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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及强制分红制度评析

2017-03-09王慧美

时代金融 2017年3期
关键词:股利现金股东

【摘要】现金分红作為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一直以来都是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各方参与者所关注的问题,自1990年两所证券交易所创立以来,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这与证监会出台的半强制、强制分红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近年来,通过对市场反应的观察,各方对强制分红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分红现状 强制分红

一、引言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它不仅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更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属于企业的自治行为。Fama&French(2001)的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都出现了股利消失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也呈现出股利支付率低且不分配公司逐年增多等异象(李常青,1999)。针对逃避分红的现象,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半强制性、强制性股利政策,试图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制性股利政策,一般是在已有法律和资本市场都无法促使企业的内部人主动发放现金股利时保护外部股东的一种措施(肖星和陈晓,2002)。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强制分红制度的实施效果提出了质疑。李常青、魏志华、吴世农(2010)对半强制分红制度的市场反应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此政策干预了企业决策,有“越俎代庖”之嫌,可能使那些确有再融资需求或潜在的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陷入困境。另外,强制上市公司分红是否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尚难断言。

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状进行描述并对其成因做出分析,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现状和强制分红制度的实施效果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状

1.现金分红公司的数量不断增长,但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自1990年两所证券交易所创立以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长,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的数量也不断增长,但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1990~1999年间只有较少公司进行派现;2000~2009年间2000年现金分红公司的数量急剧上涨,并在之后几年维持稳定,2004年也出现了小幅上涨;2010年至今,现金分红公司的数量则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

2.现金分红公司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虽然现金分红公司的数量不断增长,但同时,上市公司的数量也与日俱增。统计发现,虽然1999年之前只有少数公司派现,但其所占的比例却较高,尤其是在1994年,所占比例达到了72.5%,但随后又不断下降到1997年的29.4%。

3.分红相对集中,且普遍存在超能力派现的同时又进行再融资的现象: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显示,我国股利支付集中度在2000年之后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我国股利支付集中度仅低于英国,高于其他市场。此外,2010以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兴起了分红热,有些公司在经营情况欠佳甚至现金流出现负值的情况下仍然派现,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二)成因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现状,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政府、企业及其所有者作为直接参与者,对该现状的形成产生了主要影响。

1.政府政策的影响。为了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上市公司鲜有分红的局面,多年来,证监会发布了众多相关政策,企图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优化分红结构,从而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强制与半强制分红制度的引导与约束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逐步开始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今年来,甚至出现了分红热的局面,但总体上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此外,税收政策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分红的重要因素。

2.企业自身的需求。现实中,一些公司,尤其是那些盈利能力较差或即使盈利能力较强但正处于成长期的公司,都亟需资金的注入帮助其度过难关或把握较好的投资机会促进其发展,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存在,要想满足企业自身迫切的融资需求,就必须先进行分红,致使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超能力派现的同时又进行再融资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无疑严重扭曲了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初衷。

3.大股东权利的滥用。在我国,股权相对集中,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通常具有较大的话语权,他们往往会滥用权利,有目的地选择分红的时间、数量,促使事态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从决策动机来看,如果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前先分配现金股利,不仅可以降低增发日股价的波动,而且可以对旧股东进行股权稀释的补偿;如果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后再分配现金股利,往往涉及对增发后形成的新利益格局中的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分红的效用。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建议

(一)政府要逐步改革强制分红制度,给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空间

不容置疑,证监会出台强制分红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其实际运用中也显现出不少问题。一方面,强制分红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并未能让投资者享受到应得的回报,甚至在分红热中还要时刻警惕企业高分红背后的圈钱动机。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都不尽相同,强制分红制度的“一刀切”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而且还很有可能会向市场释放扭曲的信息,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我们要逐步改革强制分红制度,给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空间。

(二)企业要努力加强分红的自觉意识,为强制分红制度的逐步退市奠定基础

分红作为企业的自治行为,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外力的约束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但如果不能从企业自身出发,树立坚定的分红意识,终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分红少甚至不分红的问题。因此,企业必须努力加强分红意识,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与义务,为强制分红制度的逐步退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投资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与公共意识,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享有剩余追索权、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由于所持份额的不同,在我国普遍存在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优势为自己谋取私人收益或与经理层合谋共同侵占少数股东权益的现象,致使广大中小股东被迫选择用脚投票,投机盛行,这对我国资本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投资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与公共意识,优化股东质量,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Fama,E.F.,and K.R.,French,2001,Disappearing Dividends:Changing Firm Characteristics or Lower Propensity to Pay”,Journal ofFinancial Economics,60(1):3—43.

[2]李常青,魏志华,吴世农.《半强制分红制度的市场反应研究.经济研究》,《经济研究》,2010第3期.

作者简介:王慧美(1990-),女,山西阳泉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专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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