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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司法统计方式改革研究
——以重庆市法院系统实践为分析样本

2017-03-10田智敏张雷

关键词:重庆市司法法院

田智敏,张雷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9800)

【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司法统计方式改革研究
——以重庆市法院系统实践为分析样本

田智敏1,张雷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9800)

随着网络大数据应用的高速发展,新型计算机软件和信息化技术在法院系统被广泛应用,新型的网络大数据司法统计方式也应运而生,通过对重庆市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方式改革发展进行实证调查,可以发现当下司法统计方式正在逐步走向网络大数据系统统计之路。然而,在改革实践中还存在着工具难优、数据难得、功能难彰、监督难做等现实性问题。所以,应当从统计工具、网络数据、效能转化、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着手,逐步完善当下的司法统计方式,务求完备,力臻实效。

大数据;司法统计;改革;法院系统

2011年,麦肯锡在全球研究院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大数据的时代已经来临。2012年,《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以海量数据处理软件等为代表的基础软件的开发[1]。2013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第四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的统计理念,司法统计方式的网络大数据改革也逐渐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发展重心。笔者通过对重庆市法院系统近三年的司法统计方式改革工作进行调查分析,试图找出大数据背景下司法统计方式改革之路的掣肘之由,并由此找出破解之道。

一、实践改革:司法统计方式的信息化、系统化发展历程

(一)发展机遇:信息化建设为司法统计分析提供科技支撑和数据基础

重庆市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历经了从零散式收集到系统化整合,从单人输入数据到系统生成报表,从原始信息积累到网络汇总信息的信息化发展过程。自1982年实行司法统计数据填报制度开始,重庆市法院系统先后使用了6套制式报表,从最早的6张报表、4575个信息项增加到现今的47张报表、89397个信息项。在2002年之前实行的前4套报表都是属于手工统计,而自2002年以后,司法统计的统计口径、计量方式、指标体系都向着网络大数据的方向进行规范和改进,为司法统计改革在大数据网络中的可预测性和可分析性奠定了基础。

2012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完善全市的案件数据信息统计中心。从此,从案件立案到审判执行,从案卷移送到档案归档都逐步开始纳入全市统一的司法信息管理系统,各个办案环节的有关数据开始实行同步实时录入,每日都有新的数据汇集到重庆市高法的信息数据中心,并由此确保每月上报给最高法的统计数据能够自动采集,即时生成。

改革后的司法统计信息由司法统计汇总数据,办案时间、案件案由、结案方式等案件信息束,案件裁判文书这三部分构成,改变了过去由单一汇总形式构成的数据集合。如学自浙江省的海量数据分析机制,依托全市三级法院系统的数据分析库,结合案件裁判文书、案件信息束等非结构化的数据,可按照案件案由、时间、当事人信息、结案方式等不同的角度来进行专项的分析,以此来挖掘出司法过程的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实践运用:信息化数据发展促使司法统计方式再造

1.司法统计运行模式的改进

近三年来,重庆市法院系统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司法统计数据的网络化和类别化,以此推进司法统计助推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和合理化[2]。2012年之前,重庆市法院系统还存在着录入信息自动生成报表、网上办案系统自动提取生成报表、手工填报案件统计报表这三种数据统计报表并行的状况。从2012年开始,重庆市高法开始统筹安排制定全市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系统,从而构建司法统计网上自动生成报表制度,以案件节点信息自动更新和回填为方式,实现司法统计运行模式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2.网上办案平台助推统计流程平台发展

为了适应网络大数据的发展,同时解决因传统手工操作办案系统而产生的信息采集不全、信息价值低下等问题,重庆市法院系统从2013年开始实行网上办案工作制度,将案件办理的裁判文书,如办案时间、案由、结案方式等案件信息束从司法工作的伊始就录入网络信息库中,同时利用网上考评考核的激励和惩戒监管网上办案,利用网络管理后台监管审判工作的管理方式,推进了司法统计的信息化建设。到了2016年,全市法院系统已经基本摒弃了单机操作、手工统计的单一司法统计流程,转而以网上全程汇集和管理的流程平台进行案件操作和司法数据统计。

