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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在海上的适用

2017-03-11秦思雨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7年30期
关键词:刑法船舶危险

秦思雨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 116000)

1 适用必要性

1.1 社会危害性

要是想确定海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要先确定我国《刑法》的立法原则,那就是如前文所说侵犯了某些利益,即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如果想要将海上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起初,我们应该先从“是否”这个角度来论证,即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应该论证这种危害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到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制,即要通过对案例的把控来分析海上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后果的严重性。最后,分析是否需要用刑法来控制在海上的危险驾驶罪,是不是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以控制。

在海上由于危险驾驶发生的事故中人为因素占很大的一部分,是人为自己主动的选择喝酒、吸毒等行为才发生了一些不可控制的事故。其次,通过对海上事故的了解,可以发现海上发生事故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相应的损失。第一,从人身角度看,随着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及交通运输业的兴盛,海上运输船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自己私人游艇或船只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发生事故的几率也就加大,那么人员的伤亡数量也随之增加。第二,从财产角度看,由于船舶有运输的功能,所以大部分的船只上都有大量的物品,无论是船只本身的价值还是运输物品的价值,海上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方面损失比路上的要多得多。第三,从事故发生可能性角度看,因为海上的环境不可控,相比于道路上更未知,所以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更大。并且海上一旦发生事故生还率也比道路上的低,并且失踪的可能性很大。

1.2 保障海上空间安全性

现在海上空间按行政处罚为主,显而易见,相比于刑法的刑罚来说行政处罚则显得力度不够,这样不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还有可能让一部分人钻了法律这个漏洞,想竞速或者酒后驾驶就去海上开船,这样海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处罚的空白让海上空间的安全性也骤然降低。刑罚是一种因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从而保证国民安全、国家资源安全的一种力量,可是海上的空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因为海上一旦发生事故会影响整个海上运输的交通秩序,如果仅仅用行政处罚或者民事处罚,则显得不够重视。如果不加强关于海上危险驾驶行为的约束,就起不到良好的警戒功能,对于我国海上资源、海上空间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是一种对我国海上空间安全性的保护。

1.3 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从古时就有走海上“丝绸之路”,可见海上运输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必要性。中国地处亚欧大陆地区,中国地大物博当然也包括海洋资源,而发展不能只局限于自身,还有和其他国家的进出口往来,而这就体现出了海上运输的必然性。然而,一个国家想要发展不单单是要有目标,还要有法律的把控,由于海洋建设的必要性,让海上法律行为完善也就必须得到大众的重视。而现在危险驾驶行为发生频率增加,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是对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的保护,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一个国家海洋经济的稳步发展需要由这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制,而刑法在这里起到了强大的警惕作用。因此,我国现在想要寻求海洋发展,那么完善法律就是必然的,那么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就成为了我国发展的必然选择。

2 海上适用的可行性

2.1 正当性

由于我国刑法的不完善,导致发生这种情况。而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是对法律的完善,这符合我国刑法立法的正当性。通过这么多的案例不难发现,虽然上述两个案例是在不同国家海域发生的,但是都涉及到了我国国民的人身安全问题。而苏州太湖的那个案例更是让人唏嘘不已,就这样4个年轻的生命远离的我们。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现在只是适用于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而并没有适用于海上发生的危险驾驶罪,所以对于快艇的驾驶员就不能像在道路上发生醉酒驾车一样适用危险驾驶罪,即刑法的惩罚。所以只能采取根据相关交通法的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这大大降低了处罚的力度,这从另一个角度就是放任了危险行为的发生,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危险的发生。因此,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体现了立法的正当性,也就证明了这种情况的可行性。

2.2 司法解释的补充性

由于现在我国刑法给危险驾驶罪定了一个范围,而就是因为这个范围导致海上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刑法可依。然而,我国可以在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上加以说明。因为我国 《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就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的范围提出了扩大的司法解释,适用的情况种类也有增多。现在面对海上事故频率的增加,通过刑法修正案来对危险驾驶罪适用范围的扩大就有了借鉴的可能性。正是因为我国可以提出刑法修正案,这样的司法解释具有补充性,这也就对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这一理论增加了可行性。并且现在我国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对在海上驾驶船舶的驾驶员有相应的要求,对于船只也有相应的要求,我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对于规范海上驾驶行为的安全性已经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这些法律法规也为日后的司法解释的补充起到了加速的作用。

