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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人才视角下普通地方高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探析

2017-03-10钱继磊

关键词:卓越法学法治

钱继磊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教育教学研究】

卓越人才视角下普通地方高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探析

钱继磊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体制等尚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素质能力需求。针对这一现实矛盾,国家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但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不是学校及法律教育工作者自身所能完成的任务,而是一个涉及到法律人才培养层次、法律人才准入机制、法律人才评价机制、法律人才应用体制等方方面面问题的复杂系统工程。对于普通地方高校而言,如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从培养理念、培养目标、培养方法、培养体系、培养途径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与积极探索。

卓越法律人才;复合型;应用型;社会主义法治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培养大批具有深厚社会主义法治素养,扎实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娴熟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基础。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模式、培养体系等与我国经济社会实践的实际需求尚存较大差距。在当前我国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情形下,如何从培养理念、培养模式、培养体系、培养途径等方面探索培养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法律人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背景

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并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文件针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与挑战,通过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目的是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①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S].(教高[2011]10号文件).。

此项计划的提出,首先是由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的。经过过去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的现实情形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高端化、精细化、多元化、复合化和国际化。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该项计划的提出基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质量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本身就是法学的应有之义,这是因为法学是门顶天立地的学问,法律人才是顶天立地的人才。所谓顶天,是因为法学是培养精英或领导者的学科,是培养为国家民族乃至人类绘制蓝图并付诸实践的人才的学问,是引领人类文明进程的学问;所谓立地,是因为法学培养千千万万的解决百姓纠纷,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事关平常百姓柴米油盐、衣食住行、家长里短的微不足道而又不可或缺的学科。可以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族、社会中,法律都是最为重要的社会控制的方式,都离不开法的治理。①[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纵观当今世界,但凡法治文明发达之国家、民族,无不是科技人文都据发达国家之列。这也印证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个道理。②韩非子.韩非子·有度第六.

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③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S].(教高[2011]10号文件).该计划强调“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④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S].(教高[2011]10号文件).然而,卓越人才培养是一个不仅涉及到从法律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律人才培养师资等方面,还涉及到法律人才评价机制、法律人才选拔机制等多领域、多行业的复杂系统工程。对于普通地方高校而言,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不断的探索与实践。

二、当前我国传统法律人才培养之不足

当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这些不足具体表现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S].(教高[2011]10号文件).尽管文件指出了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就整个法律人才培养环节而言,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当前我国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学理念方面

从理念上,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更多地定位为从事立法的法学研究人才,而不是基于司法视角培养具有深厚法律推理、法律判断、证据甄别、法律适用等能力的专门性实践型法律人才。

理念是行动的灵魂和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树立对法治和法律的信仰,才有可能成为法律的守护神和法治的捍卫者,做到秉公执法,担负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的重任和使命。“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⑥[古罗马]杰尔苏.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6.“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⑦[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传统法律教育理念必然会导致法学教育计划中理论课设置过多而专业实践课严重缺乏,过于偏向于对知识理论的体系学习,却对法律思维、法律能力、法律技能的培养不足,导致培养的法律人才应用性不足,实践能力缺乏,难以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时至今日,我国依然是“许多人(包括法律研究者)只站在立法的角度认识法律,很少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研究法律。”⑧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J].中国法学,2002(1).

(二)法学教育模式方面

受革命论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我国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法律看作是国家的阶级的统治工具,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⑨马民革.法学人才培养与刑法教学方法[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04).,而不是培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法律人。因此,我国的法学教材,多以政策和法条、法规为主,而不是通过职业化的法律共同体教育培养专门的法律实务人才。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事业所需要的精细化、专业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素质能力要求严重不相称。由于我们过于强调法律的政治性和国家性,导致对法学学科的独立性和法律人才的专业性重视不够,通常用政治思维或哲学思维替代法律思维,从而造成法律职业成为人人皆可从事的一般性工作。前些年有些学者指出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现象就证明了这一点。①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N].南方周末,1998-1-2.

