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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以河南省为例

2017-03-07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建筑业

肖 琰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营改增”的意义

增值税作为一个舶来品,最先起源于德国和美国。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便在这两个国家开始萌芽。从1954年法国率先开征增值税到今天,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这一税种,成为最受欢迎的税种之一。

我国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收政策,在劳务领域征收营业税,在货物领域征收增值税。这种两税并行的税制结构是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而设定的,为规范当时的财税体制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化水平的提高,这种税制结构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日益凸显,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改增的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的大幕率先在上海拉开,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破冰试点改征增值税,又称“1+6”模式。后试点地区由点及面,再到全国,试点行业也由“1+6”模式陆续增加到“3+7”模式。直至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所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营业税至此退出了历史舞台[1]。

我国进行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既是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是国务院“十二五”计划必须完成的税改目标。营改增作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其重大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2)营改增有利于平衡产业结构,引导投资方向。

(3)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上下游产业融合。

(4)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5)营改增有利于第三产业走出国门,抢占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化水平。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营改增政策在平稳推行,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2]。

二、河南省建筑企业发展概况

伴随着营改增的平稳推进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各项改革政策的密集颁布,建筑行业深度洗牌的风潮已经来临。据2016年9月13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最新发布的《河南建筑业统计分析报告》显示,河南省建筑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企业“走出去”成果明显。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河南省建筑业2015年共完成总产值8047.65亿元,呈小幅增长态势,较2014年增长1.7%,但增幅下降11.3个百分点。河南省建筑业“走出去”战略见成效,在国际市场稳步发展,2015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43.35亿美元,增长2.55%;完成营业额48.31亿美元,增长2.6%;外派劳务70243人次,增长0.8%。

(2)郑州、洛阳两市继续领跑河南建筑业。2015年,两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在全省所占比重达49.2%。其中,郑州完成2699.68亿元,占比33.5%,位列第一。

(3)迈向建筑业强省任重而道远。河南省建筑业2015年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实现利润341.01亿元,比上年下降13.0%,增速较去年环比下降38.4个百分点,劳动生产率为287718元/人,增速比去年下降4.0%,减少12051元[3]。

(4)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

三、 “营改增”对河南省建筑业的主要影响

1.建筑业实际税负增加,利润面临压力

建筑业原来适用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可以作为一项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不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目前建筑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而之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建筑业无法将增加的增值税通过价格调整的方式向下游转嫁,那么,在收取的总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其营业收入将大幅度低于税改前扣除营业税后的净营业收入。而在成本这一方面,由于建筑业人工成本、材料费开支占总成本比重较大,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成本难以降低,这样一来,建筑业营改增后利润降低在所难免。[4]

2.建筑业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该行业普遍存在聘请大量工程施工队的情况,劳务成本占比较大,难以取得合法扣税凭证,这部分成本相应的增值税难以抵扣。

部分地材是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的地材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建筑用砂、土、石料、自来水;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生产的砖、瓦、石灰;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这些材料难以取得发票,即使取得发票,也只能按3%的比例进行抵扣。

2009年,我国增值税进行了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但现实是施工企业多数成立于营改增之前,大多固定资产在转型之前购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按当时税制要求计入了固定资产成本计提了折旧,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才能抵扣进项税。所谓“三流一致”是指合同流(合同签订的主体)、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主体)和发票流(开具发票和收受发票的主体)必须相互统一。而建筑业往往存在资质共享问题,比如子公司以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资质中标,与外单位之间进行资质共享等,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可能不一致,难以达到税务机关“三流一致”才能进行税款抵扣的要求,这部分税款可能得不到抵扣。

3.成本管理面临挑战,投标工作难度加大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那么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抵扣,这样一来,其成本将发生变化。因此,建筑业在投标以前,需要对投标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进行估算预测,以便合理预测工程成本,而这项预测工作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有一定的难度,加大了投标工作的难度。

4.企业资产负债率变化,影响企业发展信誉

在原有营业税模式下,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全部计入资产成本,而改征增值税后这部分价款允许抵扣,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都有大型器具设备,有些企业这方面的设备动辄十几亿,扣除进项税额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变低而负债账面价值不变,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在分子不变,分母变小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上升,而这一变化将会给企业融资、运行和信誉带来不利的影响。

5.建筑企业涉税风险加大

营业税属于地税,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增值税属于国税,由国税机关征管。增值税的管理相当严格,国家通过“金税工程”对增值税进行严密的监控,该系统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已经实施的金税三期工程,把税务系统、工商系统和住建部系统的企业信息进行全国性联网,管理越来越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经常开展发票“三查”行动,即“查税必查票” “查账必查票” “查案必查票”。

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也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三流一致才能进行,否则除了不能抵扣外,还有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也相当严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国家刑法,以定罪处罚。根据中国的刑法,在刑事立法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较为严厉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有统计显示,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70%以上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建筑企业报税人员来说,增值税的申报流程和业务处理是陌生的。而增值税无论从会计核算来说还是从税务管理来说都要细致和复杂得多,增值税的发票管理严格,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的生疏,错报漏报势必会加大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6.建筑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加