3.案件材料实时同步入网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众所周知,司法数据大部分属于涉密数据,既需要网络汇集和整合,也需要严格的保密和监管。为了推进网络办案系统的运行,重庆市高法规定,在司法统计工作中,除涉密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都必须保证案件信息从案件立案到审判执行、案件归档都实时同步录入本院内网,以此保障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客观。而为了保障信息安全,重庆市三级法院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分级保护制度,从电脑密码专人专用,明确上网人员权限责任等方面严格规范办案网络系统的使用。同时,通过留存数据备份、统一安装涉密安保软件,严格实行内外网分离使用等方式确保司法信息的安全。

(三)实践拓展:司法统计数据从信息到知识的跨越

1.以调研指导助推司法业务,让数据“开口说话”

司法统计方式从单一到多元化,从手工操作到网络数据自动化,不仅是司法统计信息的一种发展,也是司法业务演进的一种实效性考量。通过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分析,可以知晓当地某一类案件的发展态势,统计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投入和产出情况,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对犯罪信息的汇总和刑罚执行的归类,也可以有效的预测出某一种犯罪的演变趋势,从而提出查处和预防的建议意见。比如从2014年开始,重庆市高法就开始通过司法统计数据,每季度向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发送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分析通报、环境诉讼和公益诉讼工作分析通报等司法统计数据分析,并根据司法数据中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查找出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管理问题等地区性司法机制的不足。两年来,重庆市高法相继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借贷纠纷等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各地区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等制度,都是从司法统计数据中得出的信息考量,从而反哺于司法实践[3]。

2.延伸司法数据应用领域,用信息辅助决策

司法统计出的数据和信息,并不仅仅与司法相关,更可延伸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随着多角度多区域的司法统计在法院工作中的运用和发展,司法数据和信息已经不再局限于汇总司法信息,收集司法数据的单一功能,而是逐渐拓展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决策和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自2013年实行信息化数据汇总和分析制度以来,重庆市法院系统以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为基础,及时关注和分析其中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数据信息,并据以分析,让数据“开口说话”,从而为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比如在2016年,重庆市高法收集近三年来关于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司法数据,并将之与地方政府扶贫资金的管理与运用,农村基层组织的发展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支出,以及扶贫领域主要涉及的经济行业数据相对比,分析出此类数据与全市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性,并据此提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的有关司法建议,从而助推精准扶贫工作落实到实处。又如,重庆市一中院依托司法统计的信息数据,分析出重庆市主城区域的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功率等数据,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价值的可量化数据。

二、掣肘之由:大数据时代司法统计方式改革的现实困境

(一)工具难优:统计软件尚有缺陷,分析方法较为单一

1.司法统计软件存在缺陷,信息数据统计不全

根据对重庆市三级法院系统进行的调查,发现当下的司法统计软件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其一,统计软件指标设置较为单一,适应性较差。如重庆市法院系统使用的是2014年更新的网络统计软件系统,但两年来随着各类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需要统计的信息越来越复杂,原有的统计软件已经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无法准确的反映司法审判情况。而且软件操作过于依赖人工,在繁琐的操作中容易产生错误或是疏漏。在对重庆市渝东南片区基层法院进行的实地调查中,常常有一些案件本身已经在统计报送时间内生效,但是由于承办人疏忽或是出差等缘由而导致未能及时更新,但统计系统却会自动截止生效日期,因而导致此期间内的司法数据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司法审判情况,更影响了下一期间的司法统计工作。

