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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族记忆传承的西部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征集问题研究

2017-03-10华林石敏杨娜吴雨遥

北京档案 2017年2期
关键词:档案局古籍遗产

华林+石敏+杨娜+吴雨遥

摘要:西部民间和相关单位散存有大量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就其征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重点对其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征集对策。

关键词:民族记忆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征集

作为民族记忆传承的一种重要方式,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不仅在内容上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艺、宗教和民俗等诸多方面,而且在类型上也显示出民族档案文献的多样性与特色性。就西部国家综合档案馆征集工作而言,由于对民族档案缺乏全面认识,并且受政策法规、征集经费不足等现实因素影响,还存在数量少、类型单一等问题。对此,分析西部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征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征集建议,对更好地保护这一珍贵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民族记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族档案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为抢救民族历史档案,1960年8月,国家档案局在呼和浩特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档案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少数民族档案工作问题。得益于西部得天独厚的民族条件和地理环境,西部各民族地区保存有丰富的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如据新疆民宗局统计,新疆民间散存民族档案文献有15000多册(件),其中各地清真寺和相关机构收藏约11319册(件)。[1]截至2008年,蒙古族纸质文献和口述档案总量达15000多种,其中文书档案12万多件,收藏范围涉及全国10个省市,内有大量蒙古族文献散存民间。[2]据2014年云南省民委古籍办统计,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字文献古籍有10万余册(卷),口传古籍有4万余种,除已征集和寺庙保管外,散存于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仍有7万余册(卷)。[3]

为抢救这些珍贵的民族档案文献,西部许多民族地区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都积极地开展征集工作,在取得初步成绩的同时,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征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自1960年国家档案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档案工作会议至今,许多国家综合档案馆尚未开展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工作。以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云南省为例,1960年,云南省档案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档案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和我省如何贯彻执行的初步意见》,提出加强少数民族档案的征集工作要求。1961年,云南省档案局起草《关于广泛收集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和历史资料的意见》,提出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收集工作等3条意见。1987年,云南省档案局下发《关于调查少数民族档案史料的通知》,对全省散存民族档案史料进行全面普查。2011年,云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专门提出“突出民族特色打造云南民族档案品牌”的少数民族档案资源建设发展问题。时至今日,在云南省147个省市级和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中,开展民族档案收集工作的仅40余个,占总数的 27.21%。[4]

(二)征集数量少且类型单一

民族档案文献承载着传承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社会职责,征集数量少与类型单一破坏了其资源建设的完整性,不利于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云南省为例,楚雄彝族自治州遗存有丰富的彝文档案文献遗产,其类型有彝文经卷、家谱、账簿、地契等。就收集数量而言,保存彝文档案文献最多的是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分别收集到1000余册,拓印彝文碑刻60余幅;州图书馆收集、抄录900余册;州民委古籍办则有30多册。而作为彝族档案文献主要保护单位,州档案馆仅收集到58个卷宗约150册档案文献。

(三)征集活动缺乏工作规范

最早提出民族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的是云南省档案局。1961年8月,云南省档案局在《关于广泛收集民族历史档案和历史资料的意见》中将收集范围概括为:(1)反映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等方面的历史档案资料;(2)反映寺庙、宗教团体活动的历史档案资料;(3)反映民族起源、历史沿革、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历史档案资料等9个方面。[5]2015年,云南省档案局下发《关于开展傣族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任务分解表”中提出了“(1)反映和记载西双版纳傣族历史文化的西双版纳傣文的教材和声像资料;(2)反映西双版纳傣族历史文化的贝叶经、《贝叶经全集》100卷、棉纸经及其制作工艺的文字、声像和实物档案”等12项征集范围要求;在“相关要求”中提出整理视频格式和数字化要求,对傣族档案文献的征集整理与采集质量作出规定。[6]上述可知,自1961年8月,云南省档案局在《关于广泛收集民族历史档案和历史资料的意见》第二条中提出其收集范围以来,无论是国家档案局或是各民族地区档案局等,都未出台专门的民族档案文献征集规范,而原有征集办法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工作的实际需求。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西部各省区许多国家综合档案馆都开展了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工作,同时也存在征集工作发展不平衡,征集数量少以及缺乏规范性等问题,究其深层原因,具体如下:

(一)政策法规的不明确性

自1960年8月,国家档案局首次提出民族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问题以来,西部部分国家档案综合馆把这项工作通过政策法规的方式,列入档案馆工作范畴。如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7]200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會议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提出:“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重视对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档案进行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8]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向社会征集本行政区划的历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民族档案和名人档案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9]尽管如此,还有许多国家综合档案馆尚未以政策法规的方式,将民族档案工作纳入档案馆业务工作范畴,极大地制约了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工作的广泛开展。

(二)对民族档案缺乏全面认识

1987年11月,中国档案学会在昆明召开民族档案史料学术研讨会,对民族档案的内涵外延及其管理问题进行探讨。1993年11月,杨中一编著了《中国民族档案及其管理》。2001年9月,华林所著《西南民族历史档案管理学》以及相关学术论文等都对民族档案作了科学阐释。由于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理论研究成果缺乏向实践转化的有效机制,许多档案干部对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概念和類型缺乏认识与了解,从而影响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征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现有馆藏民族档案文献数量少且类型单一的现实问题。

