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性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研究
2017-03-07王聪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年3期
王 聪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清代性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研究
王 聪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本文依据清代《刑案汇览》中记载的相关案例,对清代性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类型、防卫主体、防卫时间、防卫后果、刑事责任、诉讼程序进行系统分析,揭示了清代法律对性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特点。
性侵害;正当防卫;登时格杀
性侵害犯罪是一种古老而常见的犯罪,秦汉以来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针对性侵害的正当防卫直到《大明律》才有清晰的规定。《大清律例》中没有关于性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律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主要体现在《刑案汇览》的“夜无故入人家”、“杀死奸夫”、“父祖被殴”及“罪人拒捕”等类型的案例中,其中“杀死奸夫”条例涉及性侵害的正当防卫。《大清律列》将性侵害行为分为“强奸、图奸、调奸”三类,与此相对应的防卫行为也分为三类并区分了不同防卫主体、防卫程度、不同的刑事责任,其中对“男子拒奸杀人”的规定,同时还考虑到防卫主体和防卫对象之间的的亲属关系,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传统社会法律对家族伦理的维护。
一、清代性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类型
(一)受侵害人为女子
性侵害行为的受害人为女子时,防卫主体分为“本妇”、“本夫”“有服亲属”、“非应捉奸之人”四种不同的情况。
防卫人为“本妇”即受侵害者本人时。“照擅杀罪人减一等,拟以杖流”。虽得以减刑,但仍被判流放。……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