其二,统计软件设计依赖性强。重庆市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软件,使用的是嵌套型设计思路,其信息接入端口由专门的软件技术公司掌握,修改技术规则也需要通过软件技术公司修改原有程序才能完成,过度依赖软件公司既限制了司法统计软件的更新和换代,也束缚了法院系统本身对于司法统计软件的开发和完善,而且每次修改和更新都需要大量的运行维护成本,对本身就不太充裕的司法业务经费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其三,统计报表格式僵化,信息收集准确性有待提高。当下重庆市法院系统使用的各类司法统计软件报表的格式设计基本相似,而且大多数的报表都是采用行列对应累计的统计格式,原本特殊的司法审判信息因为多次累计而缺失了原本的信息特殊性,影响了实务信息的收集和完善,加之数据储存传输方式还采用2012年以前的U盘光盘储存,导致信息读取和传输不便,数据收集运行的效率较为低下。

其四,现行使用的1.86版司法统计系统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属于单机统计,上级法院并不能直接提取下级法院的司法统计信息,还需要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进行手工归类和填报,单独进行报送,既影响了时效,也容易导致错漏和误差。

2.司法统计分析方式单一,信息汇集不齐全

司法统计的目的是通过在裁判文书、案件信息束、司法统计数据三者中进行深入解读,从而探求出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起因、结果和发展方向。从实体证据到程序审理,从民商事案件到刑事案件,从更新的法律法规到案件的具体适用,都因其独特性而显出数据的特殊性,从特殊性中得出的共同性便是司法业务发展的有效信息,更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和建议的信息基础。然而,当下的司法统计方式大都还处于数量统计分析和办案人员手工操作描述分析的发展阶段,不能满足网络大数据由单一式分析到复合式分析的转变要求。其一,统计分析方式单一。如重庆市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方式,共有7大类47张报表,但是其中采取相关性分析和预测性分析方式进行司法统计的只有重庆市高法和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和第五中级法院,其他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并没有完全适用科学而先进的统计分析方式,导致数据报送较为单一,也增加了重庆市高法进行信息汇总和整合的工作难度。其二,数据收集不齐全。因为大量使用报表统计,忽视了抽样调查和实地勘察,导致统计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高,但却不能有效的规避数据误差。在调查中,50%左右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基本都还停留在2012年以前的手工描述辅以数据报送模式,重庆市高法提供的新型聚类分析和主次分析统计方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导致对海量数据进行的大型分析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实效。

(二)数据难得:统计报送模式落后,数据信息准确性较低

按照统计学的工作原理,真实、客观、多样而又低成本的数据才是有效进行信息统计的工作基础,但实践操作中却常常会出现种种问题。

1.统计报送模式落后

其一,网络数据报送制度不严谨。根据调查,重庆市法院系统还存在网络传输报送和专人报送两种并行的报送模式,日常的信息数据还可以采取内部网络传输的方式报送至上级法院或是其他法院,但是一些涉密专项信息数据因其特殊性,用内网报送也会出现风险,所以有时会采取专人报送的方式。其根源还是在于司法统计报送并没有进行分类和分级,网络传输会出现涉密的隐患,专人报送则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其二,新旧案由分类不统一。在调查中,重庆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案件归类上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同一案件有的法院将其归为彼类,而另外的法院却将其归为此类,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由归类上,现行的司法统计系统中并没有明确的案由归类,渝东南片区的基层法院经常将其归类到“财产权属类”纠纷,而渝东北片区的基层法院却主要将其归类到“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甚至有些统计工作人员为了图简便,直接使用了“其他”的归类方法。归类不统一,信息数据的准确性自然就难以保障。

2.统计信息报送时间滞后

重庆市法院系统设定的司法统计信息报送时限是每月6至10日之间,而拓展到全国而言,11至15日,20至25日之类的报送期间比比皆是。换而言之,目前全国的司法统计报送时间并不统一,自然便会造成数据汇总的时间差异,信息滞后便难以避免,加之汇总环节多,数据源头不清,数据质量也不尽人意。

(三)功能难彰:统计分析效能不强,服务职能发挥不充分

1.司法统计分析效能转化运用性不强

目前,重庆市三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分析还是主要以单人单兵撰写为主,成立调研组进行专项研究的法院较少,由于司法统计信息和数据主要由一两个人完成整套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导致工作难度较大,还容易产生分析思路和角度单一僵化等问题。在调查中,重庆市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分析普遍存在综合分析多、专项分析少,工作分析多、制度分析少,实践分析多、运用分析少的问题。虽然全市的基层法院基本都已经完成了办案网络配置,但是信息化的使用率其实还不到50%,很多科技法庭基本都是摆设,统计数据被“雪藏”,逐渐成为历史数据,难以形成具有分析效能的转化成果。