(三)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方面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起点太低,层次混乱。建国后,尤其是随着近些年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育资源日益丰富,高校中法学专业设置也大量增加,招生规模迅速扩大,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依然是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其中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几个层次,其主体部分依旧是本科和专科教育。教育类别上则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由于我国主要采取学年制,导致对非全日制培养的学生质量把关不严,生源水平良莠不齐,由此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的起点偏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准入门槛也不高。这与法律人才在当今时代所应承担的历史使命不相称。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乃顶天立地之学,它关涉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维序与保障、社会各种利益的分配与调整等重大问题,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可以说,法律人的素养之高低及其法律判断关乎民众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及生命。这就要求法律人必须是具有很高素养、审慎的理性与较高智慧的特殊人群。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借鉴美国的法学教育理念,适当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准入门槛,逐渐减少专科层次教育,适度限制本科层次教育,有计划地扩大硕士尤其是专业硕士教育层次人才培养,逐步实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以培养能够满足当前社会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性法律人才。

(四)法律人才评价机制方面

我国法律人才评价机制与司法考试存在着矛盾关系。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准入门槛,司法考试直接决定了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命运,导致学生过于功利性学习,使高等院校几乎成了考试培训机构,学生无法涉猎相关的学科知识。虽说法律是个独立学科,它自身却无法做到自给自足,“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32-544.因此,“法律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因为法学本身的发展必须从其他社会学科及人文学科的研究中汲取营养,法律的运作离不开相关知识与环境……”③吕校武,张桂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J].学园,2015(02).。

有学者指出,美国的法律教育就是一种完全的职业教育,值得我们学习效仿。美国模式以实践教学为主,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强调传授分析问题、口头辩论及语言表达等实践性技能。学生需要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对大量资料的查阅,通过分析、讨论实例来学会理解把握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从而培养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意识、精神,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美国这种法学教育实质上是一种硕士层次的第二学位教育,通过职业化的实践技能培养,使学生一毕业就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方法,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但却未必完全适合我们的国情。因为美国这种职业性法律教育建立在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人才培养准入机制之上,即其法律人才培养的准入前提条件是必须获得一个学士学位,以使学生获得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而我国则存在着特定国情。由于缺乏基本现代公民素养和法治传统,我国民众的法治行为习惯尚未形成,加之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是通过高考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而囿于师资、学制和办学条件等诸多因素,我国初中等教育课程中缺乏必要而基本的现代公民及法治教育,导致进入法科后,必须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等方面的系统培养和训练。这就决定了我国无法完全按照美国法律人才教育模式,学生进入法学院就直接进行职业性的人才培养。

(五)法律人才培养师资方面

我国的法律人才师资尚不能与司法实践形成有效对接和互补性培养。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科,其落脚点和最终目的是要解决国家社会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文明、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方式和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则是实现法律之目标的最主要方式和最后一道防线。英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大法官培根曾指出,“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④[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从中可以看出司法对社会举足重轻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尚存在诸多问题,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党政机关干预司法裁判,司法机关在立案、判决、执行等环节不作为等问题还比较严重,①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仅仅2014年,已有12起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呼格吉勒图涉嫌流氓、故意杀人案,再审时由原初的死刑改判无罪。就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冤假错案之数目更是无从知晓。澎湃新闻、东方早报,2014-12-23,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1223/10/2730734_435114578.shtml,2015-07-24访问。无法发挥司法居中裁判的功能,因而无法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公民的法律信仰,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社会民众的期待尚存不小的差距。这与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对司法实践的问题意识和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培养不足有关。法学要指导司法实践则必须高于司法实践。法律人才必须有深厚的法治素养和娴熟的法律思维,才能对司法实践进行有效的指导和引领。由此,我国法律人才应当具备面对现实的问题意识,审慎而理性的反思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娴熟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和对问题的研究推进能力。通过对现实司法问题的观照和剖析,进而对其进行理论性指导,从而推进司法实践的进步,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使法律人才的法学理论水平与司法实践能力有机互动和相互提升。

我们所倡导的卓越法律人才,在理念上要培养学生具有一种整体性思维,要求法律人才在分析问题时有开阔的视野,能够着眼于法律所植根的社会现实及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具备运用多学科知识全方位系统观察和审视法律现象的能力。同时,应当使学生在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具有开放视野,能够多维度地理性思考现实的法律问题,用整体性思维的理念超越一般意义上的传统案例教学,能够运用法律基本理念,运用法律思维,探索、维护、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促进人际和谐。

