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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昆明手工业界的契约规范与秩序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昆明师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

2017-03-07杨志芳

关键词:手工业学艺学徒

杨志芳

(云南警官学院 法学院,昆明 650223)

民国时期昆明手工业界的契约规范与秩序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昆明师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

杨志芳

(云南警官学院 法学院,昆明 650223)

契约文书作为记录民间社会法律活动的原始资料,是研究地方法律史的重要原始资料。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吴晓亮、云南省博物馆文博副研究馆员徐政芸主编的《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收录了大量民国时期昆明地区的契约文书资料,为研究当时昆明地区国家法、民间习惯法提供了宝贵资料。借助这些契约文书中的师约文书可以发现民国时期昆明手工业行业中学徒投师学艺过程中遵循的契约规范,并且探索这些契约规范规制后在手工业界形成的秩序。

民国时期;师约文书;手工业界;契约规范与秩序

契约文书是民间在日常社会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原始文字资料,是民间社会生活的真实记录,具有原始性、地域性、具体性和唯一性等特点,是研究地方法制史的珍贵一手史料。云南省博物馆馆藏的契约文书中有16份民国时期昆明的师约文书,具体包括投师文约、学徒入铺学业或公司职员入职的保证书(志愿书)。这些师约文书,对当时昆明手工业界如何以契约形式规范调整学徒投师学艺行为及相关社会关系进行了全面真实地记录。通过对这些师约文书的研究梳理,可以发现当时昆明手工业中存在并得到普遍遵循的一些制度规范。

一、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民国时期昆明师约文书概况

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吴晓亮、云南省博物馆文博副研究馆员徐政芸对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进行了系统地整理汇编,于2012年编写完成并出版了《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共六卷八册)。这套书共收录了1 128件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全部来源于云南省境内的县和市,时间跨越明朝、清朝和民国长达400余年,以清代、民国的资料居多[1]2-3。

在该书收录的契约文书中涉及昆明的契约文书共计307件,集中于该书第一卷上、下两册书中,占全书收录契约文书的27%,从数量上看是云南省博物馆收录的云南省境内契约文书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契约文书涉及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今天昆明城区及其周边地区范围内,包括1983年10月才划归昆明市管辖的嵩明县。该书的编者把昆明契约文书分成“宗族文书”、“社会关系文书”、“官府文书”和“土地与财产关系文书”四大类。该书收录在“社会关系文书”种类中的契约文书共有17件,均形成于民国时期,其中有16件投师文约,具体包括投师文约、学徒入铺学业或公司职员入职的保证志愿书,是对手工业界投师学艺过程中师徒之间、家长与师傅之间和家长与子女之间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契约文书,主要记录和反映的是当时昆明地区手工业行业的民间制度规范。

二、民国时期昆明师约文书实践

云南省博物馆收藏的昆明师约文书共有16件,均形成于民国时期,记录的是手工业行业学徒投师学艺和职工就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关系契约文书中的身份关系契约文书,具体包括投师文约、学徒入铺学业保证书和公司职员入职保证书(志愿书)。

(一)投师文约

投师文约是学徒在投师学艺时,与所拜师傅签订的明确拜师学艺期间师徒彼此权利义务的一类契约文书。云南省博物馆共收藏12件民国时期昆明投师文约,涉及的手艺和行业有成衣业、鞋业、棉絮手艺、象牙手艺、理发业、寿板业等,其中:投师成衣业、理发业的文契各3件,投师学习棉絮手艺的文契2件,投师学习靴鞋、象牙、寿板手艺的文契各1件,所学手艺和行业不明的文契1件[1]860。

12件投师文约中除去学习象牙艺业和所学手艺具体为何不明的两份“师约”外,其他10件“师约”都是内容基本固定的格式化文本,由相关同业公会统一制发,文书上有同业公会的师约编号或加盖有同业公会的印章。例如2件成衣行业的投师文约,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和下面摘录的这件投师文约[1]838高度一致:

