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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因病死亡,犯罪就不再追究了吗

2017-03-13

方圆 2017年4期
关键词:王林有罪财物

大师王林死了,这恐怕是鸡年之初最有轰动性的消息。这个曾经住在“王府”里,被一个又一个政界领导、影视明星和社会名流奉为“大师”的刑满释放人员终究因为各种疾病离开了人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报道王林死亡的消息最后一句话都是:“法院将对王林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依法作出裁决。”

什么意思?难道王林不能一死了之吗?王林可以一死了之,但法律不可能因他的死亡一了百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开始,到执行完毕方告终结;此后如果启动再审程序,案件还会再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上述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对于他所涉嫌的案件、因他而被卷入刑事诉讼的各种财物以及他应当承担的责任都要进行后续的处理,有些处理可以由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直接作出,但有些则需要启动特别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了,

案件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又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综合分析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死亡的,公安机关只能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检察机关只能不起诉;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的,法院要分情况处理:如果依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既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也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王林属于在侦查阶段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刑事案件终结,民事责任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在法律上就意味着其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一并终结,自然不可能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就一定会吃“哑巴亏”。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在刑事上有责任的人在民事上也应当承担责任。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刑事被告人,在民事上也应当承担赔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损失的责任;再如财产犯罪的被告人,在民事上也应当承担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发生转移。

所谓民事责任的转移,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本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遗产,那么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随之消灭,不会转移。有人提出过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国家设立补偿基金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是国家的责任,当犯罪人不能对被害人进行有效赔偿时,国家有义务给予受害公民适当的补偿。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去哪儿

在2013年之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也暗含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发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对没收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主要围绕着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物品和财产,并不利于日渐严重的贪腐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于是,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之一。

综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以下总结: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死亡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就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涉案财物性质继续进行审查。

第二,经审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当发还被害人;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发还给其近亲属。

第三,经审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系违法所得且不属于应当发还被害人的财物,如果案件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于违法所得的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王林涉嫌罪名中含有行贿罪,且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可以对其涉嫌行贿的违法所得启动特别程序。当然,对王林涉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虽然不能适用该特别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对相应财物进行处理。

第四,经审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系违法所得且不属于应当发还被害人的财物,也不属于上述第三点里的几类特殊案件的,不能启动特别程序处理涉案财物, 但相关单位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条文依法处理。

以上,我们通过王林的死亡梳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的相关法律问题,其中有些是经过完善后的制度,有些还需要进一步明晰法律规定。我们期待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后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加符合法律的精神与法治的需要。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死亡就不再定罪

如前所述,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无罪判决,但却不能作出有罪判决,即使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法律为何如此规定?

有些人认为,这是因为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那么无法对其进行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充分,因为是否有罪和能否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问题。最高法解释中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规定的是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参照这种做法,如果仅仅考虑能否执行的问题,那完全可以对犯罪事实清楚但已经死亡的被告人作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的判决。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样规定,显然上述理由并不是真正的原因。

笔者认为法院不能对已经死亡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真正原因在于,此时被告人已经无法行使上诉权,有罪判决等于剥夺了其上诉的机会,进而导致“两审终审”的刑事诉讼模式形同虚设。(文/李宏、赵鹏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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