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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哲学思维的变革和挑战

2017-03-12李德顺

岭南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存在论客体哲学

李德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人文学院名誉院长)

当代哲学思维的变革和挑战

李德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人文学院名誉院长)

整个人类哲学思维正在进入一个深刻变革的时代,我们的哲学理论和思想方法正面临着从本体论到存在论、从知识论到意识论、从价值规范到价值哲学的变革。价值论的诞生,是以存在论和意识论的发展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它体现了二者的新视角、新观念、新方法,从而对传统思维方式发出了挑战。在很多地方、很多争论中,人们还习惯性地把价值问题当作存在问题、知识问题或真理问题来处理,因此就很难突破旧的思维方式局限,难以找到新的出路和境界。在价值问题上,由于主体之间有共同点或相同的尺度,才使他们共处在一个环境,依靠相同的资源,认同共同的规则,登上同一个舞台;而由于主体尺度的独立性,才使他们形成“主体间”关系,各自都以自己的尺度来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彼此相互区别,并且不能彼此包办代替,因此形成了形形色色的“价值冲突”。这就是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都依据于具体主体性的必然表现。理解和尊重每个主体合法的权利与责任,是解决社会上各种价值冲突的根本之道。

哲学思维;变革;存在论;意识论;价值论;挑战

20世纪中后期以来,整个人类哲学思维正在进入一个深刻变革的时代。我们的哲学要能够充分反映这个时代思维变革的深度和力度,就不仅要有实践的眼光,而且要有世界的眼光;既要关照世界性文化冲突中那些深层理论启示,也要吸收我国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新的理念和思维成果,充分地阐述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及其当代意义。

这些年里,我主要从事哲学原理体系改革和发展研究,价值论是其中重要部分。1995年底,我被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去的时候,就说是要担当一个任务:编写“马克思主义哲学21世纪版”,以代替原苏联教科书的体系,其中当然要吸收国内外的新成果。我提议改称“马克思主义哲学21世纪中国版”,表示我们主要是结合中国的实践来重新解读马克思哲学,不敢自称代表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件事并没有真正做起来。20多年过去了,要想知道我们在什么程度上走出了过去的哲学模式,可以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1]这个版本突破了两个“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模式,也吸收了不少新成果,应该说是目前最有代表性的体系,可以从中一窥我国哲学理论的现实面貌。但是,也许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其中的变化。那么,我们的哲学理论和思想方法,已经和正在面临着怎样的变化?下面试做一些梳理:

一、哲学基础理论的新形态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框架。概括地说,目前已经确认的哲学基础理论,主要是三大块:存在论、意识论、价值论,也叫做哲学元理论的三大分支。如果以元理论的问题为导向,那么当代思维方式变革的理论表现,就凝聚和体现在这三大分支本身的形成和发展之中。

1.从“本体论”到“存在论”。第一个大分支是“存在论”(Ontology)。“Ontology”这个词的本义,是“关于存在的学说”。在西方是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在东方,最初由日本人把它翻译成汉语“本体论”,因此在我国也一直沿用。但后来发现,这个译法是不准确的,日本后来也把它改成了“存在论”。从“本体论”到“存在论”这种译法上的改变,本质上是一种理论的觉悟和回归。它代表了对“存在”范畴的理解和探索进程。

在20世纪以前的两千多年里,人们主要是把“存在”当作一个名词来理解和使用,因此关于存在的理论,也就成了仅仅是关于“存在物”、“存在者”的理论。从哲学上探究世界的最终“基质”、实体,包括终极存在者、终极实体、构成宇宙的“最小砖块”如基本粒子等,就成了它的主要目标和成果,并以此作为认识世界、说明世界的全部理论的逻辑起点和根据。这样的理论系统,把它叫做“本体论”,并称之为“第一哲学”,是理所当然、符合实际的。“本体论”是从“存在物”的角度探讨、发现和证明“存在”的理论。它所依循的思维方式,总体上可以叫做“实体思维”。作为人类最先形成的哲学思维方式,实体思维是必要而合理的,它对科学和实践的发展曾起到了根本的指导作用,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形成和发展的一块重要基石。