昆明市成衣業商業同業公會師約①

立師約人南永薰之子,名宫夀,係雲南省昆明縣人,現年十二歲。因無職業,延請介紹人説合,情願投懇章老師名下學習成衣藝業。當面言定學習五年半爲限,期满後應盡義務六個月方得畢業備酒謝師以終其事。

立約後應守規則列後:

一、學徒應遵守一切規則,聼師教誨管束;

二、學徒在學習期内每年由師給鞋帽粗布衣服壹套;

三、學徒倘有拐盗貨件、私行逃走、學習半途聲言中止等情,保人應負完全責任賠償一切損失;

四、學徒或遇天災月厄、因疾患病、種種意外危險等事,聼天由命,不與師父及舖内相干,學徒家族親友亦不得稍有異言;

五、學徒畢業時應向公會領取畢業證書爲異日營業或帮夥之證;

六、學徒篳業後若不自行營業者仍在本舖帮夥,雙方将薪工議定,不得借故刁難。

以上規則,甘願遵守並無異言,恐口無憑立此爲據。

注意:招收藝徒立約時,應注意保人是否負責,並邀公會職員臨場证明,以免異日糾紛。

主席:(曾春林印) 公會職員:(印)

憑中人:杜保德(印)

李鳳安(印)

楊贤照(花押)

保人:袁文光(印)

袁双發(花押)

立師約人:受學人 南宫夀(押)

民國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成衣業同業商業公會製發

(印1方,文本不详,骑缝印1方)

从学习象牙艺业的投师文约原件图片来看[1]845,在该文书正中和左上角部分隐约留有两枚长方形印章痕迹,因为太模糊不清晰,无法断定印章的文本内容,但从文书内容仍然可知投师学习象牙艺业是需要在“投師之日上功德銀伍元入公領師約”的,即该行业也有工会,且“师约”也由该行业公会统一管理发放。只有那份“萬兴發”将长子“萬昌明”送到“吴连禄”师傅名下学徒,但具体学何手艺并未写明的投师约,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内容来看,都只是师徒个人之间的私约,没有任何行业公会介入的痕迹。

(二)学艺入职保证书(志愿书)

学徒入铺学艺和职员入职保证书(志愿书),除了文书名称和在师徒(雇佣)法律关系中突出了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外,其他内容和投师文约基本类似,都有关于师徒(企业和职工)之间在学艺(工作)过程中彼此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例如下面摘录的这份“皮業同業公會工業部志願書”[1]848所示:

皮業同業公會工業部志願書*为了方便阅读,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契约原文进行了断句。

立志願書人李增光,係雲南省昆陽縣中和郷西漢村(區郷街)人,年十四歲。今承李之貴介绍,投到李春余先生爲徒,學習製革等工藝爲業,訂期伍年,自卅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四十一年二月十四日止爲肄業學期。至期满時,自願備辦酒餚酧謝師恩,領取篳業証書以便謀生。在此肄業期間,一切膳宿衣着等费均蒙皮業師供給,願聼指導遵守業規(一切載於業規内)。若有種種不法偷盗、拐逃鬥毆等之行爲、違反規章概歸保證人負完全賠償等責,決無異言。學習期内若遇非人力所能爲者(即疾病損傷等),与業師無涉,特立志願書爲證。

保證人:李之貴(手印) 住址:昆陽縣大致街53号

證人:楊正源(花押) 住址:金牛街44号

家長父:胞兄李濟光 住址:昆陽縣中和郷西漢村

立志願書人:李增光(手印)

民國卅六年二月十四日

每张收 印花

4件学艺入职保证书主涉及的行业是制革工艺皮业、骨角化业、鞋业和纺织业,文书也都是内容基本固定的格式化文本,除民国38年的那份昆明裕滇纺织公司职工参加工作志愿书与保证书外,3件文书从内容到文书签订过程都有相关同业公会参与,而昆明裕滇纺织公司职工参加工作志愿书与保证书的条款内容则是由公司一方确定和提供的。

