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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救济制度研究

2017-03-08詹伟杰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电子信息

詹伟杰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救济制度研究

詹伟杰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降低了商家营销成本,并有利于精准营销的大数据采集,增强商家的服务质量。但是滥于推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则会对个人民事权益空间造成困扰,未经许可的商业性电子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我国在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处始期,如何有效地结合域内外的实践对我国的电子信息侵权问题进行治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之侵权法结构的改革将对国内现行个人信息权维护立法带来启示,新归责原则和法定赔偿金制度的引入也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权益保护方案。随着立法不断精细化,完善的反商业性电子信息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将会改善人民的生活空间,也将助力经济发展和秩序维护并驾齐驱。

商业性电子信息;个人信息权;侵权救济;过错;损害

一、引言

广告营销为企业降低成本的同时,却对人们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干扰甚至不良影响。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中显示,人们越来越反感来自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对安宁权的侵犯,对无法拒收商业短信之选择权的侵害表示无奈。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的《2015年下半年手机短信调查报告(第18次)》显示,30.7%的用户表示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短信在5条或5条以下,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6-20条的用户占44.8%,用户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息数量为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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