但是到了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人类逐渐突破了实体思维,开始走向“关系思维”。如科学上相对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平衡态和非平衡态理论、线性和非线性理论等越来越多的新的进展。它们所揭示和描述的世界图景,已经不仅仅是“世界最终是什么”(实体或粒子),而是“怎样是”。科学和哲学的进展表明,任何存在者的存在,都发生于、表现于一定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之中,所以“关系”成了一个指称“存在方式”的范畴。依照关系思维,“存在”不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同时还是一个动词,指“存在的方式、动作、过程和样态”了。一个对象“是什么”,与它“如何是”它自己之间,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于是关于“存在”的研究,就从“什么存在着”进入了“何为存在”,即完整理解“存在者如何存在”的新阶段。回过头来,把“存在”作为动词来研究的理论,可以与把“存在”当作名词的“本体论”相对应,我称之为“本态论”。这样就可以说,20世纪以来完整意义上的第一哲学——“存在论”,实际上已经是由两大部分构成的:关于存在者的理论——“本体论”和关于存在方式的理论——“本态论”。存在论是第一哲学,从逻辑上讲是最基础、最原初的哲学问题。目前它的变革的重点,是从实体思维进到关系思维,从本体论的哲学进到存在论的哲学。

大家都知道有过一场“物质本体论”与“实践本体论”的争论。我是主张实践唯物主义的,但我不赞成实践本体论。原因是,我认为无须纠缠本体论。实践和物质为什么要打架呢?犹如颜色和形状为什么要争风吃醋呢?其实它们是两个角度的问题!“物质”是本体论的基本范畴,“实践”是本态论的最高范畴。就是说,人类存在的最高的物质形态是人和社会,而人和社会的存在方式就是社会实践。这两者之间为什么会对立呢?就是因为在旧的思维框架下,把实践也当成了一个实体,而“终极实体”只能是一个!所以,变革并不是要否定或抛弃本体论,但现在的关键是本态论。作为动词的“存在”研究,业已成为哲学也是当今科学和实践发展的前沿和生长点。

2.从知识论到意识论。哲学的第二大分支也有类似的过程。最早关于人的思想、精神、意识活动的哲学理论,在古希腊文中叫“Gnosiology”,原本是指“关于精神事物的学说”。所谓“精神事物”,显然不只有人的知识,还有人的情感、意志,或信念、信仰等多种成分。但西方哲学在实际研究人的精神活动时,首先注意的是人怎样在头脑中理解和把握对象世界,怎样获得关于对象的知识。这种思维取向总体上是以客体为中心的,即我们的全部精神活动要围绕充分了解外部世界、对象、客体来展开,获得关于一切对象的本性及规律的认识。这些认识构成了知识、理论和方法体系,它的最高形态是真理。特别是自笛卡尔以后,哲学的“认识论转向”推动了理性思维的大发展,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示其巨大威力。于是首先获得成熟哲学理论形态的,是狭义的认识论(Epistemology),实即“知识论”。而“Gnosiology”则一度不再提起。

但是,知识或认识显然并非人的“精神事物”的全部。认识论负责解决“知”的问题,那么情感意志和信念信仰(“情”、“意”)等现象怎样把握?在过去,这一部分的问题只是被心理学研究着。但是人的情感、意志、兴趣、欲望这些与人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之间,能否截然分开呢?它们是怎样发生相互作用的?从“休谟问题”的提出开始,就表明需要对人的全部精神活动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研究了。休谟发现了“实然”和“应然”是两回事,认为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是什么”推不出“应该如何”,从而揭示了人的精神活动中信念和意志的独特性。而20世纪哲学变革的一个新的取向,正是逐步超出狭义知识论的范围,开始走向知、情、意统一的完整领域。像现代的知识社会学、认知心理学、模态逻辑等都是其重要突破。所以我主张,要在哲学上恢复“Gnosiology”这个词,在中文中把它译作“意识论”,并以此来称呼哲学原理的第二大分支,用它来为关于知情意的完整领域的研究命名。后来我们看到在价值研究中,正是由于把情感和意志看作人的价值意识的心理形式,把信念和信仰看作是人的价值意识特有的观念形式,才能回答人的精神活动的整体性和内部结构问题。所以,关于“精神事物”研究的第二大分支“意识论”的完整领域的形成,与价值论的产生有直接的联系。

