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王阳明的道德哲学
2017-03-07张智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张智涛
(湖南师范大学 哲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1)
论王阳明的道德哲学
张智涛
(湖南师范大学 哲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1)
道德规约的普遍性与主体的个体性之间的关系是国宋明时期道德哲学的核心话题,前者体现着道德原则对于主体的外在要求,后者体现着主体对于道德原则的主观态度,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张力。王阳明的道德哲学就是以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为旨归的。
天理;良知;本体;功夫
在我国宋明时期的道德哲学思想中,本体一般是指超验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它所体现的是道德原则对个体的普遍性要求,是对个体行为的外在的他律,也就是主导个体在日常生活中行为的形而上的指导原则,亦即个体行为的“应当”之则。功夫便是主体在普遍的道德原则指导下的具体的德性践履,体现的是主体性和个体性。主体正是通过对于超验的道德原则的认可从而实现了主体向主体间的过渡,实现了抽象道德原则的具体化。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正是凭借着自己的理性才实现了由自在的存在向自为的存在的飞跃,人作为有理性的自为的存在者,它的一切活动都超越本能无不打上意识的印记,而意识活动的独特性使得个体必然成为一个个具体的自由的原子,但这与动物的原子性却有着极大的不同,因为后者对其自身作为个体存在这一事实是没有意识的,或者说是肯本无法意识到的。
比之于动物的存在,人的存在不仅体现在人这一理性存在者不仅可以意识到自己作为独立的个体性的存在,同时还会意识到他作为社会性的存在这一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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