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2017-03-13吴存鹏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自媒体知识产权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互联网数字科技领域长足发展,互联网应用在生活中普及开来,自媒体越来越被更多的人们所接受和喜爱,对社会的影响也逐渐加强,而我国对自媒体的法律规制方面不尽合理、不够完善,不利于其健康发展。本文将从自媒体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着手,对自媒体法律规制提出合理建议,希望能够推动我国自媒体平台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自媒体;法律规制;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206;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38-03

作者简介:吴存鹏(1995-),男,汉族,江苏扬州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学生。

21世纪以来网络不断普及,自媒体在微博、微信、新兴视频网站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逐渐出现,并在互联网络中快速发展。随着用户对互联网的深度使用,自媒体也慢慢成为舆论传播的方式之一,人们开始习惯于从海量资讯中获取所需的信息,凭借自己对事物的认知做出判断。但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其次自媒體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所以自媒体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矛盾冲突点。

一、自媒体的概述

(一)自媒体的含义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是利用科技的手段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个人或机构通过网络平台的形式,即时传播自己或他人对事物的看法,并以特定或不特定的个人或多人之间传递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信息的主体的总称。“自媒体理论”最早在2003年由谢因波曼和克里斯威两位联合提出,他们认为:随着数字科技的强化和世界联系的加强,人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外界联系并分享内容。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信息的传播主体,不同于专业媒体机构的是它由普通民众组成。信息传播方式具有私密性与公开性,可以由传统的“点到面”的传播,转变为“点到点”的传播。目前,以微博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各类直播平台等为代表的自媒体,正逐渐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

(二)自媒体的传播特点

1.平民化大众化

每个人都可以创建属于自己的媒体,这便是自媒体平民化、大众化最直接的表现。自媒体普通用户相别于专业媒体人员,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其立场往往更为客观公正,由于受经济利益影响较小,其很少出现带有强烈功利性的报道或文章。这样的媒体形式更加朴实,因而深受广大受众所喜爱。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并利用互联网平台来阐述自己想要表达的想法,与大家分享自己的所见与所闻,构建自己的社交圈。自媒体的形式也更加适应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微博就非常具有代表性,与传统期刊杂志相比,微博不仅满足了用户的日常阅读需求,还可以通过转发和评论的方式拉近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距离,这样的方式使得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很多人会以自己名字或相近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微博昵称,这也大大增强了网络世界的真实性,使得每个人都更接近真实的自己。

2.低门槛易操作

对纸质媒体而言,其成立需要经过国家部门的严格审查,行业准入门槛高,运营过程中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维护。而自媒体的形式适应了新时代的需求,自媒体信息发布不受字数限制,大大降低了内容发布的限制,为人们即时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用户只需要在自媒体的平台上通过简单的注册,根据操作规则进行编辑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并发布在网上,就可以创建属于自己的“媒体”。因其准入门槛低,操作简单方便,与篇幅有限的传统媒体相比,能够提供海量资讯的自媒体逐渐被大众所喜爱。

3.交互强传播快

自媒体信息的发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灵活自由,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经营自己的“媒体”。自媒体信息的发布绕过种种复杂的过程,信息能够通过网络快速地传播并被人们熟知,其实时性、高效性是传统纸质媒体所达不到的。自媒体拉近了作者与受众的距离,受众可以即时参与到信息的讨论中,高效的互动性是任何传统媒介都无可比拟的。例如,2016年公安部建立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通过自媒体平台用户的协助,自创立以来共发布失踪儿童信息286条,找回儿童260名,找回儿童成功率相比普通寻人启事提高了很多。据相关部门统计,许多自媒体用户通过转载等形式可在3小时之内将信息精准推送至距离儿童失踪地点500公里以外的地区,这对案件的破获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

(三)自媒体的主要表现形式

1.微商——以丹东东港为例

随着自媒体平台发展的今天,依托自媒体平台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微商这种新型行业也逐渐孕育而生。并借助自媒体平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丹东东港市村民依靠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扩大了当地特产的销路。他们通过自媒体的形式在社交圈主打当地草莓、梭子蟹、文蛤等特色产品的营销。通过先进的草莓种植技术与生产的深加工、精品化,东港草莓品质与销量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在农业不断做大做强的同时,更带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许多人参与到当地的观光采摘中。故事化、拟人化的文案宣传通过自媒体平台的快速传播,转发量达上千余次,微商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2.电子刊物

