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宪法视角下的反家庭暴力法性质解析与反思
2017-03-12韩秀义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韩 秀 义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部门宪法视角下的反家庭暴力法性质解析与反思
韩 秀 义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如果从部门宪法角度来审视反家暴法的法律性质,或可认为反家暴法就是一种“部门宪法”。在规范上,反家暴法是连接着宪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制度媒介;在功能上,反家暴法是运用宪法思维制止与抑制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异化出来的权力或支配力量的制度装置。通过反家暴法的规范作用,既可使宪法典中的相关规范获得具体表达与实施,也可使婚姻家庭关系符合宪法的底线要求。尽管部门宪法具有宪法性,但并不意味着它依然处于抽象与宏观状态,反而恰恰需要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反观反家暴法的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其恰恰依然具有抽象与教化色彩,从而不能充分发挥部门宪法应有的作用。
反家暴法;部门宪法;宪法性;体例反思
虽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颁行生效,但基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关注与期待,对其从学理和制度实效角度展开反思亦甚为必要。在学理层面,所展开的反思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反家暴法的性质定位;二是反家暴法的内容及其立法体例安排。从两者的关系看,前者对后者具有重大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若不对反家暴法的性质定位做出明晰的规范性界定,就必然会导致立法内容的错位甚至蹈虚,进而会削弱甚至搁置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制度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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