就是说,像第一大分支“存在论”包括“本体论”和“本态论”两个部分一样,第二大分支“意识论”,如今也包括以下两个领域:(1)“知识论”或“认知意识论”;(2)“情感意志论”或“价值意识论”。

3.从价值规范到价值哲学。在存在论和意识论新发展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第三大分支——价值论。所谓“价值”问题,简单说即“好坏”问题,或“世界的意义”问题。“好坏是什么?”“世界和人生的意义何在?”这其实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永恒问题,实际上也一直被人们关注着、研究着。但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价值论(Axiology)作为一个哲学理论分支,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形成的。

在西方哲学史上,休谟和康德是这一领域的直接开拓者。休谟通过他提出的问题,将“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提上了前台;康德的“三大批判”,则是用一个批判——《纯粹理性批判》总结了认识论;用另两个批判——《实践理性批判》(讲“善”的问题)、《判断力批判》(讲“美”的问题)开辟了价值论。但是,后来继承和宣传康德的多数人,却还只是重视他的认识论那一部分,只有小部分人,如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洛采、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人,才重视了康德的价值哲学,并继续加以探究,从而成为现代价值哲学(Axiology)的创立者。

价值论领域的形成,还得益于伦理学和美学的成熟。在此前的哲学中,以传统伦理学和传统美学为代表,关于善恶美丑等价值问题的研究,很长时间里都处于“规范理论”的层面,总体上没有达到“元理论”高度。例如按伦理学界的说法,20世纪以前的伦理学主要是“规范伦理学”,指其多半着眼于制定和表述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停留于具体的善恶现象层次。自从摩尔批判了“自然主义谬误”以后,才开始正式进入元理论研究即“元伦理学”的阶段。美学也是如此。长期以来的“规范美学”多半也是致力于研制“美丑”的规范。据说直到鲍姆加登提出元美学问题,宣布“美学是研究审美价值的科学”,美学才获得了真正的科学地位。而这两个分支学科的元理论研究都揭示出,“善”和“美”并不是对象物本身固有的属性,它们归根到底是对象与人、客体对主体的一定关系状态或关系质态,甚至只是主体人自身的心理和情感的表达……。这些当然会有争论,但这一领域的发现和汇合,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研究方向。正是这两门学科从“规范论”到“元理论”的提升,为它们共同的哲学领域——价值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所以直到现在,人们还不能把价值与道德、审美、宗教信念等分得很清楚。西方有些地方还把价值论叫做“元伦理学”。

以上是对哲学基本理论发展的简单回顾。目前我看到,在国内外的哲学界,虽然具体用语还有差别,但大多已确认了哲学的基础理论分支主要就是这三大块:存在论、意识论和价值论。那么,此外还有没有第四大块,比如“方法论”呢?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充分的理论根据。这是因为,哲学、世界观本身就是方法论,元理论也就是最根本的方法。要想离开它们再去说明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至少在哲学层次上,恐怕是很难做到,也未必需要的。

二、思维变革的基本趋势

三大元理论层面的进展,必将深刻、全面地改变我们的哲学面貌和社会的思想观念。当然,这些变化、突破甚至颠覆,并不是对人类已有认识成果的全盘否定,而是像现代物理学对经典物理学、非欧几何学对欧氏几何学的关系,是在限定传统知识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是在继承基础上的进一步超越,是对已经达到的深度的进一步深入,总之一句话,是向人类生活实践世界的更加真实领域的推进。

