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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及监管分析

2017-03-09刘璐

时代金融 2017年3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

【摘要】最近几年,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为了规避风险,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快速增长,但其本身又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如何有效监管是我国一直在研究的问题,16年11月28日,银监会《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中亦可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监管问题在我国所受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衍生产品交易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以及现在出现的监管方面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 风险 监管

金融衍生工具是相对于基础金融产品出现的,建立在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基础上,价格随其变动而变动的一种为了实现套期保值或规避风险而出现的派生性金融产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

(一)跨期性

金融衍生产品多为期权期货等现期签订和约,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交易日进行交易的一类产品,因此具有交易上的跨期性。

(二)杠杆性

以小博大是金融衍生产品备受欢迎的一大特点,几倍甚至几十倍数量庞大的资金的交易只需要交易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期权费就可以完成。

(三)联动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随着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衍生品价格的因素有利率、汇率、债券和股票价格等,因此我们说金融衍生产品和基础金融产品相联动性。

(四)高风险性

由于跨期交易本身所具有的汇率、利率等变量的不确定性变化以及衍生产品本身具有的以小博大的特点,导致金融衍生产品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极大的风险。

我们可以根据衍生品的以上四个特点看出,金融衍生产品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会带来比原来更大的风险,甚至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本文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分为五类:

1.市场风险。基础金融变量会影响衍生产品的价格。投资者不论是出于套期保值还是规避风险的目的购买金融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对市场价格变动(利率、汇率、股票或债券价格)的分析预测基础上所做的决定。但这种分析和预测往往是不稳定却能反之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与此同时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市场价格的变化。一旦投资者判断失误,市场朝着相反的方向走,就会带来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我们也把信用风险称作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受到损失是由另一方没有按约定履行合约造成的。场内交易由于在事先交纳过保证金,即使一方违约亦可由交易所替代违约方继续履行合约弥补另一方损失,因此信用风险多发生在场外交易过程中。风险的大小和交易方的信用等级以及双方信息对称程度有很大的关系。

3.流动性风险。市场和资金是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两大因素。比如在市场上找不到交易对手,无法完成交易或找到的交易对手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支付被迫进行平仓造成损失。随着现代计算机系统的发达和合约的标准化程度提高,流动性风险正在逐渐降低。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多发生在场外交易,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很多交易处于法律空白的位置,无法可依。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交易双方利益受损在现有法律中却找不到维权方式,平白带来损失。法律风险与一国法律的完善程度有极大的关系。

5.操作风险。衍生品交易制度本身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或者交易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行为都可能产生操作风险。

(二)风险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现存的衍生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都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

1.投资机构与职业经理人的信息不对称。排除职业经理人个人能力的影响,投资机构与职业经理人的投资目标很可能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冲突的。职业经理人更多的考虑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企业的利润所做的投资决策,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风险小的金融产品收益率低,收益率高的金融产品风险大。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应该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的企业本应去追求低风险低收益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但经理人却更容易受到高收益的诱惑而忽略高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2.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交易一方不具备在金融市场进行衍生品交易的资格却隐瞒交易另一方与其进行交易;另一方面,交易一方具有交易资格但采取激进的投资策略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而隐瞒做为风险厌恶者的另一方,给其带来损失。此类情况多发生在场外。

3.交易者与经纪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交易者大多不具备金融投资方面的专业技能,亦无法判断经纪机构中代理人的能力、素質、专业程度和经纪机构专业设备的质量,即无法辨别经纪机构的好坏。因此投资者们只能根据市场上的平均水平进行选择,按平均价格支付代理费用。致使低水平的经纪机构获利、高质量的经济机构成本高于收益造成亏损进而挤出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进而衍生品市场的整体水平被拉低,增加了衍生品交易市场的风险。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现存的问题

1.配套法律不完善。法律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不精准不具针对性,二是法律的滞后性。一方面,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的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基础的法律在内都只能对衍生品交易进行一个基础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及惩罚手段都没有提及,给衍生品的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力度不断加大,灵活性不断增强。本应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衍生品市场在我国的体现却是2004年初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基本无修订或新法律出台,这部法律本身的覆盖面就不够全面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又无新法律的出台来弥补,法律的滞后跟不上衍生品一再创新的力度。造成监管上无法可依的局面。

2.监管主体多,责任分配不明确。随着我国衍生品交易的迅速发展但我国却没有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的监管部门。政府、自律组织、市场各个监管部门都对其进行监管。看似毫无死角,实则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使得监管责任划分的十分不明确,各部门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同一类交易多部门交叉监管,但其他交易却无人问津,导致很多监管盲区的出现,亦做不到事前预防,只能事后弥补。对衍生品市场的安全性带来很大的隐患。

3.自律组织权力受限,监管力度小。我国的监管原则是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组织为辅。然而政府对于市场的了解程度以及反应的敏感度远不及处于市场之中的自律组织,行政人员的专业程度也无法和自律组织中的专业人才相比,自然无法把握衍生品市场的内在规律。但政府权力不下放,自律组织权力有限能力不足震慑力小,根本无法做到监管到位。要么权力下放增强自律组织的监管权力,要么增强政府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否则衍生工具的监管无法到位。

4.市场监管滞后。处在市场最前线的证券交易所本应最能适应衍生品的创新速度,做到有效监管。然而在我国,市场监管仍然实行的是重审批、轻管理的市场准入及交易进行时的监管,而风险监管和非交易时的监管仍十分不到位,无法满足现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对于监管的要求。

(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改进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力求精准到位。将依赖仅有的一些基础性法律转变为健全专门的衍生品交易管理法律。要对我国目前衍生品交易进行一定的大数据统计与分析,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来制定精准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使得衍生品交易有法可依。同时,金融衍生工具不同于其他,它本身的创新速度非常快,所以相关的监管法律要做到跟得上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力求做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互动,最好能做到不仅事后打击更能事前预防。

2.建立专门的精准到位进行监管的衍生工具监管部门。由于现有的衍生品监管的部门之间的协调存在困难,因此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于现有监管机构的的第三方衍生品交易监管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协调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将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逐渐过渡到该部门专门对衍生品的交易进行精准到位的管理,既能循序渐进融入市场不引起市场混乱又能大大提高监管效率。

3.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协调监管主体的关系。明确政府、自律组织、市场三者的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对于政府监管而言,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的衍生品法律法规,权力下放给自律组织、市场,自身做好统筹监管工作;对于行业内自律组织而言,加强组织内部的纪律管理,加强交易所各会员的道德教育及素質培训;对于交易所而言,应加强内部会员的能力训练,对交易所内部成员的专业能力要定期检查,能做到灵活的应对各种新型衍生产品的交易,同时注重风险管理及非交易时的衍生品管理。

4.加强国际沟通。我国的衍生品交易70年代刚刚兴起,中间还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经历了一系列的中断,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而在国际上衍生品交易已经非常成熟,同时汇率、利率等重要的影响衍生品交易的经济变量与国内外经济关系的变化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加强与他国的国际交流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学习借鉴国外的衍生品监管经验同时及时把握世界经济动态,应对衍生交易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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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璐(1996-),女,汉族,黑龙江嫩江人,安徽财经大学2014级金融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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