三、民国时期昆明手工业界的契约规范与秩序

16件投师文约和学艺(入职)保证书(志愿书)的存在,说明民国时期昆明地区多种手工业发展表现活跃,并带动就业[2],当地及附近普通百姓愿意央中人介绍投师约,把孩子送到行业内知名手艺师傅店铺内,跟随师父学习能赖以为生的手艺技能,听受师父管束,履行应尽义务。长此以往,手工业界学徒制度在民间得以形成和完善,而这些民间习惯规范借由投师文约等文书被记录和保留下来。通过对上述民国时期昆明市师约等文书的梳理,我们可以对当时昆明地区手工业学徒制度的习惯规范和相关行业秩序得出以下认知:

(一)手工业的学艺期比较长

所有投师文约和2件学艺保证书都对拜师学艺的期限做出了明确约定,其中学艺期限最长的是五年半,最短的也要三年。而且,有些手艺学艺期满后还要继续留在师傅店铺内“帮師”、“盡義務”,时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综合起来算,从拜师学艺到出师毕业总共需要的时间最长的是六年,最短也要3年,时长可谓不短。学艺期限长,一方面是因为传统手工业涉及的手艺技能一般都比较繁杂精细,而教授方法又以口传手授为主,学徒需要长时间跟随师父学习演练,才能完全熟练掌握,并独立从业和自立门户;另一方面是因为投师文约内容反映出当时学徒拜师学艺是不用交学费的,相反师傅还要负担学徒学艺期间产生的衣食宿等用度。虽然手工业领域学徒学习手艺技能的过程是一个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过程,但是,经济利益并不在学艺之初就能产生,而是随着学徒掌握手艺技能程度的提升而逐渐产生。这就意味着,学徒跟随师父学艺的时间必须达到一定长度,才能产生足够多的经济利益以弥补师傅承担的各类学艺成本。

(二)手工业的学徒年龄偏低

多数投师文约文书都对拜师学艺者的年龄进行了记录,他们年龄都不大,最小的拜师者只有12岁。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当时昆明地区诸如制衣、理发等手艺技能已经成为百姓有效谋生手段,普通百姓愿意让孩子拜师学艺,掌握一技之长后独立谋生,同时还能减轻家庭抚养孩子的经济负担并帮助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另一方面,手工业界普遍对于学徒学艺期限规定较长,一般是三到五年的学艺时间外加半年到一年不等的“帮師”时间,早拜师就意味着早出徒、早自立,家庭经济压力和状况也能早一日得到缓解和改善。正是出于这种“赶早不赶晚”的想法,学徒年龄乃至劳动者参加工作的年龄必然呈现低龄化趋势。国家法律应当是看到了这样的现实需求,并没有对手工业学徒和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最低年龄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放由行业、家庭和劳动者从各自立场做出自认为理性的选择。

(三)同业公会组织作用突出

15件民国昆明市投师文约等文书从形式到文字都表明,手工业学徒制度当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就是手工业的那些同业公会组织,例如:“成衣商业同业公会”、“理发业公会”、“鞋业商业同业公会”、“骨角化业公会”等等。这些同业公会组织对学徒拜师行为和师徒关系的形成,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同业公会规定拜师学艺必须订立师约,并且由同业公会统一制作师约文本,投师约者向其上交一定数额功德銀才可领取师约。不立师约就拜师是不被允许的“私相授受”行为,师父和徒弟会受到来自行业公会的严厉惩罚。师约的主要内容是同业公会制定的行规行矩,所有拜师学艺的学徒都必须全部接受并严格遵守。订立师约时以及学徒学满毕业谢师时,必须请行业公会的负责人或职员到场监督见证。有些时候,学徒学满时还要向行业公会上交一定数额的功德银方能拿到毕业证。总而言之,民国时期昆明地区手工业制度体现出明显的行业自律性,一种依靠同业公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而实现的行业自律[3]。