思维变革的第一个明显趋势,是从“实体思维”走向“关系思维。存在论的进展是一个重大历史性的哲学变革。这一变革的核心是从实体走向关系,确立了关系思维。只有建立关系思维,我们才会认识并说明世界上我们已往尚未注意或无法说明的一些现象。例如,“主客体”概念是一对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作为关系范畴,主体和客体是具体的、多变的,不能把它固定死。这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不难理解:我上你家做客,你是主人,我是客人;你上我家做客,我就是主人,你就是客人。所谓“主体间”也是这一个意思。两个主体有各自的或共同的对象,这时他们之间就是“主体间”关系。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在有些情况下是主客体关系。比如师生之间,你作为学生,是学习这种行为的主体,我是为你服务的对象即客体;在上课时,我是讲课这种行为的主体,你是我的客体;你我一起去别人家做客时,你我之间则是主体间关系。我们说: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有的人就不能理解。他说: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比如说没有地球就没有人,这是正确的;但你能说没有人就没有地球么?所以“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不成立。这就是把关系范畴当作实体范畴了。没有人的时候,地球当然存在,但它为什么叫“客体”?叫客体的意思,就是它是谁的“对象”,否则就只是地球。那么没有人的时候,它是谁的对象?是神的还是绝对观念的对象?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客体,只有成为人的对象时,它才成为客体。这就像夫妻关系一样。一个男人,如果不在婚姻关系中就不是丈夫,虽然他仍然是个男人。“丈夫”不是个虚词,而是指婚姻中的权利和责任。我们承认没有人时地球已经存在,那个时候的地球正是我们现在研究、考察、想象的对象,因此它成为客体。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说它是客体,就意味着它成为人的对象。所谓“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的意思就是这样。就像没有子女就不叫父母一样。请注意:这里的“父母”并不是一个虚词,它有它联系的实实在在的生物的、社会的、文化的甚至心理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事实。此外如“熵”、“负熵”、“信息”、“价值”等等,都是需要用关系思维来理解,才能把握它们的本质。

这个新的关系思维的一个中国式样板,是邓小平讲的“什么是社会主义”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统一。过去按实体思维理解社会主义,就是把它分成两段:先有一个画好了的“蓝图”,然后由施工队照着这个图,去把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但邓小平却发现,“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不能分开的,它们是一体的,关键在于怎样做才有社会主义。这是从实践中悟出了“是”和“如何是”统一的深刻道理。这一重要思想,是我们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极其重要的理论基础。

反之,如果只有单纯的实体思维和本体论主义,往往造成头脑僵化,譬如对“终极真理”和“唯一真理”的迷信。“关系说”破除了这种迷信,反而更加接近于我们真实的世界、更真实的生活,所以说这是哲学思维方式的一种历史性突破。

思维变革的第二个趋势,是从单向思维进入多向思维。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我们过去的哲学和科学都被看作是关于真理的学问。真理是什么呢?真理是对对象的如实的把握,正确地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是人的思想和实践向对象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客观本性等不断接近的一个过程。这个成果叫真理。真理是人类必须不断地去发现、追求、遵循的东西。但是这并不是全部。只讲真理问题的哲学,只能算是半个哲学。因为它规定,我们对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总是单向地朝向客体,按客体中心的方向,强调人怎么去理解、去符合、去把握对象。而对于主体、人的这一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却没有给予同等的关注。这就是忽视了实践的表现。比如,科学研究认识世界,告诉我们地球是个球体。这是个事实。不管对谁来说,地球都是个球体。这是客观真理。那么这对人类意味着什么?我们的出行应该往哪边走?怎么走?这就不是球体本身能告诉我们的了。在一个球体上,不管往哪边走,一直走下去,都能回到起点。比如坐着飞机和卫星,或者航海,理论上都是能绕回来的。但是在实践中,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人们也并不是总在绕圈子。人们每一次行动、出行,实际上往哪儿走,怎么走,都要取决于人们自己的目的和条件,比如有什么交通条件,有多少时间,要干什么事等。所以关于“球体”的认识,只是认识世界的一个方面,还不是全部。

