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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李达的法理学思想

2017-03-09杨雷锋

祖国 2017年2期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李达

摘要: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研究法理学,解读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和范围;阐明了法理学的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内容,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理体系。新时期李达通过自己的研究学习,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是适合我国实际的。

关键词:李达 法理学思想 唯物辩证法

一、李达法理学研究的背景

李达作为我国马克思法学家中的一员,在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传播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理学的教材不过是对我国旧时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们所代表的主要观点,是半只半封建社会的法学思想,沒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法理学。当时的法学学生在法理学的学习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如此。

马克思主义思想传入我国后,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改造社会。在法律研究方面,李达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学派的法理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各学派法理思想,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学的法理学思想。李达力求认识法律的本质,找到一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于是,他对西方的法学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学习,借鉴其中的优秀成果;同时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找到适合我国现实的新路子。李达在法学理论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法理学进行探究完成《法理学大纲》的撰写工作。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进入科学的道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新时期。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全面研究,我们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明了正确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学研究的一大财富,对构建科学的法理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李达法理学的内容

(一)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新时期,我国法学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探索:一是法律与国家何为首的问题;二是如何处理法律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

李达在仔细分析各派的国家观与法律观之后,总结出如下的观点: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早期的神学的、绝对主义的、民约论的、玄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这些学派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从神学的意志延伸到人类的意志、从君主的统治到君民平等、从相对理论到绝对理论的逐渐进步提高的过程。

在这些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法理学派也对其做出了不同见解,同时也指出了统治者追求利益的目的性。但就其本身来说,不仅发展了同时代的经济体制,而且提升了国家的生产力。从这个方面来说,即使历史不同时期的法律观有差异之处,但总的来说对人类社会都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单纯的从国家和法律两方面上来说,他们并没有明确国家和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所以,从理论层面看,它们都是主观形式上不具备真实性的,并不是客观上具有科学性质的。通过对各学派法理学的不足之处分析后,李达系统总结了国家和法律的观点:法律是以国家为形体,国家是以法律为灵魂。有国才有法,只有国家建立起来,法律才能应运而生;有法才能安国,只有在严格的法律体制下,国家才能安定繁荣的发展。国家是人类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必然是维持阶级统治,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目的的实现,需要国家履行对内对外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镇压暴乱,以防被统治阶级的破坏;对外防备外来势力的侵扰,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然而国家要有一定的公共权力才能完成这两大使命;而掌握公权力的机关,是由各级政府构成的;任务的完成需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国家税收。国家需要拟定各种法令规则,赋予各级政府统治权力从而组织公权力和掌握公权力。与人类初期的氏族社会不一样的是,这些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规则(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公权力)来保证实施,林林总总的细则就形成了国家条令也就是法律。通过分析,李达阐述了国家与法律的本质联系:法律是国家实现目的的工具,国家是法律所依附存在的实体。

李达在从法理学层面上对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解析可谓字字珠玑。然而就其论证过程来说,显得有点简单。李达没有把中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只是简单的指出了国家和法律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和阶级制约因素。

(二)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区别联系

本质和现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关于现象的认识,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外部联系。法律的现象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而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态,法律本质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我们钻研法律的本质,就需要认真的观察法律在现象中所反映出来的本质特征。

李达阐述法律现象在个人层面上的表现是指,个人在法律现象中是自由与平等的,“个人自由的保障,是通过法律现象来实现的”。李达在法律的本质与现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在宪法上,公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权力是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拥有自由资产是真实的实质自由,在经济上的平等可认为是真实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现为形式,经济则是反映的内容”。在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上,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们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从实质平等上来看,财产自由是实现人们在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因此,李达认为,法律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平等而非绝对的自由、平等;因而是在不公道基础上实现公道的。

李达指出: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基于私有制的产生而结成的财产关系,是拥有国家财富的阶层的经济结构,我们可以称把它归属于上层建筑。如此说来,李达所说的法律上的财产关系体系,也就是统治阶级的经济结构在法律现象的另外一中称谓而已。在众多的法制体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关系,可以说是阶级关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阶级性。由此可知,李达阐述的在法律层面上的经济结构体制,又可以称之为是阶级统治在法律现象中对经济的另一种本质描述。李达指出了法律本质——阶级性。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时,李达更倾向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经济和阶级;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法理学派的学者,认为唯物史观的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他们忽视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