(四)手工业中的师徒关系不平等

手工艺行业制度规范调整的经拜师学艺建立起来的师徒关系并非是完全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是带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不平等的契约关系[4]。拜师学艺过程中师父与学徒的地位是不平等,师父处于明显优势的地位,而学徒在人身方面一定程度依附于师父,是不完全独立的被支配者,具体表现为:一是拜师文约的立约人大多不是学徒本人,而是学徒的父亲、叔伯或兄长等人,学徒本人就投师一事没有自主权,依附于父兄等“家长”。二是投师文约约定的学徒学艺期间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自觉服从师父教导管束,如:“應遵守一切规則聼師教誨管束”、“遵聼教訓不得違拗懶惰”、“不得走東去西認性糊爲好事生非”等[1]838,844,这表明学徒的父兄家长投师约给授业师父,是将孩子托付给师父授业管教,授权师父在教授学徒手艺技能时可以代其行使部分“父权”。师徒关系一旦确定,师父对于徒弟而言就是“家长”,实际上获得了学徒家长对其享有的带有支配性的“父权”,而学徒在人身上则开始依附于师父的。三是投师文约的内容更偏重于强调徒弟的义务,徒弟是师徒关系中主要义务的承担者。徒弟学艺前要请契投师,学艺期间必须尊重师父,接受师父管教约束,行为端正、遵纪守法,坚持学艺不得半途而废,遇到生病和天灾等不利情形,必须自己应对和承担后果,不可殃及师父。完成学艺还要无偿为师父工作一段时间,并备酒宴完成谢师方可自立门户,甚至自立门户时不能和师父形成竞争关系影响师父生意。

(五)保人责任重大

保人,又称保证人,无论是在师约当中,还是投师保证书和职员入职志愿书及保证书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契约责任。根据文书记载,保人承担的契约责任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介绍责任,即通过自身的介绍和牵线搭桥,帮助并不熟悉彼此“根底”的师父和徒弟家长之间、师徒之间建立起最起码的了解和信任,使双方产生建立师徒关系的意愿。二是担保责任,即对学徒学艺的决心、诚意和学徒学艺期间行为规范性、守约性承担担保责任。并且,保人的担保责任多体现为经济责任,例如学徒学艺期不满就放弃的,那么对于师父已经支付的学徒衣食费用必须由保人来负责赔偿;徒弟学艺期间不良行为产生的损失也是由保人负责赔偿等。因此,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必须对师徒双方得具体情况都比较熟悉,或者至少对学徒一方的情况“知根知底”有基本信任,这样才能够在不给自己带来麻烦的前提下说服师父同意收徒。另外,保证人本人还应当具备足够的担保责任能力,要么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要么具备一定经济能力,这样才能够获得师父信任从而愿意接受其介绍和担保。额外补充一点,保人的以上责任在有些文书当中是由介绍人或者中人来承担的,虽然具体责任人的名称不一,但其在师徒法律关系中的作用却是一样的,都不可缺少。

四、结语

中国古代百姓在日常生活当中使用契约文书的历史非常悠久,因此有大量契约文书留存至今,这些契约文书或存于民间或集于官方机构,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收录整理的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比本文所运用的契约文书要多和丰富,因此对该书收录契约文书进行开发利用的空间无疑也是非常巨大的,对它们的研究和梳理,有利于逐步揭示出整个云南地区清代和民国时期民间法律制度的真实状况。

[1]吴晓亮,徐政芸.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马曜.云南简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270.

[3]李国功.中国古代商法史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548.

[4]云南省编辑组.“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之“昆明民族民俗和宗教调查”[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5:41.

[责任编辑:范禹宁]

2017-03-10

杨志芳(1975-),女,江苏常州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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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3-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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