互联网新兴媒体的飞速发展并不代表着传统媒体将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传统纸质媒体在接受互联技术的洗礼后也逐步进行了转型,电子刊物便应由而生。电子刊物依托于各类社交软件、大型网站,用户可以通过创作并投稿,经过平台的审核后,用户所创作的内容可以在数秒之内就抵达目标读者的终端上,这大大降低了传播成本,用户和自媒体平台也通过读者打赏或付费阅读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3.自媒体视频

随着视频制作流程和技术的普及和便捷化,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开始介入视频制作领域。通过这类方式产生的作品便被大家称为自媒体视频。自媒体视频是指自媒体用户自行录制、制作用于传播的视频。这类视频具有制作成本低、运营周期短、格调轻松自如等特点,因此深受大众喜爱。在中国,大部分自媒体视频处于发展初期,与传统的电视节目相比,在场地、灯光、包装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它们往往能够凭借个性的内容、参与者的个人魅力等一系列的优势脱颖而出,夺得观众的追捧与喜爱。这类视频还更加注重受众的喜好,积极与广大受众通过评论等方式进行交流,收集意见和建议,使得自媒体视频更加符合观众口味、更受人欢迎。

二、自媒体存在的问题

(一)自媒体监管不完善

网络直播是自媒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技术层面的进步使得网络直播平台越来越多,对于主播资格的认定,一般只需把身份证件上传到直播平台进行实名审核就可以通过。一些主播为了吸引关注度并从中获利,打着色情的擦边球,直播色情暴力,许多直播间泛滥成灾。直播行业良莠不齐,如果不及时进行监管,必然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虽然我国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视听节目,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但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进行违规直播。涉黄涉暴的网络直播很难从源头解决,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成为网络主播门槛低造成的,直播平台运营商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对直播人员身份的审查松懈,造成一些直播人员难以抗拒金钱的诱惑,所以违规直播的行为常有发生。另一方面监管难是导致自媒体直播平台恶化的重要原因,虽然平台也会对直播进行监管,但是对于主播个人行为的规范管理制度尚有不足,直播中的“个人行为尺度很难拿捏”,现实中不利于监管,导致一些网络主播行走在道德和非道德、合法与违法的边缘。

自媒体虽不如传统媒体更具有信息权威性,但是在重大的事件发生时,自媒体报道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自媒体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往往不能带来精准的讯息,很容易造成受众的错误阅读。更有甚者受利益驱使,恶意散布谣言,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实消息和虚假言论,煽动网民攻击,导致舆论满天飞,影响社会秩序和网络生态环境。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随着从事自媒体行业的人员越来越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引用、转载他人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侵权行为发生在不经意间,双方不易察觉到侵权行为的发生,却极大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将侵权类型大致归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种情况,私自转载他人的作品,未注明作者和来源也未取得未经授权。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如果在转载过程中对原作品进行篡改,还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种情况,虽然注明作者和来源但还是造成了侵权的情况。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在日常生活中虽然我们有注意到标明作者和来源,但根据规定未取得原作者授权依旧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种情况,未取得原作者允许进行摘录和整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摘录、整合必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并且应注明引用作品的标题和来源,才能在新作品中使用。因此,若自媒体用户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则很容易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自媒体发展起源较晚,使得我国并没有针对自媒体进行明确规范。我国现有规范自媒体表达的规章制度主要出自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该决定只规定了在互联网运行过程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而并未对自媒体的法律归属及部分衍生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在自媒体行业发展受阻的情况下,各地方也通过设立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对自媒体法律问题进行规制,但是由于互联网规模广泛,使得异地侵权问题难以解决,地方性质的法律规范因缺乏国家统一标准而形同虚设。再者由于我国疆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现状依旧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统一标准的建立要兼顾到每个地区的发展水平,不能一蹴而就,这使得立法上困难重重。

关于自媒体我国在立法层次和态度上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现存的关于自媒体的立法多为低层次立法,不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常用行政管制代替法律管制,这是由于我国对于该类法律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管制行为规范,使得法律管制难以运用到实践中去。我国对于自媒体的态度,多为管制态度,只对禁止性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并未就其发展做出合理规定,这使得该行业的发展缺乏一定的法律指引,使得自媒体没能被科学有效的利用。