马克思提出了人类活动的“两个尺度”[2]96-97的思想,揭示了人与世界关系的双向性乃至多向性。“尺度”这个词的含义是“规定性、根据、标准”。人类与动物在对象性关系中的表现不同,在于动物只有它自己那个物种的尺度,如狼只有狼的尺度,虎只有虎的尺度。它们都不会发明科学技术,也不会自觉地创造新的物态;而人则既有“自己(主体)的尺度”,也有“对象(客体)的尺度”,并懂得把两个尺度结合起来,创造新的形态。这样,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成为双向、多维的了。

思维变革的第三个趋势,是从客体思维进入主体思维。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是主导的方面。主体性问题,说到底就是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问题。“主体性”范畴的意义,就在于我们人类重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人类作为人类自己行为的主体,一方面有权利按照自己的需要、尺度和能力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另一方面,也有责任承担这一切后果,这就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责任都应该是相互赋予的、相互统一的。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过去我们的毛病就是经常把权利和责任分割开来。一部分人只行使权利,另一部分人只承担责任。比如个别领导瞎指挥、乱决策,错误后果由大家承担,他自己不承担。这就是权利和责任的分裂。对你要求很多,你的责任很重,而你没有相应的权利,那样对你的要求就会落空,或者由于种种压力造成一种虚假、虚伪。过去经常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给读书人提出很伟大的要求:“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种豪迈的志向令人可敬,但是它不可以是对每个人的要求。人们会说我为什么要那样?修身可以,修身是为了健全自身的人格,但为什么要治国、平天下呢?做一个普通老百姓不行么?是不正常的么?有时候因为这样的压力太多太大太复杂,就弄得反而虚假。所以,正确地理解人的主体性,就要多方面地理解人的权利和责任。我们现在改革,最终就是要做到责权利的统一和到位。

可见,理解主体性的意义,并不是要倡导什么主观主义、唯心主义、个人主义之类,而在于按照马克思主义重新深刻地理解人、依靠人。有的人怕谈主体性,觉得主体性和主观性是一回事。这就涉及我们对人的本质和本性的根本理解。过去对人有一种“二分法”概括:人是一个躯体加一套精神。那么人的精神是从哪里来的?是来自肉体的机能还是来自外部对象山川河流?马克思说,人的存在并不是血液、眉毛、胡子堆积起来的肉体,人的本质其实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思想、社会意识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是人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存在是人的客观性存在,不是主观的。这样看来,其实人有三重生命:肉体生命、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的表现比如职业生命、政治生命、道义生命等等。所以理解人时,人的现实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包括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关系,它们相对于思想来说,是第一性的,但又不是从肉体中产生出来的,而是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是对人的社会关系及其运动的反映。

思维变革的第四个趋势,是从静态直观思维进入动态变革思维。思考问题、处理问题要有一种历史感,这种历史感就是人的行为的发展、动态和进程。我们要从这个角度看问题,防止割裂的、凝固的、静止的思维方式。理论要向实践学习的东西,远比它能指导实践的要多。理论应更多地向实践学习。因为实践从来都是动态的。理论要为实践服务,就要做到有种切实的、人的行为的实践感,有种历史感,有种动态感。马克思把社会历史看作是自然历史过程,认为它是一个像生命不断成长的过程。生命成长的过程就不是可以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阶段上的某一个状态来简单代表的。在这个完整的生命体的成长过程中,自主的选择、自我选择、自我改造、自我塑造、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自主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感、动态感,是实践的思维方式的制高点。

总之,当代哲学思维方式变革的主要趋势,可以概括为这四个特征:从实体思维进入关系思维;从主客体单向关系进入双向关系;从客体中心进到主体中心;从静态直观进到历史实践。[3]

三、建立新的价值思维

这里仅结合我们的日常思维讲一点表现。

首先是价值领域的特殊“问题意识”。

在我们这个时代,人类世界和国家社会,显然需要掌握运用特定的价值思维来思考价值问题,解决价值问题。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到现在为止,大家对这一点的理解和重视还不够,因此也没有形成相应的普遍共识和思维习惯。在很多地方、很多争论中,人们还不注意,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价值问题,什么不是价值问题,却经常习惯性地把价值问题当作存在问题、知识问题、真理问题来处理,因此就很难突破旧的思维方式的局限,难以找到新的出路和境界。