2.部门信息沟通不足,统计信息服务职能难以发挥

自2013年实行信息化大数据网络办案以来,重庆市三级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司法统计数据涉及领域逐渐拓展,从办案信息采集到工作流程管理,从办案效益评估到司法实证研究,基本都运用到了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然而,即使是在本级法院的内部都存在司法统计信息沟通不良的情况,导致统计反哺业务办案的工作职能日渐弱化。如某一个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司法统计流程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裁判,再到司法监狱管理这四个部分的数据信息收集构成的。但实际上的司法统计却是立案庭、刑庭、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分头汇集,缺乏沟通和协作,时常出现信息数据不对应,调研分析难落实的情况[4]。而且很多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仅仅只是满足于报表报送和绩效考核,极少运用数据说话,利用信息分析制度,从而反哺业务实践,遑论服务于司法制度改进和给社会经济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5]。

(四)监督难做:考核奖惩不科学,监督检查不到位

1.考核指标设定不科学,奖惩机制不完善

司法统计考核指标作为法院工作业绩指标之一,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质量乃至于效果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中仍有部分指标设定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比如重庆市法院系统将民事一审服判率的指标定为90%以上为优秀,因考核指标的门槛较高,容易造成案件承办人将主要精力花费在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上,甚至有时会出现为了防止一方上诉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有,重庆市高法对于执行和民商事等重点部门设置的考核指标明显比其他部门要高,不一致的考核指标也给基层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扰。而且司法统计工作作为一项精细化的工作,需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才能胜任此项工作。然而,根据调查,重庆市法院系统乃至于全国大多数的法院系统对于司法统计工作的考核都是仅仅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并没有对应的物质性或是表彰性奖励,以至于大多数统计工作人员得不到应有的物质补偿和职级晋升待遇,导致心理落差,因而严重的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2.监督检查不到位

真实而客观的司法信息和数据是司法统计的基础,错误或是虚假的信息数据都会影响司法决策工作,乃至于影响司法审判的公信力。然而,当下大多数的基层法院对于司法统计的监督检查都无法做到监督有效,检查到位。同时对于虚假报表和信息的甄别也缺乏合理的监督制度和执行机构,质量保障与监督检查都无法到位,统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难免会出现问题。

三、破解之道:司法统计方式走向网络大数据应用的改革之路

(一)改进统计软件应用规程,优化统计分析应用体系

1.改进司法统计软件应用,自立自主规范软件管理

信息化水平较低和软件更新换代不及时作为制约广大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开展的硬性问题,需要大力推进法院系统信息一体化建设方可解决。其一,按照最高法的最新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天平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快全国四级法院的信息化网络建设,力争在3年内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司法工作专网。其二,推进法院系统自立自主的统一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程,满足全国各级法院资源共享、集中归档和集约利用的需求,减少外部网络公司的参与,确保专网专用和信息保密。

2.优化分析应用体系,实现工作规范化

其一,制定可以在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应用的司法统计标准,实现司法统计计算方法、调查表样、分类目录等方面的标准化。其二,制定可以在全国四级法院统一适用的司法统计归口管理规制,解决收案结案、案件分类、案件信息流转、统计范围等方面秩序不完善的问题。其三,建立健全以统计部门为主导,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协同参与的信息数据制定规制,规定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完善相关的技术性规格和样式,不再依赖于外部公司的统计规制和样式,同时改变各省市多头制定,信息数据上报最高法规格不一的乱象。

