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和解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契合
——从功利性视角到正当性视角的转换
2017-03-07陈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陈芹
(广州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0)
论当事人和解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契合
——从功利性视角到正当性视角的转换
陈芹
(广州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0)
当事人和解程序是新刑诉法增设的一种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何以减轻刑罚?法理何在?现有的理论探讨均从功利性的视角进行论证,或割裂诉讼法与实体法之关系,或有抽象空洞之嫌。当事人和解制度的法理论证,应从功利性视角转向正当性视角,寻找其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契合点。人格责任论从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方面探讨罪责,为当事人和解得以减轻刑罚提供了实体法的理论依据。基于人格责任论的立场,当事人达成和解,虽不能减少犯罪人的行为责任,但对犯罪实施后的人格形成责任进行了有利的评价,从而减少了犯罪人的罪责。
当事人和解;恢复性司法;人格责任论;人格形成责任;人身危险性
一、问题与视角
(一)问题:当事人和解与传统刑法理论如何契合
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规定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77、278条,是新增设的一种特别程序,它是针对部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当事人和解自2012年立法以来,各地司法部门不断探索,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