这里不妨举一个例子。拿我们给小孩讲的“小马过河”故事来说:小马要过河,先去问水深不深?老牛说很浅,小松鼠说很深,小马妈妈说你走一下就知道了。小马走了以后发现又不浅又不深……。那么这个故事的哲学道理是什么呢?传统哲学告诉我们的,就是“实践出真知”,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回答代表了传统理论的最高判断。而价值论接下来要问的是一个更具挑战性的问题:“那么,小马过河这个实践,到底出了什么真知?河水究竟是深是浅?”——如果不是转移论题,那么不难发现,实事求是的回答显然应该是:“河水深不深,要看是谁过河(对谁来说)”!在传统理论中,这种回答似乎是大逆不道的。人们可能会想到各种恶名来形容它: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主观主义,实用主义,个人主义,……。但是,如果真正面对这个现实,你怎能回避挑战?怎样说明这个实践中显而易见的现象呢?

“小马过河”故事表明,任何事物的价值都以主体为尺度,所以才“因人而异”。这正是价值现象及其概念的特点。很多人回避或否认这样的问题,是出于他们缺少对价值问题的思想准备,头脑中缺少关于“价值”现象的概念基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小马过河”这个实践的情境中,河水的“深浅”与河水的“深度”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前者“深浅”是一个价值判断,后者“深度”则是一个描述性判断。河水的“深度”是客体的存在,它对谁都是一样的;而“深浅”的涵义则与“能不能安全走过”相关,所以才有老牛、松鼠和小马的不同判断。在故事中没有自觉区分这两者,也是因为已往的哲学没有从理论上理解这两者的关系。当然,也有人是因为害怕揭示这里的真相而有意回避了。与之相反,也有人利用这个真相搞乱了理论。例如当初实用主义创始人皮尔士曾这样给“硬”下的定义:“硬,就是设想用手抓不破它”。这是由于没有分清“软硬”(价值)与“硬度”(描述)两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用价值判断取代了事实描述。所以实用主义与它的反对者,最终都陷入了同一个误区:在描述与评价之间总是彼此对立,用一个否定另一个,而不注意它们各自的范围和意义,实际上是互补性的。

其次是价值问题上的“主体意识”。

忽视价值问题的特殊性,实际是和拒绝承认价值的主体性,即无视人自己在对象性关系中的具体存在和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本身的存在,既是具体特殊的,又是现实普遍的。离开了这一点,就不能说明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国内近些年围绕“普世价值”的争论。[4]人们总是爱问“有没有普世价值”?仿佛只要“有”了它,事情就一定会有一个统一不变的结论。其实这是对“价值”理解不到位,却把它当成了真理问题的思路。而从价值论的角度看,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而在于“有了又怎样?认同普世价值意味着什么?”因为普世价值不像普遍真理,在实践中意味着遵循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在价值判断上有时刚好相反:人们彼此之间的共同点和价值尺度越是相同,它就越是会成为争斗的理由。好比两个人下棋,都认为赢比输好,你也想赢,我也想赢,这才是双方“勾心斗角”的动力,也是比赛的魅力。而“赢”这个价值词的涵义,就是“在博弈中战胜对手”。反之,如果一方想赢,另一方想输,那么这种比赛倒没意义了。就是说,在价值问题上,由于主体之间有共同点或相同的尺度,才使他们共处在一个环境,依靠相同的资源,认同共同的规则,登上同一个舞台;而由于主体尺度的独立性,才使他们形成“主体间”关系,各自都以自己的尺度来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彼此相互区别,并且不能包办代替,因此形成了风采各异的面貌和形形色色的“价值冲突”。这就是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都依据于具体主体性的必然表现。