2.3 符合民意

一条法律或者法规的适用,必须要符合民意,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现在海上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不是一星半点的事件了,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然而我国国民当然是希望我国的法律可以保障国民的人身安全,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可以增加对在海上驾驶船舶的驾驶员警惕性,将刑法适用于此所带来的刑罚力度高于现如今的一些海上安全法,这对犯罪行为有一种良好的控制行为,可以有效地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保障了国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这也是一种符合民意的体现,因此这种行为具有可行性。

3 对策与建议

3.1 概念范围扩大

首先,在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中是规定了“道路”,那么将其适用在海上就应该将道路的范围扩大,在司法解释中可以阐明道路可以扩展到海上,道路不再只是局限于陆地上,适用于海上甚至可以适用于空中等方面。其次,是危险驾驶罪中有关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就先限定了船舶的这一概念,所以在机动车的范围上也应该适当的夸大,可以适用于船舶等用于在海上航行或运输的交通工具。

3.2 明确特殊性

由于海上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与陆地上的还是有一些不同,所以我建议在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的时候可以根据海上事故的特殊性,加一些特殊的限定。由于在海上有许多不同种类的航海工具,各自的用途和性能也有所不同,所以应该根据不同的船舶采取不同的惩罚标准。

第一种是旅游类船舶。这类船舶一般都是自用或者旅游使用,大多数情况都是载人观景的,所以都是在近海处航行。虽然这种船舶发生危险的系数小,但是由于现如今经济飞速发展,有自己游艇等船舶的已经不是少数了。现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这类船舶发生事故,从自用游艇来说,大部分都是经济状况良好的人,发生事故都选择走民事赔偿,所以也没有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旅游行业执法不严谨导致产生了一些非法载客的行为。所以应该将上述的可能性都算作危险驾驶罪在海上的情况,并且对于这类情况应该提高重视,可以加大惩罚力度,将各类情况都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

第二种是海洋运输船舶。这类船舶的体积较大,载重也更多,而且经常要远航,可能面临的不可抗力因素也更大,船舶的各方面因素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对于海洋运输船舶,重要的是考虑船只本身的结构等方面因素是否合格,如果船只是“三无产品”或者船舶不适航,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类别。当然由于这类船舶的专业性较强,所以安全性不仅体现在船舶本身的构造上,也要确认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资质,是否了解这类船舶的航行任务和规律。

综上,虽然船舶的种类多种多样,但是逃不开的都是船舶的本身与驾驶员自己的资质,虽然他们的航行规则不同,他们的航行目的不同,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一旦发生这类事件都是违法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而且这些行为都对航行的安全有威胁性,都可能危害人身,财产,环境等方面,所以,在海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性和在道路上的应该是有一样的威慑性。那么对于处罚就应该概括为统一的船舶,只要是船舶发生这类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但是,笔者认为,应该在细节上有些许不同,在罚金上可以有一些上下的浮动,毕竟不同的船舶有不同的作用,产生的危害也有可能不同。

3.3 建议

根据上述的各方面阐述,都不难发现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而适用的方法也是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对相应的概念进行范围扩大更简便,并且应该在不同种类的航海器上有不同种类的区分。

在适用后就应该考虑法定刑的问题,具体的刑罚就要借鉴我国危险驾驶罪和国外关于海上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且考虑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刑。因为交通方面的罪名有很多,而危险驾驶罪不算是最为严重的,所以在海上适用的时候法定刑不应该过重,还是以时间短的刑罚为主,还要附加民事赔偿的罚金问题。所以我们在确定法定刑的时候可以以处于拘役,并处罚金为主,当然如果情况严重应该酌情加重处罚,这个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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