(三)法律本质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为了更加深入地对法律本质问题的研究,李达提出从道德层面上与法律本质之间关系的探究。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各派法理学关于法律的本质都有不同的见解,但李达通过分析认为他们没有明确的表明法律的本质。关于法律的本质这一问题,各大学派基本上都对其提出过一定的见解,如康德的“道德命令”、斯达木拉阐述的“社会公平”、黑格尔提出的“在伦理上观念的现实性”等。如果我们要揭开道德的本质,李达提出从法律的本质与道德关系加以分析。

首先,李达从源头上把道德和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很大程度上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聯系。李达表明,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不同点并不十分明显。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群居生活。他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受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人们相互间以平等互助的方式生存,我们用道德标准来观察那个时期人类的行为,可以用平等、公平、互助、相爱等等。进入奴隶社会时期,因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当时社会上一些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出现分化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基本道德逐渐转变为偏差的阶级道德的变化。这时的社会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开始转变为阶级统治、剥削他人的一种阶级新道德。奴隶社会时国家出现,统治者开始将新道德编订为法律以国家强制执行力维护其经济基础。如此一来,就呈现出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变成了国家法律。在原有的道德规范中,把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部分制定成明令禁止的法律条令,同时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部分制定成倡导性或准许性的法律条令。除此之外的与经济发展不相关或对其发展影响不大的部分,统治阶级认为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所以采取不干预人们自主选择的手段。由这些可以知道,不管是在人类社会前期、发展的中期和现在,刻意的把法律和道德分开来说都是很困难的。所以说,李达认为没有必要用抽象的方法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其次,从不同的阶级阶层来看道德。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实质上是统治者的道德。这样,没有国家强制力的道德规范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道德,从而服务其相应的经济结构;另一类是被统治者的道德,与统治者的经济结构相背。由此,李达表明道德是与阶级性分不开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阶级层次后,这些统治阶级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与被统治的阶级道德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对这类问题做进一步分析,李达表明法律与道德可以说都有阶级性的特征。各大法理学派仅仅只是法律本质等同于道德而进行简单的研究说明,但是李达并不持相同的观点。不过李达也认识到道德具有阶级性这一观点存在的合理性。

综上,我们应该肯定,李达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阐述。

(四)法律的基本属性

法律的基本属性就是通常说的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表明了法律的本质。李达为了阐明法律的本质,认为阐明法律的属性是不可或缺的。李达把法律属性概括为规范性、命令性、强制性和造价性四个方面,法律的基本属性是要通过某些必要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法律具有本身属性并区别于其他规范的表现。规范性是针对常人设定的行为模式;强制性是指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李达运用唯物辩证法阐释法律的方式描述了法律的规范性:既坚持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加强阶级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某些意志性。

从法律意志性的国家层面来说,法律在国家范围内表现了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一面。李达认为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的特性,而此特性也是明显区分于其他规范的重要表现。“法律规范的本质是使个人根据现有条令来界定自身行为的一种实质规划”。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法律从人们的自由出发,强调要保障人们行使自由的权利;但法律从另一方面又规范了个人行使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从此可表明,法律在国家层面上来讲,不仅表现出规范性的一面,同时也体现了强制性的一面。

三、结语

李达通过对各派法理学的研究分析,指出他们的不足,李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解读法理学,试图建立起正确的法理学体系。在近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环境下,李达对法理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先前的法律体系予以保留便于法学学科的交流学习,另一方面利用唯物辩证法来研究学习法理学是正确的,并且适合我国的法学研究的环境。韩德培曾对李达所做贡献提出高度评价“李达是我国首位引用马克思主义来分析研究法学的第一人”。也可以如此评价,李达第一次将马克思主义运用到法理学。通过对李达的法理学思想的分析,对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对当下法理学的探究有借鉴作用。

总之,李达构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是适合我国实际的。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话的进程。它为我们在新时期学习发展马克主义法理学留下宝贵的财富,启迪我们在理论上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关注前沿的学术动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研究问题。

参考文献:

[1]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2]李达.社会学大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韩德培.《法理学大纲》序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杨雷锋,研究生,中原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近代政治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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