(三)征集主体众多

民族档案文献归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范畴,并具有民族档案、古籍、文物、史料等的多元性,[10]除档案馆外,多为图书馆、博物馆、民委古籍办、民族研究所、文化馆和史志办等单位收藏。征集主体众多一是不利于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科学保护。尤其是许多征集单位并不具备保护条件,缺乏档案馆所具有的专门保护库房、专业设备与必要的保护技术,不利于珍贵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二是造成民族档案文献资源建设的分散性。民族档案文献作为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媒介有其完整性要求,民族档案文献的分散保存既不利于原件保护,又影响了信息资源的整体利用。

(四)缺乏足够的经费支持

在西部地区,许多档案馆珍藏的民族档案文献大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六十年代通过捐赠的方式征集到的。现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征集成本不断攀升。在这种情况下,征集经费的匮乏成为制约西部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征集工作的重要因素。如普通的东巴经可卖到600至800元,珍贵的东巴经孤本则卖到数千元至1万元。2013年,德宏州图书馆在民间发现一部珍贵傣文古籍,最后花5万元才将原件购得。再如,以2013年云南、西藏两个省区档案馆事业经费的拨发为例,偏远贫困地区档案事业经费较为拮据,云南迪庆、西藏林芝档案馆等事业经费仅够维持日常管理工作之用,开展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工作十分困难。如表1所示。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征集政策规范的论证与制定

为使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明确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征集范围与类型,达到完整传承与保存民族记忆的重要现实目的。笔者认为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可以将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抢救工作列入政府的工作规划,纳入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工作框架,从而保证这一工作的长期开展。具体而言,首先选定民族档案文献遗产资源建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区档案局,如云南省档案局或西藏藏族自治区档案局进行试点,研究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征集规范编制工作。其次,省区档案局主持规划制定工作,聘请民族档案文献研究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等进行科学论证,形成《民族文献遗产征集规范》,报送当地政法机关审批试行。再次,报送国家档案局,为制定全国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征集规范提供参考。

(二)采用多种征集方式,强化征集认识

一是以普查带动征集工作。以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古籍普查或文物普查等为契机,了解民族档案文献分布线索,开展征集工作。二是重视宣传工作。贵州省锦屏县档案局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征集公告等开展宣传工作。据统计,仅2008年,捐献和交县档案馆代为保管的锦屏文书达5300余件。[11]三是使用新征集方式。云南省档案局将拟征集的各个少数民族档案文献,以项目实施的方式,布置各民族地区的档案局进行征集,现已完成云南省的15个特有少数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征集工作。再如,云南省楚雄州图书馆在昆明石林、红河州、楚雄双柏,以及四川凉山等地请当地彝族毕摩,以每本200元(40至60多页)的价格,以原件格式抄录他们保存的彝文经书、家谱等,共征集到相关档案资料900多册。

(三)通过二次征集,解决散存档案文献征集主体众多的问题

对于散存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民委古籍办、政协和民族研究所等单位的民族档案文献,建议进行二次征集。一是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将散存民族档案文献遗产集中到保管条件较好的档案馆珍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鉴于此,建议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将达不到保管条件的各单位散存民族档案文献原件向档案馆集中保管。二是对于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保存量较大的图书馆、民委古籍办、民族研究所和博物馆等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数字化资源共建的方式,将各单位散存民族档案文献集中到档案馆保存,实现数字化资源的共建共享。

(四)争取政策法规的支持来获取档案征集所需经费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档案法规的修订工作中,明确将民族档案纳入档案工作的范畴,在经费保障方面引导全国民族档案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地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建设中,将国家综合档案馆列为主要保护机构,并将国家综合档案馆该项工作的开展纳入经费预算,从而解决长期困扰的征集经费不足问题。此外,西部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借鉴《云南省档案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模式,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抢救列入业务工作范畴,并在征集经费方面进行规划与支持,以促进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工作的开展。

*本文为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民族记忆传承视阈下的西部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资源共建研究”(项目编号:16BTQ092)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易雪梅,金颐.西北地区古籍文献资源存藏现状概述[J].社科纵横,2008(9):107-110.

[2]勿日汗,李惠子.我国将再次全面普查抢救蒙古族古籍资源[EB/OL]. [2006-08-16]. http://www.nmg.xinhuanet.com/ xwzx/jzknm/2006-08/16/content_7905274.htm.

[3]云南少数民族古籍文化的“救”与“用”[EB/OL].[2014-06-06].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40630152-1.htm

[4][11]资料来源于实地调研材料.

[5]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云南省档案局(馆)编撰.云南省志档案志[M].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134-135.

[6]云南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傣族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的通知[R].2015.

[7]云南省档案条例[EB/OL].[2014-12-08].http:// www.ynda.yn.gov.cn.

[8]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EB/OL].[2012-02-21].http://www.gxdaj.com.cn/.

[9]甘肃省档案条例[EB/OL].[2012-11-14].http:// www.cngsda.net/art/2012/11/14/art_24_1920.html.

[10]华林,刘大巧,许宏晔.西部散存民族档案文献遗产集中保护研究[J].档案学通讯, 2014(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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