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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法律问题研究

2017-03-11杨艺璇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7年30期
关键词:裁量权烟草权利

杨艺璇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 130117)

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与内涵

1.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僵化的法律规则所做出的制度上的回应,现今我国法律规则过于笼统僵化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的主要原因。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成,一部法律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变化,法律对于实践是具有滞后性的,这在各国设立法律的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但不能为了防范这种滞后性在法律设立时过于超前,基于保护公众信赖利益的出发点,法律稳定性也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我国最初立法为了防范法律的滞后性又兼并考虑法律的稳定性所遵循的原则是“宜粗不宜细”。在此种考虑下,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相当多的问题并没有细致的严格的规定,而是设立一个权利权力实施的区间,给予一些部门一些机关相应的、有限制性的权利来具体的运用法律。这些被法律赋予权利的机关实践中具体运用时需自行解释,处理案件时根据法律限定的空间人为的确定这个“度”。但是,具体的个案都有其特殊性,案情变化复杂,行政人员中个人专业素质与学术水平层次不齐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于法律规定的个人的理解也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个案子不同处罚结果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1.2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1)行政案件的公正在普通群众眼里是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它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民众对于行政裁量是否公正处理、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往往是依据某些个案。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应然的角度来看正是为了守护“个案正义”而设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行政案件中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使用过程中最大化的发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基本的判断,有利于每一个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在设立时的目的实现,从而更加符合法律的正义。

(2)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但是,时代的发展并不会因为法律的设定而停下脚步,每一部法律性对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矛盾的两点导致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的必然性。滞后性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立法者在法律上的重要性,立法者必须通过设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借助执法者的力量使法律适应时代的发展,合情合理的应用在个案之中。作为行政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时操作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人都有自己的思路和想法与机械化固定输入代码的机器并不相同。因此,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际来看并不是死板的应用执行,也不是如同电脑指令一般输入输出。我们要认可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时候是在个体的意志控制下依靠个人能动的带有主观性质的。

公权力的行使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究其根本有同样的内涵。

(3)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的解释法律并应用法律的权利,是行政权力具体应用时候的实际体现,行政裁量权赋予了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我理解应用法律的权力消除面对案件时行政相对人的困惑与不解。法律的文字是固定的,为了应对不同的案件,法律需要得到解释方能普遍适用,在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也会解释法律,这种解释是一种自由的“心证”,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但是是法律真正实践于案件中的必然流程。

2 当前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裁量权的实践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文中按照其性质将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2.1 行政处罚幅度衡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在及处理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掌握最终处罚力度,包含处罚种类和处罚种类内处罚幅度的选择。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该条文就是处罚幅度自由的表述。

2.2 行政行为方式选择。行政行为选择是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在自由裁量权上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烟草人员办案期间对办案方式的选择权也有很大的自由选择,如需性有关单位取得案件相关资料时,可以自由选择复印复制或者摘抄拍照等方式。

2.3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方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国特殊的政企合一机关行政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与其他一般行政单位相比有更大的自由性。在烟草专卖法中赋予了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就烟草专卖及其他相关许可、处罚等一系列事项自由处理的权利。具体来说,烟草行政人员能够选择具体如何实施行政行为罚款、扣押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使用的行政手段。这样宽松的权利条件下就使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存在了伦理性,被不当适用可能性更大。

3 烟草专卖行政裁量权细化的具体对策

对于目前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思考:首先,烟草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其次,在烟草行政执法中贯彻程序正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第三,在烟草行政系统内部建立权利监督制约体系做好内部监督。

3.1 我国在立法中一直坚持稳定原则但是稳定与普遍之中也有特殊性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因此发挥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个人能力应得到重视。针对烟草行业基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将基层员工素质培训纳入日常工作中,讲解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阐释法律适用背后的内涵让基层员工在运用时明白法律设立的初衷,从立法者设立的原意出发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

3.2 行政执法机关效率是工作的关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为了能够在执法时迅速处理问题解决群众争端。对于烟草行政机关来说,培训在岗人员,提高人员法律法规综合素质,在面对执法用法处理案件时能够合理准确的应用法律,通过对于案件实际情况与以往办案经验相结合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内做出最为恰当的处理。在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产生疑问困惑时能够清晰明了的解释法律,向当事人说明清楚运用法律的依据等,首先可以缓解当事人与执法者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其次也能提高烟草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树杰,罗宏斌.构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J].现代企业,2009(12):54-55.

[2]刘帅.对烟草专卖执法与形式司法衔接过程中执行问题的研究[N].东方烟草报,2012年12月19日第7版.

[3]杨俊,陈峰.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J].鄂州大学学报,2009年4期.

[4]苏庆原.行政自由裁量权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201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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