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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探究

2017-03-10宋艳艳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理论观察 2017年8期
关键词:转基因规制食品

宋艳艳(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探究

宋艳艳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引发出诸多安全隐患,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立法,借鉴国外的相关有益经验,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加以完善,以期构建好严格的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体系。

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监督机制

一、转基因食品的基础理论

(一)转基因食品的概念和分类

1.转基因食品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转基因食品具体内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判断是否是转基因食品的标准应当是食品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转基因因素参与。转基因食品的定义: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1〕

2.转基因食品的分类

转基因食品应该按照以下两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一种是按照转基因因素参与的程度进行分类:完全转基因食品;中度转基因食品;轻度转基因食品。完全转基因食品是指转基因食品的原料完全由转基因相关产品构成,中度转基因食品是指原料不完全由转基因相关因素构成,轻度转基因食品是指转基因因素只参与了食品的添加剂的部分。另一种是按照转基因生物种类进行分类:转基因微生物食品;转基因植物食品;转基因动物食品。

(二)转基因食品的优越性

转基因技术运用到食品领域上,确实有比传统食品更为优越的营养价值、药物价值和社会价值。例如,现已成功研制出乳汁中具有能够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IX的的转基因羊,美国已经开始利用水果、蔬菜生产抗肝炎、霍乱等传染病的疫苗等。〔2〕转基因食品摆脱了传统医药治疗的服用和注射的传统方法,周期短,能传代和产量高。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隐患

转基因食品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转基因食品本身的毒性和致敏性两个方面。在转基因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转基因食品病例的事件。例如,2001年发生的“星联玉米”事件,它引起过一次全球农业贸易危机。美国政府下令调查,中国有关部门也强烈关注,一时成了热点话题〔3〕。还有“英国普斯塔事件”、“美洲斑蝶死亡”、“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欧洲转基因玉米对哺乳动物健康影响”、“中国抗虫棉破坏生态”等事件最终都被各国政府政府和权威机构一一否定。〔4〕但是其安全隐患已经引起我们的警醒。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相关立法分析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转基因食品的单独立法,自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开始将转基因食品落实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到现在,相关法律规制零散地分布在三部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行政规章还有很多对转基因食品相关立法规定。〔5〕在201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过于纲领性,可操作性不强。

(二)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

基于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国际化,将转基因食品国际规范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环保健康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国际规范,另一类是以贸易自由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国际规范。〔6〕这些国际规范只是在条约层面上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规制,然而许多具体问题并没有一个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转入国内层面执行,这样显然忽视了转基因食品的国际性,如果没有一个普遍的共识,转基因食品本身的不确定性或是通过对传统食品的种植过程中基因的改变导致传统食品的不确定性会引起全球的食品问题,直接影响着人类生存。

三、国外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现状及我国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欧盟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现状

欧盟注重对转基因食品的预防制度,当然,不是“有罪推定”,〔7〕相反,正是这种严格的法律规制表明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积极地态度和认真的运用,更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最大的认可。

2015年10月28日,欧洲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否决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各成员国可自行决定限制或禁止含转基因物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建议草案,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4月就欧盟现行有关转基因市场的法令提出修改建议:欧盟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国情,限制或禁止已获欧盟许可的转基因物品进入本国市场。欧盟这一主张严格政策的邦联因为现实或经济的具体问题而导致严格限制转基因物品的政策受到了严重的冲击。〔8〕

(二)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现状

由于美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上奉行实质等同原则,将其与传统食品同等对待,因此并未针对转基因食品专门立法,而是直接将其纳入到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予以规范。

还有一项不得不提的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设立了一项自愿咨询程序,自愿咨询程序是指转基因食品生产加工者可以就其产品可能引发的人体健康风险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咨询,咨询内容通常包括转基因食品原料作物、食品用途、转基因物质的来源及其作用、引入外源基因所欲达到的效果、已知的相关致敏性与毒性以及断定该食品可以安全食用的其他根据。〔9〕

(三)国外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本文认为严格的政策更符合我国的现状。首先,我国并没有健全的法律机制和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去承担不利后果;其次我国现在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研究还没有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最后我国对待传统食品的法律规制不能完全解决转基因食品的相关隐患和因此而产生的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我国应该秉承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宽严并济的政策,进口与出口的政策应该遵循有差异的平等化。这是由于食品不仅仅维系着人类的生存和繁衍,还承载着一定文化功能。不同的民族宗教,伦理价值都会对食物生产、制作及消费选择产生影响,在谈及转基因食品时,我们只关注其安全性而忽视了文化差异对于消费选择的影响。〔10〕例如对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的是“实质性等同”的原则,〔11〕我国对于出口美国等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宽松政策的国家和民族就应该以出口国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出口转基因食品的质量和行为。

对于进口的转基因食品,我们奉行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严格的态度严格把关,完善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规定。