三、普通地方高校中法律创新人才培养之探索

针对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现状与国家社会现实需要的差距,我国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然而,如何培养法律创新人才不仅仅是法律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教育机构的责任,更需要国家和社会诸多部门的通力而系统的长期合作。其中,如何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就是值得探索的方向之一。所谓的复合型,是广义上的,既指专业和学科上的复合,也包括知识结构、课程设置上的复合,还包括学生来源的多元和理论与实践并举等方面。对于普通本科法学人才培养而言,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探索。

(一)摈弃过于强调专业的理念

强调专业是前苏联教育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它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但其弊端也相当突出,专业设置上求专求细,毕业生知识面过窄,无法适应新形势需求,“人才培养只有一种模式,过于呆板划一。全国实行统一的专业设置、统一的教学计划、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的教材、统一的教学管理”。②顾明远.论苏联教育理论对中国教育的影响[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时至今日,这种前苏联的教育理念和体制依然对我国高等教育产生着不可小视的影响,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严重不相适应。法律人才所需要的知识以法学为主,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其实,包括法学学科在内,所有的近现代学科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体系主要源自于西方启蒙以来的思想变迁。不论是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乃至哲学、文学、艺术等都与人的解放、对人的自由的平等尊重和保护等价值观密不可分。因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整个近现代的整体价值取向和脉络,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学的加之目的和使命,才有可能更好地付诸于社会实践。自法学院的学生一入学,就应该进行正确的专业意识教育,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专业观,即法科的学生不能仅仅阅读带“法”的书,还应该阅读哲学、政治、经济、历史、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书籍。任何一门学科都是为了解决所处时代的现实问题的,任何一种思想都是试图解决所处的现实问题的一种方法、一把钥匙、一剂药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思想或是所占的角度不同,或是所采取的方法不同,但不论什么学科,其所要解决问题的社会却是同一个。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各个学科之间有某种共通性。法律只不过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一种视角、一个思路、一种方法、一剂药方而已。

(二)强化通识课程的选择学习

基于以上认识,需要我们打破过去那种进入法学专业便与其他专业不相往来的封闭僵化的理念,鼓励学生多与其他专业、其他学科的师生交流、讨论。结合学校整体规划和学分制试点工作,我们在人才培养方案上专门进行了规划。一是通过通识教育课程计划,由本科导师对每位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目标、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帮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非法学的通识教育课程,这里面不仅包括树立现代人文意识、科学意识的一般通识课程,也包括培养批判性思维、问题意识的骨干核心通选课程。批判性思维是人生最为重要的导师,它将引领人在一生中不断地取得进步,“带你走出思维的误区”①[美]布鲁克·诺埃尔·摩尔,理查德·帕克.批判性思维:带你走出思维的误区[M].朱素梅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87.,使学生终身受益。

(三)强调学生的个性化培养

结合目前我国推行学分制改革举措,在培养方案上应当允许法学专业学生在高年级选修全校范围内的其他学院的专业任选课,经过备选学院考核合格后,由法学专业按照程序认定,替换法学专业相应的跨院或跨系任选课,以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对学生的个性化培养。另外,按照既定程序,还应当允许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下学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以便使专业选择充分地与学生的学习兴趣相一致,同时也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有一次转入到法学专业学习的选择机会。

(四)鼓励学生选择辅修学位

充分利用综合性院校的优势,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生涯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辅修学位,以弥补我国目前因法科学生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录导致的人文社科知识不足带来的弊端。这样使学生能够系统地学习另一个专业,从而开阔其视野,完善其知识结构,树立更为健全的现代人文观,不仅对学生直接就业,走入社会实践提供必要的素养和基础,也为学生进一步深造,培养研究性人才提供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上的支撑。

打破仅仅将法学专业学生视为自己的学生的片面观念,通过辅修专业计划,积极选取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专业。应当将法学辅修专业视为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培养目标的确定、课程开设的甄选、师资队伍的遴选、日常教学的管理等各个环节,认真研究,高度重视,要求培养质量等同于甚至高于法学本专业。并且根据法学辅修专业的学科专业、兴趣爱好等更为多元的特点,分为偏重于文科的司法人才培养和偏重于工科的知识产权方向的人才培养。鼓励法学辅修专业的毕业生或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考取各类公务员、选调生,或考取硕士研究生等。

