉讼演说,是古希腊盛行的演说,演讲者在法庭上发表演说,或为被告辩护,或者指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听众为陪审团。亚里士多德利用当时的哲学理论和科学方法系统地研究了演说的论证方法和写作原则,从而使《修辞学》成为欧洲学术史上一部系统的修辞学理论专著,同时也开创了欧洲法律语言研究的先河。之后,欧洲人对法律语言的认知和探索一直在持续中,语言学、文学、历史、哲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纷纷加入到对法律语言的研究。

(二)中国对法律语言的研究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独树一帜,周朝以前是礼刑不分,礼法也是法律。自周公制礼后,经过春秋战国,子产“竹刑”、李悝的《法经》、《九章律》、《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经过千百年的演化发展形成。它甚至还影响到了中国周边的国家,如朝鲜、日本、越南和其他东南亚国家等,形成了独立的中华法系。

从考古的维度研究法律语言又是个截然不同的视角。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以下简称《睡简》)得以窥见。《睡简》是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共计1155枚,残片80枚。其内容以法律条文、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为主,同时还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軍事等社会生活诸方面,可认定为是那个时代活语言的记录。由于《睡简》深埋地下几千年,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貌,具有很强的语言真实性,许多词汇,后人未曾见。《睡简》中主要呈现了秦律的法规条款,以律、令、式、法律问答等主要形式记载。《睡简》中颁布的法律涉及众多,如: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以及秦律杂抄、法律问答等多种形式的秦朝条文。有学者对《睡简》中的词汇进行研究后,发现出现了多达410个法律用语,其中有344个词、66个词组。《睡简》中法律用语的词汇分为单音词、双音词、多音词、缩略语这四种结构,多变的组词结构为汉语史的研究提供丰富的材料。

我们从尘封的历史中,可以追溯中国法律语言的发展历程。

二、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

相对于非法律人而言,法律人研究的语言究竟是何物?所谓的法律人主要包括法律实践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的法律工作者,还包括法律研究者,即法学家﹑法学教师,法学教育者等。法律人研究的语言是广义的法学语言,而非狭义的法律语言。

(一)法律

“法律”是两个单音节字“法”和“律”结合而成的。公元前4世纪,秦国的商鞅将李悝的《法经》引入秦国,后改法为律,从此以后,自秦汉以来,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沿用律,如秦律、汉律、九章律、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在中国古代,法律都是以刑法为主,所以法、律、刑三者可以互相诠释,其在实质意义上可以做到通用。如《说文》曰:“法,刑也。”《尔雅·释诂》曰:“刑,法也”;“律,法也。”即法,刑,律同义。

(二)法學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在西方,法学源自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哲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后,并于近代从日本传入中国。在中国,法学的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先秦时,是“刑名学”;秦以后,是“律学”。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法学传入中国,随后逐渐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法学学科,其主要分支:法理学、法律史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

现代法学已经发展成为体系庞大、门类繁多的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学科,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了“法”。而把“法”和“学”连在一起,作为专用语使用则出现在南北朝时期,但是那时的“法学”其含义接近于“律学”,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有重大区别。

(三)律学与法学

律学是个传统的,古代概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概念。中国律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夏朝开始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秦汉大发展,直到隋唐达到顶峰,至明清衰败的历史过程。“法学”是现代意义上的概念。“法学”传入中国的大致途径:清末修律时,有大量的留学生到日本学习,如沈钧儒、梁启超、吴玉章等,他们大量翻译,引进日本的法学著作,并且在日本编辑法学杂志,出版法学书籍,通过留学生的活动将“法学”传入中国,并且一字不变地照抄其汉字法律术语,例如日本的“法律”,写的中国的汉字,但是读“ほうりつ”,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日本的“法学”一词及其概念引入了中国。但是,我们仅仅只是引进了日本表达中的“法律”、“法学”的中国汉字,并没有真正地引进其关于“法律”、“法学”的内涵。

鸦片战争后,以清末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学家,使中国法律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中国的律学被西方的法学所替代了。而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推翻清政府后,在南京政府建立起的《六法全书》,完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历程。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大规模翻译马恩列著作,把苏联法律体系引入中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学”才算在中国确立了。

(四)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

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其实是子体与母体、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律语言是法学语言的一部份,法律语言和准法律语言共通构成了法学语言。

法律语言大体划分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准法律语言包括法制报道、法制文学、法律新闻等。立法语言,是指用语言记录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条例条约的文本,主要是书面文本形式;司法语言,包括庭审使用的语言和判决所用的语言,分为口语与书面语两种形式;执法语言,是指庭审前涉及法律活动所用的语言,如:调查、取证、逮捕、传唤所用的语言以及判决、裁定等执行活动中所用的语言。可见,法律语言属于相对狭义的范畴。而法学语言则属于相对广义的范畴,即除了法律语言外,还包括准法律语言。

因此,对于法律人而言,研究的目标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而是法学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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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http://www.dongwujianbihua.com/ziliao/38660.html[EB/OL].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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