四、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转基因食品应该有具体的专门法对其各个环节进行规定。首先对转基因食品可以研究的范围要进行法律明文规定,科学的进步固然需要创新,但是也要符合自然规律和伦理道德,违背自然规律和伦理道德的发明和创在都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因此研究的范围必须入法;其次应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明文规定,反复多次长期的安全性实验应该规定在实体法中;转基因食品的概念和范畴应明文规定。

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安全问题和生产后的检验试验过程都应明文规定。安全评估、安全证书申报、安全控制和安全监督所有的环节一环扣一环,每一环都应全面细致地规定,当然公正公平的实现必然以一定的效率为代价,但是涉及到整个人类的生存问题,牺牲一定的效率就无可厚非了。这里的牺牲一定的效率不是取舍问题,公平正义的实现会牺牲一定程度的效率,“一定”是程度高低的问题而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至于“一定的效率”如何去界定,如何去量化还需要征求法学界、科学界和其他学界的多元化意见。

(二)对转基因食品的销售者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1.确立明确清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销售环节的入法更是重中之重,信息对称理论要求转基因食品的告知义务需要明文规定,这是直接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规定,信息不对称损害公平公正和民主等重要的法律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在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环节最重要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另外,美国极力主张的明确的标识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专门凸显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不同不利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也不符合科技发展的潮流。但是,正常的转基因食品标识为何是一种“误导”?难道现阶段《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传统食品要标明食品的添加剂具体明确的名称也会“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都知道食品添加剂是不利于人体健康的,但是权衡其利弊还是会选择消费购买,这足以推翻以上“误导”的谬论。因此,国家应该明确标识“转基因成分”。并且,标识的食品应该更细化地表明是原料是转基因成分还是添加剂是转基因成分或是在成品的生产中加入了转基因技术等转基因因素亦或是其他细节性的转基因因素。

2.对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制完善

有了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也要有配套的程序法来相配合实施,对转基因食品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承担方式应该被明确具体地规定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转基因食品的程序性规定最主要的是对在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的定性上,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程序规定要明确转基因食品相关危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程序规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研究转基因食品的过程中若违反相关规定,除了必要的行政处罚外还应该对转基因食品研究的原料进行销毁,因为转基因食品的基因污染问题现已出现,可能会对传统食品的种植和生产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在生产转基因食品的过程中若违反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按照行政程序进行规制。转基因食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如果违背相关规定应从严规制;如果违反了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的标准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制裁;如果生产的环节不符合规定则对负责人追究无过错责任。

再者,在转基因食品流通的过程中,如果在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流通中产生专利方面的纠纷应该完全按照专利法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和制约,如果是在销售者和消费者或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则相关的规制的程序性要求区分于传统食品而严厉于传统食品。

3.对转基因食品宣传时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在转基因食品宣传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宣传的相关规定,由于现有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特殊的规定,但是宣传有“真实”的法律要求。这里的“真实”,笔者认为消费者对一项食品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隐患的知情权都是“真实”的具体体现,如果违背相关规定应该根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一点完全可以参考烟草行业的广告,国家并未禁止确实对人体有害的烟草,是出于国家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考虑,同样对于转基因食品也应该在宣传中明确表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隐患尚不明确”。

4.对转基因食品网络销售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一些市场规制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虚拟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关于各方面的网络规制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转基因食品除了应该遵循传统市场的所有的法律规制,还应该对其网络销售进行法律规制,责任主体不仅仅限于生产者、经营者,社会团体等经济法主体,还应该将网络运营商引入到转基因食品的责任主体之中与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转基因食品的相关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中第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从以上可以看出食品行业协会有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那么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也有提供真实的不确定安全性的相关义务。消费者协会也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的职责,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1〕张忠民.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0-11.

〔2〕Lee M K,Stirling W,Xu Y,et al.Human alpha-synuclein-harboring familial Parkinson'sdise ase-linked Ala-53-?>Thrmutation causes neurode generative disease with alpha-synucleinaggregation in transgenic mice.Proc Natl Acad Sci USA,2002,99(13):8968-8973.

〔3〕郑云雁.SarkLank玉米过敏事件与国际贸易〔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13(03).

〔4〕陈亚芸.转基因食品的国际法律冲突及协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21.

〔5〕张忠民.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6〕张忠民.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22.

〔7〕胡加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思辨——“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J〕.法学,2015,(12):107.

〔8〕卢苏燕.欧洲会议否决限制转基因市场的草案〔EB/OL〕.2015-10-29.http://news,xinhuanet. com/word/2015-10/29/c_1116975495.htm.

〔9〕张忠民.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70.

〔10〕陈亚云.转基因食品的国际法律冲突及协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07-28.

〔11〕毛志新.中美转基因食品政策的差异〔J〕.科技管理研究,2007,(06):35-39.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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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9—2234(2017)08—0112—03

2017—08—16

宋艳艳(1992—),女,山东牟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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