(二)优化统计模式,全面而客观的收集信息数据

其一,改变原有的以单一信息数据报表为主体的上报方式,建立健全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统计数据为补充的统计模式,这样既能够减少漏报、少报等现象,又能够更多维度、多视角地的反映司法审判工作情况。其二,改进调查汇总模式,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并行的统计调查汇总模式,积极开展司法热点、社情民意方面的专项调查,全面收集司法信息数据。其三,实行案件信息同步上网模式,司法审判过程中需实行一案一卡,一卡一记录的信息上报模式,保证司法统计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同时,增加统计过程中的案件信息束与裁判文书自动检验对照流程,确保信息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三)树立大数据意识,全面拓展司法统计职能

大数据对司法统计方式最大的冲击便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在大数据时代,就不应该再将司法统计工作看作是简单的填报工作,而应该积极推进司法统计发挥信息咨询、服务决策的职能作用。其一,强化大数据意识,增强责任认识。各级法院的领导应当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本院的重点工作中,形成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主管,各科室协同发展的工作格局,摆脱“重审判,轻统计”的陈旧思想。其二,在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逐步依法公开司法统计数据,提高司法信息数据的社会公信力。其三,注重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适时开展司法信息统计分析专项调研,以调研文章促进专项制度的完善和出台,使调研和统计分析能够反哺于司法实践。其四,强化司法预测和分析。通过司法统计信息和数据的汇总和研究,适时向社会发布防控犯罪和解决诉讼纠纷的经验知识,通过充分挖掘司法统计信息和数据背后的社会规律和特点,通过工作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发挥司法统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决策的职能作用[6]。

(四)加强对数据的监管,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客观真实

其一,当下即将实现所有的司法统计数据全部由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在此背景下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本院各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使得到的司法统计数据更加精细准确。中级法院应采取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基层法院的监查力度,防止基层法院为提高绩效排名而对数据进行造假,同时加强审判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强化外部监督。其二,加大对司法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如一经发现有对司法统计数据造假行为的,对该法院应取消其评先资格,并降低其绩效排名,同时还应对该院相关领导人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从而确保司法统计得到的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可靠。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中,法院的发展既面对着重重挑战,但也面临着种种机遇,司法统计方式也有了更广阔的用武之地,唯有从改进统计软件、优化分析方法等方面强化工具使用效率,从改进统计报送模式、提高数据信息准确性等方面确保数据收集全面客观,从强化统计分析效能等方面发挥服务职能,从提高司法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奠实队伍建设,从科学设定考核奖惩等方面强化监督检查,才能不断改进司法统计方式,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7]

[1]崔永东.审判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征文综述及相关思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127-128.

[2]何剑.浅析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13):95.

[3]张鹏英.浅谈统计报表制度城市建设[J].理论研究,2011(21):10.

[4]崔白洁,虞玲艳.浅析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以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现状为立足点[J].法制与社会,2013(13):142-143.

[5]屈国华,刘淑一.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制度方法改革[C].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7:22.

[6]倪斌.大数据时代司法统计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04):37-38.

[7]彭晓璇.我国地方法院系统绩效评估体系研究——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D].内蒙古大学,2014:11-12.

【责任编辑:王瑞红】

Research on the reform of judicial statistic method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Taking the practice of Chongqing court system as the sample

Tian Zhimin,Zhang Le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Youya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ongqing,Chongqing 409800,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applications in the network,new computer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e widely used in the court system,so that a new way of judicial statistics with big data has emerged.Through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statistic methods in the court system of Chongqing,it is found that the judicial statistical methods are gradually moving towards the road of the big data.However,there ar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reform practice,such as difficult to get perfect tools,difficult to get necessary data,difficult to perform functions and difficult to supervise.Therefore,it should be from the statistical tools,network data,performance transformation,assessment mechanisms and other aspects to proceed,and gradually improve the current judicial statistics,in order to complete and achieve actual results.

big data;judicial statistics;reform;court system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改革研究”(项目编号:XZYJS2014241)的研究成果。

田智敏(1986—),女(苗族),重庆酉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司法实务研究;张雷(1992—),男(苗族),重庆酉阳人,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主要从事司法实务和网络新媒体研究。

2016-11-02

DF814

A

1009-1416(2017)01-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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