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背景下村民参与机制研究*
——以乡规民约为核心
2017-03-10辛宇鹤王雪梅丁义娟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村
辛宇鹤,王雪梅,丁义娟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背景下村民参与机制研究*
——以乡规民约为核心
辛宇鹤,王雪梅,丁义娟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0)
“社会共治”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必由之路,而广大村民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参与度一直走低,这成为农村“社会共治”的“瓶颈”。指出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在于构建和完善乡规民约。因此借鉴古代“乡治”的经验,对乡规民约的宗旨、制定程序、内容和实施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
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村民参与;乡规民约
农村食品安全不仅关乎农民的生命健康,更关乎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然而由于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布零散且流动性强,加之基层行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使得农村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对此,很多学者都指出农村食品安全不能单纯依靠行政监管,应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如倪楠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研究》中指出:“要使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广泛参与到农民维权中来。……村民委员会、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以及农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正式组织应该在农村社会监管中发挥主体作用。”[1]霍有光等指出:“农村地区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的作用,即媒体监管、行业组织监管和公民监管。”[2]齐萌提出食品安全合作治理理论,通过建立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政府与媒体、企业与公众以及各个主体之间多维度的合作关系,克服政府监管失灵现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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