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属性论争:公法、根本法抑或母法
2017-03-07李东澍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上海 200241)
宪法属性论争:公法、根本法抑或母法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上海 200241)
基于公法、私法之划分,宪法属公法无疑。然而,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此命题提出了质疑,其观点可概括为两类:其一,因为宪法是根本法,所以宪法并非公法;其二,因为宪法是母法,所以宪法并非公法。通过对前述观点的整理分析,可知根本法应为普通法律的对应概念,宪法可同时作为根本法与公法;同时,母法理论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故此,宪法属于公法,应以公法视野推动宪法实践与宪法研究。
宪法属性; 公法; 根本法; 母法
一、问题的提出:宪法的公法属性及其论争
1832年,法理学家奥斯丁在《法理学讲义》一书中首先区分了近代意义上的公、私法,并指出公法由宪法和行政法组成,此即狭义的公法[1]。广义的公法则包含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在内。公、私法之划分,立基于近代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相分化的时代背景,亦是法律和法学演进的客观需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相分化,产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别。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关系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力之关系,调整这两类公共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公法;私人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则为私权利与私权利之关系,调整此类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即私法,私法不直接涉及公权力之行使。要言之,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根本的政治性,由此产生的公法学是一门以法律原理拘束、指导公权力实施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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