而“普世价值”往往是一些谁都不会反对的“好词”,如“真、善、美”,“自由、公平、正义”等。但这些“好词”往往是一些最高层次的抽象,否则它也不会“普世”。但它只是作为“一级概念”而成立的,在实践中,必须具体化到二级、三级、四级乃至更细致具体的概念上,才能落实为行动。于是就出现了这种情况:由于主体性的差异,虽然在上一级观念中没有分歧,但越是往下一级理解和贯彻时,就越是会因人而异,越是有冲突。比如:十几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想起草一个“全人类普遍价值宣言”,依靠世界各国的专家来共同讨论起草。结果搞了几年,总是无法统一认识,形不成定论。问题在哪里呢?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学理上看,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都是以主体为根据的。如果主体之间有共同点,就有共同的价值标准和尺度,就有共同的或普遍的价值。具体说,客观上存在着全人类的普遍价值,不但存在,而且很多。但是,犹如“鱼不见水”,一些人对已有的95%以上普世价值视而不见,却只想把另外的5%也“统一”起来,犹如在价值观念领域打造出一套“世界语”。这种意图就行不通了。因为认可什么样的价值观念,首先是民族文化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你要让各民族放弃自己世世代代的“母语”,采用你规定的统一“语言”,且不说这个风险代价有多大,实施起来有多难,单说首先触犯了文化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这一点,就是任何人都无法担当和推行的。结果,UNESCO最终不仅中止了起草“普遍价值宣言”的行动,而且于几年以后转而发表了一个“人类文化多样性宣言”。

这是一个有力的实例,可以证明要把握价值和价值观念的特殊性质,必须用主体性思维而不是客体性思维来解答价值判断的问题。

最后是价值问题上的实践意识:什么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根本出路?

我们只要对真实生活中的“价值”现象予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审视,就会突破某些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理解“主体性原则”在解决价值冲突方面的意义。关健在于,价值与真理不同。真理是人类共性的尺度,价值是人类个性的尺度。真理不因具体人而易,价值则必然因人而异。所以解决价值问题的根本思路,要从充分地理解和尊重具体的人,理解和尊重具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入手。马克思说,不能让世界上只开一种颜色的花朵。意思是,不能用一个尺度、一个规定性、一个标准来取消多元的主体。理解各种不同形态下具体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是理解统一与多元之间关系的钥匙。在处理所有问题的时候,都要弄清主体,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位。从理解多元的角度讲,权利和责任如何统一和到位将成为我们在新世纪里解决很多问题的关键。你越是讲人权,越是尊重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就越是需要面对不同主体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越是要避免简单化。

马克思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5]443。在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首先把价值判断的权力和责任统一归还给实际的价值主体,既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可行之策,也可以成为理解执行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前提,还理应成为研制和改进社会规范体系的依据。俗话说:“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关键是在每个具体的事件里,明白谁是上帝?谁是凯撒?即谁是相应权责的担当者?只有具体的主体关系清楚,权责到位,才能找到解决纷争的出路。就是说,我们的价值判断和表达,需要沿着尽可能“精准化”的轨道前进。凡属社会价值判断的问题,一定要至少保证两个“精准”:一是主客体关系的精准对位,避免因简单和粗疏而混淆了不同的价值关系;二是主体权责界限的精准,减少单一化的、权责分离的主观意志对人的侵犯。譬如一位球员,他在日常生活中穿什么鞋,是他个人的权责所在;而在球赛和训练时穿什么鞋,则是球队的权责所在;二者之间本无须冲突。可见价值判断的精准化,实际上很有助于人的“价值解放”。

充分的主体意识和价值判断精准化,是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根本要求。所谓“良法之治”,本质上就是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与责任的规则之治。它意味着最大限度地理解和尊重人的自由,并使个体自由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相融合。沿着这样的思路去面对纠纷,解决冲突,致力于形成广泛自信与宽容的社会氛围,显然有助于构建“人人平等”“各得其所”“和而不同”“公正和谐”的社会。●

[1]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李德顺.21世纪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趋势[J].社会科学辑刊,2003,(1).新华文摘,2003,(5).

[4]李德顺.怎样看“普世价值”[J].哲学研究,2011,(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责任编辑:武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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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462(2017)01-0005-08

10.13977/j.cnki.lnxk.2017.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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