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学科属性及定位
——以部门法的划分及属性为视角
2017-03-09蹇璧依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蹇璧依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论经济法的学科属性及定位
——以部门法的划分及属性为视角
蹇璧依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经济法能否独立于行政法、民商法等学科,是否可作为部门法的分支,需要我们更多地从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与联系来考察。学界虽对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关系有较多梳理,但较少从部门法的划分及属性的视角来探讨。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应坚持一元论,还经济法独立的规范空间;部门法的利益取向应做精细化分析,经济法主要是社会本位的法;部门法的品格属性需要进一步凝练,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是倡导性的法律集合。
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学科之间的“地盘之争”,是新中国法学界的一大焦点,伴随着经济政策和法学理论的发展起起落落,逐渐形成了相对明晰的合理划界。由于计划经济的盛行,建国以来至1980年代,我们一直奉行的是经济法帝国主义,经济法的概念历经了“全”“大”“小”“无”等多种界定。[1]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界开始流传民法帝国主义,虽然行政干预一直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但行政法真正引进却是1980年代以后的事情,逐渐形成了“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等基础理论,也是一门比较年轻的新兴学科。为此,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的独立性等问题开始凸现在人们眼前,成为亟需解决的理论难题。
一、经济法的划分标准:一元论、二元论还是多元论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