三、完善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加强自媒体监管机制

针对自媒体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笔者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对于直播人员身份认定,应当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多道审核,采用身份证件与视频图像对比等多重认证核实直播人员身份。针对网络直播传播法律禁止的内容,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给予适当处罚,对于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网警对直播平台的监管,直播平台应当开放网警接入端口,对网络直播进行24小时巡查。如果直播平台方听之任之,放任违规网络直播行为的发生,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对于违规直播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予以没收,视情况确定是否返还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违法收益给予主播或直播平台定额罚金。

对于不实报道方面,自媒体平台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文章或报道及时进行屏蔽并删除处理。自媒体平台还应实时监控用户发布的热点信息,对于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步考量,并作出相应处理。自媒体平台应起到正确引导舆论的作用,在出现虚假新闻的同时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发布权威信息进行辟谣,增强自媒体公信力。在为受众还原事实真相的同时,还应当引导受众增强自身对信息的鉴别能力,避免发生上当受骗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自媒体知识产权保护

自媒体平台应当在明显地方设置侵权纠纷解决指引,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快速引导被侵权人进行举报或申诉,对举报或投诉的信息进行智能化筛选和人工审核,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参考提供的电子证据。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进行建立特殊标识,系统自动判断是否侵权,使侵权投诉更快速更合理,降低维权成本。自媒体平台在平常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公众的监督意识,并对保护自媒体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合理的奖励措施。加大对侵犯自媒体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自媒体运营平台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公示,并对侵权用户给予处罚,如认定利用同一身份建立多个帐号并多次违规的用户,应当设立黑名单机制给予阶段性封号等处罚措施。在法律层面,我国可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来限制对未经原作授权转载、剽竊他人作品等行为,并对该类侵权行为处高额罚金,并对侵权的非法所得进行返还。

(三)完善立法体制

如上文所述,我国自媒体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若要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体制这一方面着手解决。前文提到,我国只有少数法律层级的文件涉及到自媒体的管理,其它多为层级较低的行政规范文件。针对这一现状笔者建议应将自媒体作为独立概念进行立法,而不能简单将其归纳至其它法律概念中进行混同。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在涉及自媒体言论自由方面的问题中,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与限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其它文件均无权限。所以更要避免使用行政法规对自媒体加以规制。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与自媒体的特点相结合,并对涉及自媒体中表达自由建立独特的监管标准,还应借鉴优秀自媒体平台的管理经验,对自媒体健康发展作出合理的规划。从促进司法实践角度来讲,我国对于自媒体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自媒体相关法律行为或由自媒体衍生出的相关法律行为的责任归属,例如应对微商这一自媒体衍生行为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制,规制其具体应属于经营行为或个人行为,或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何种行为加以明确规制。如此才能真正有利于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平稳地发展。

四、结语

自媒体在我国当今社会中的影响地位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在有关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并且相关的法律维护意识不够完善,使得自媒体没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建立自媒体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是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填补国家法律空白与法律漏洞的关键所在,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律体系向法律化、制度化、科学系统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凯.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D].江西师范大学,2013.

[2]张姝欣编辑.“团圆”系统打拐最快30分钟找到孩子[Z].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2016-12-8.

[3]朱江.论自媒体时代如何把握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間的关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4]秦韵编辑.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2-28.

[5]周君男.自媒体冲击下的传统纸质媒体生存与应对发展[J].今传媒,2013(4):76-77.

[6]苏文洋.论我们为什么看报纸?[N].北京晚报,2013-07-30.

[7]于子茹.该狠狠管管那些涉黄涉暴的“网络直播”了[EB/OL].新华网,2016-01-21.

[8]张东升编辑.自媒体-网络时代的新事物[N].牛城晚报,2015-11-07.

[9]林大夫编辑.“东港草莓”闻名全国[EB/OL].东港新闻网,2014-03-04.

[10]董博.突发事件的自媒体传播浅析[J].视听纵横,2016(3):42-43.

[11]冯桂艳.我国未来立法对反致制度应持的态度[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04).

[12]腾讯研究院.互联网+时代的立法与公共政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猜你喜欢

法律规制自媒体知识产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自媒体时代下普通高校思政课改革路径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