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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应按哪种应税项目缴税?

2017-03-08潘家永

金秋 2017年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所得额薪金

退休后再就业应按哪种应税项目缴税?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我从事会计工作30余年,经验丰富,在本地业内具有一定的名气,某家公司得知我已退休的信息,就向我抛来橄榄枝。之后,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了报酬等事项。听说,退休后再就业,所取得的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应按哪种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读者:程宇宗

程宇宗读者:

对退休人员返聘期间所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人员,已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认为,退休后再就业,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有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该《批复》中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很严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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