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湖广鱼鲊贡杂税研究
2017-03-12张骏杰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7年4期
张骏杰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明清湖广鱼鲊贡杂税研究
张骏杰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贡物杂税是因造办运输贡物而向固定人群征收的杂税。湖广鱼鲊贡杂税是由明中期镇守中官创立的,由于其分割了湖广地方文官的财政管理权,因此遭到文官多次反对。嘉靖以后,鱼鲊贡杂税并非主要用于维持进贡,而是定额成为地方财政收支的一部分。清初时废除鱼鲊贡,但其杂税并未随之停征,而是成为中央或地方政府的经费,直到清中叶才逐步停征。以湖广鱼鲊贡杂税为代表的明清贡物杂税研究能够加深对贡物制度、区域财税特点和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认识。
贡物,湖广,鱼鲊,杂税
贡物是等级社会中下级向上级进献的物品,而为了置办和运输贡品则另需劳动力和货币。如果贡品是官员进贡的,置办和运输贡品的费用则会成为杂税向民众征收,是为贡物杂税。刘浦江先生认为,杂税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区域性和非制度化的特点”。①刘浦江:《金代杂税论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笔者以为明清贡物杂税也概莫能外。贡物管理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随意征收贡物经费,而这些贡物杂税只是在一段时间某个区域内征收,各地千差万别,没有制度化的规定。
关于明清贡物制度,学界已经进行了整体梳理,②尤洪辉:《明代土贡制度探析》,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张仁玺、冯昌琳:《明代土贡考略》,《学术论坛》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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