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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家庭共济”是良法善治

2017-03-09张君明

晚晴 2017年2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婚姻法

张君明

2017年1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政策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

允许医保资金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共济互助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医保账户“家庭共济”在浙江省曾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禁止医保账户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初衷,其实就是防止医保资金被随意套取滥用,这是基于加强监督管理的考量。然而,这样的考量却是以牺牲家庭伦理和法治为代价的,因此,必须加以反对并及时纠正。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如何使用,首先考虑的应是资金的法律性质,其次才能考虑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禁止个人医保账户实现家庭共济,婚姻法倡导的“患难与共、风雨同舟”的家庭伦理如何彰显?

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都包含了最基本的法治精神,都承载着最基本的家庭伦理,禁止医保账户“家庭共济”的政策法规在注重医保资金监管效果的同时,却忽视了基本的法治要求,有悖法治精神和家庭伦理。

医保“家庭共济”可有效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率,有利于政府部門对职工医保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做到医保资金专款专用,抑制医保资金用于购买生活用品的社会歪风。对政府而言,这是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疾苦、惠民利民的好举措,也是给了百姓又一民生福利。“医保共济”让群众得到了实惠,让政府赢得了信任,实为双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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