(五)拓展办学思路,尝试多元化培养方案

积极与其他院系合作,在现有招生政策范围内,积极培养全日制双学位班。例如,可以与外国语专业联合培养英语加法学双学位班。该班在高考录取时,可以单独列入招生计划,专门制定培养方案。这种联合培养,应坚持高起点,精英化教育培养,采取小班制教学,突出其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着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适应涉外法律人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积极拓宽办学思路,尝试招录国际留学生,使学生来源更趋多元,不仅可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也使国内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的全球化意识。比如,可以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签署的留学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招录留学生,经过四年的学习并考核合格后,可获得与国内法学专业一样的法学学士学位。这类学生人数不需太多,但对于促进国际化办学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这就需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准备,坚持高标准要求,专门制定符合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采取英文教学。这种开放式教学方式,会给我国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师资教学能力带来很大挑战,但同时也是锻炼师资队伍的很好机遇。

(六)加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

在复合型基础上,还应当加大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在课程设置上突出对学生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可以针对学生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普遍不高的实际情况,专门对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文档处理、文献检索、搜集等进行系统培训,为其走入工作岗位、进一步深造等奠定基础。还可以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到法律实践部门、单位进行专业见习、实习,熟悉司法流程,锻炼工作能力,培养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意识、能力和技能。

(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与学分制改革相一致,在教学方法上,应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突破过去传统的教学思维、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往往教师唱主角,学生演配角;教师主动,学生被动;教师积极,学生消极。教师往往采取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注重知识的讲解与传授,缺乏问题的启发与思考。要将教学转变为学教,即教师是组织者、协调者、引导者和裁判者,学生是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整个学习的各个环节活动中。教师要把课本上枯燥乏味的知识变成一个个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激发学生思考的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反思、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运用理性的专业思维进行归纳、综合、推理、表达的基本能力。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主要课程必须采取小班制教学,上课前应当给学生一定的时间就专门问题进行讨论。同时,还应加强对学生的过程考核与日常考核,降低期末考核所占的比例,提高学生发言和讨论成绩(列入平时成绩)在总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使之占到总考核比例的40%以上,引导学生重视学习过程,培养思维习惯。在期末考试中,不允许向学生明示或暗示考试范围,试题中除了考核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外,要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归纳、分析、表达能力的考核。

四、结语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探索。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作为法律教育工作者,努力培养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们光荣的使命。

[1][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韩非子:韩非子·有度第六.

[3]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S].(教高[2011]10号文件).

[4]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J].中国法学,2002 (01).

[7]马民革.法学人才培养与刑法教学方法[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04).

[8]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N].南方周末,1998-1-2.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0]吕校武,张桂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J].学园,2015(02).

[1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2]澎湃新闻·东方早报.[DB/OL].2014-12-23.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1223/10/2730734_ 435114 578.shtml,2015-07-24访问.

[13][美]布鲁克·诺埃尔·摩尔,理查德·帕克.批判性思维:带你走出思维的误区[M].朱素梅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14]顾明远.论苏联教育理论对中国教育的影响[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1).

【责任编辑:张戈】

Analysis on the training of compound legal talents in ordinary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cellent talents

Qian Jilei
(University of Jinan,Jinan Shandong 250022,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training of legal talents has also been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in China.However,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training objectives,training mode,training system and so on for legal talents,which can not meet the quality and capacity requirements of the compound legal talents needed by the rule of law society.Aiming at this contradiction,the state has put forward a plan for cultivat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s.However,how to cultivate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is not a task that can be done by the school and legal educators themselves,but a complex and systematic engineering involves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training level of legal talents,the access system of legal talents,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legal talents and the application system of legal talents.For ordinary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how to cultivate the compound and applicable legal talents who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needs in-depth thinking and active explor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raining concept,training goal,training method,training system,training way and so on.

excellent legal talents;compound;applicable;socialist rule of law

本文系济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卓越人才视角下的法学双学位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JZ14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钱继磊(1975—),山东郓城人,法学博士(后),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研究。

2016-12-11

G642.0

A

1009-1416(2017)01-0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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