建筑业工程项目结算,一般包括验工计价、收入确认、工程款收付三个部分。由于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存在滞验收、超验和欠验的情况,导致总承包与业主、总分包之间实际结算工程款的时间相对滞后。项目结算周期过长,势必造成施工企业先垫付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的税金,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

四、化解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难题的应对策略

1.立即着手进行现状梳理

企业应结合近来营改增的运行情况,不断梳理涉税业务流程,总结“营改增”涉税风险区域,对供应商的信息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制定应对方案;对企业自身的材料设备成本、人员成本、设计成本、融资成本、主要税金进行分析,对自身票据取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厘清自身经营模式和收入类型,选择最优方案。

2.加强涉税风险管理

(1)加强发票管理。企业应明确对外接受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审核和保管部门,接收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要符合规定,发票交易背景和内容应真实合法,绝不接收虚假发票。接收的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以免超期认证得不到抵扣。

(2)加强合同管理。原来营业税是价内税,而现在增值税是价外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合同时,不应采用旧的合同版本,应对原有版本进行梳理和调整,应注意区分企业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的不同利益诉求,合理确定招标采购流程,设置合理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相关条款的修订可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明不含税价款和税额分别是多少。

第二,修改工程付款规定。与业主约定付款时间及延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和时间。

第三,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

第四,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

第五,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等,及时告知乙方。

3.加强税务岗位管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紧跟改革步伐,根据新税种管理的需要,调整原有财务岗位的分工,优化税务岗位的设置,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企业应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从“受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加强管控,做到不接受、不介绍、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背景及内容合法真实,从根本上防范税务刑事风险发生。财务人员应加强营改增业务的核算能力,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减少税收风险。

4.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

(1)完善供应商资料管理并进行定期更新。建立供应商档案,将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和税务信息整理归档并定期进行更新。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类型、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税务信息包括纳税人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营业额、开具发票类型、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适用的增值税科目、是否享受增值税特殊政策等。

(2)增加供应商评价考核。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的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供应商需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情况方面的考核,比如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及时性、合规性等。

5.加强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

企业应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比如:

(1)科学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和采购时间,在不影响施工工期的前提下,推迟材料的采购,减少资金占用。

(2)刚需设备可以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尽量采用融资租赁,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的进项税抵扣。

(3)制定新老项目的资源合理调配计划,由于老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将原有的库存物资尽量用于老项目,将新购材料用于新项目,最大程度抵扣新购物资的进项税。

(4)以“转供水电”的方式或安装独立水电表的方式取得可抵扣的凭证等。

(5)为了获得较大的进项税额,企业可以考虑将预制构件和钢结构分包业务拆分,分解为货物采购和劳务分包两项业务,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这样采购合同就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比劳务合同多抵扣6%的进项税额。

6.加强项目工程结算的管理,缓解资金流压力

企业的销项税额是以项目每月与业主的结算单上的金额和日期为依据计算的,并依据结算单上的金额和日期向业主开具发票同时索款,因此与业主的结算工作尤其重要;进项税额需要按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结算单计算并取得发票,以便抵扣。因此与上下游企业及时办理结算确权并开具发票,才能建立完整的抵扣链条。加强项目工程结算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加快与业主的结算。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条款,包括提高预付款比例、期中和最终结算时间、付款时间、保修金的支付条款;在合同中写入结算和付款的制约性条例,加大对业主的收款力度,及时回笼资金。

(2)加大对分包的结算管理。在分包合同中写明及时取得发票的相关条款,如先提供发票、后拨付工程款,通过这些措施确保及时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的流出。

(3)加快已结算款的清欠和回收工作,减少企业支付增值税税金的现金流压力。

7.加强相关人员“营改增”专项培训和宣传工作

在营业税税收制度下,办税人员对增值税了解较少,一时间难以适应在所难免。部分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政策一知半解,有关税制改革的精神没有领悟透彻,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错。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应将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作为经常性工作,特别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工程造价等岗位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紧跟营改增的步伐,随时更新营改增的政策法规,不断进行后续教育,通过多轮重复、层层深入等方式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还可以通过印发相应的宣传手册、制作微信宣传片、利用单位微信公众号进行营改增知识的普及等手段,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力度。

8.及时制定“营改增”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合规操作

为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企业应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管理制度,比如及时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内容应涵盖增值税重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具体包括:应税收入确认的时点;价外费用的范围和处理;视同销售的业务规范;进项税抵扣的范围;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增值税日常工作管理重点应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客户信息的管理、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等。此外,企业还可以制定《财务工作实施细则》《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不动产租赁业务增值税管理手册》等,将相应工作流程制度化,确保操作合规。

[1] 戴琼.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操作实务与技巧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1-3.

[2] 新浪财经.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最后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EB/OL] . [2016-03-18]中国经济网,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603/18/t20160318_9619548.shtml.

[3] 河南建筑业统计分析报告 [EB/OL] . [2016-09-14]河南省人们政府网,http://www.henan.gov.cn/jrhn/system/2016/09/14/010671764.shtml.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组.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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