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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东正教与国家治理的三重关联

2017-03-07杨昌宇

关键词:东正教教会法治

杨昌宇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

俄罗斯东正教与国家治理的三重关联

杨昌宇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

宗教与法治是近现代法学的一个核心议题。俄罗斯东正教渊源深远,对俄罗斯国家治理模式具有形塑作用。俄罗斯国家治理传统源于西方基督教传统,但又一直处于与西方背离之中,当代俄罗斯法治之路更是突出本土化与自主性特征,其中东正教文化传统仍然为其提供精神动力和信仰支撑的作用。在俄罗斯历史上,教权与政权、教会法与国家法、国家法与宗教关系密切,这三种关系的发展变化在不同层面勾化出东正教如何一如既往发挥影响作用,并在当代俄罗斯世俗法治国家发展中由显性层面进入到隐性层面。

宗教与法治;俄罗斯国家治理;东正教

近现代西方法治萌发于中世纪,在历史实践中随基督教世界的一分为二发生分流。以西欧天主教及后续新教传统为代表的支流随北方日耳曼与北欧文化融合,先后孕育成英、法、德等主要法治国家,另一支流在东方以俄罗斯东正教传统为代表在文化融合过程中形成了另一法治传统,它既在西方传统之中又在它之外,斯拉夫文化对这一法治传统产生深刻的影响,具有特殊性同时又与西方有割不断的渊源联系。这一传统和西欧一样正统,甚至更为古老,因东正教的缘由与古希腊-罗马文化更为亲密。俄罗斯法治渊源于西方,但又一直处于与西方背离之中,在俄罗斯化之路上东正教文化传统一直为其提供精神动力与凝结作用。虽然俄罗斯在历史上几经沉浮,国体政体不断变化,但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东正教文化传统却一以贯之,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

在西方法治进程中,宗教与之有密切联系。宗教不仅在诸如平等和正义等价值观方面为立法确立信仰基础及表达司法目的,而且教会自身的组织治理也为法制的演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西方现代法制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渊源[1]。东正教作为一种外来文明形式,从一开始就在俄罗斯国家法制、国家管理体制方面发生作用。在俄罗斯国家治理过程中,东正教在三个层面与之发生关联:一是在国家权力构造层面上,体现为教权与政权的现实关系;二是在社会治理规范结构层面上,体现在不同时期教会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之中;三是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国家法对宗教的法律规约,通过不同时期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反映出来。

一、俄罗斯政权与教权的博弈关系

考察东正教与国家治理的关联,一定要回到政权与教权这个传统议题。在俄罗斯,政权与教权的结合由来已久。俄国社会学家米罗诺夫认为,自伊凡雷帝时代1547年确立沙皇制度起,直到18世纪初期,俄国官方权力观念由四个部分构成:君权神授、宗法统治、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直接代理、由上帝和沙皇共同治理和谐的东正教王国[2]112。“16—17世纪的俄国政体形式可称为人民君主制或宗法制的君主制,外部受贵族、代议机构及教会等制度的制约,内部又受传统习俗、法规及东正教教义的约束。君主施行的是传统统治,因为这一形式的统治建立在对古已有之的秩序的合法性及神圣性深信不疑的基础之上。”[2]121在这一时代,东正教教义对君主的约束作用是内在的,靠的是信仰自身的力量。在17世纪,莫斯科总主教和宗教会议是参政主体,是皇室家族、宫廷朝政乃至整个国家所有重大事件不可或缺的参与者[2]118。在这一时代,宗教会议成了参政主体,东正教以“宗教会议”这一组织形式成为多元参政主体不可或缺的一元。

直到近代为止,教权一直是国家权力构造的一部分,分担着相应的职能。在俄罗斯国家与社会双重权力结构体系中,政权与教权一直是一个难于处理与平衡的政教关系问题,由来已久远未结束。自罗斯受洗以来,俄罗斯政教关系的主体可以认为就是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代表表现为王公、皇帝、沙皇、国家政权)与东正教会,如何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世俗权力的拥有者与教会各得其所,各理其政,这是一个亘古难题。

从一开始,二者之间的博弈在无意间促动了法治的发展。基辅罗斯时期,法律渊源除众所周知的《罗斯法典》外,还有罗斯诸王公制定和颁布的教会条例和条令。这些条例和条令的主要内容表明了国家与教会的关系,确定了僧侣的地位,规定了教会法庭的管辖权[3]。《圣弗拉基米尔法典》和《智者雅罗斯拉夫法典》(也有的译为《弗拉基米尔条例》和《雅罗斯拉夫王公条例》)被认为是两个重要的协调政教关系的法律文件。“俄国协调国家与教会关系的第一次尝试是《圣弗拉基米尔法典》”[4]436,这部法典由三部分组成,分别规定了王公对教会的物质支持、教会法庭的职权范围、教会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尼科林神父认为,这部法典决定了教会在新国家里的地位,指明了俄罗斯民族道德培养事务中国家与教会政权之间相互作用的可能途径与形式[4]437。此后的《智者雅罗斯拉夫法典》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世俗犯罪和违反教会教规的犯罪。世俗犯罪是违反人类法律,违反教会教规的犯罪是违反上帝的法律,是道德上的不公正或谎言,它不但是一种行为,还是关于行为的想法,给他人和自己都可能带来物质或道德上的损害。这部法典对教会法庭的权限及教会对各类犯罪惩罚措施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4]437-438。此时,国家法律与教会法律相混合,国家法律中渗透了宗教和道德因素。教会在国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协助国家培养公民道德、维护社会秩序,从总体上说,主教们以其高尚的道德威信,在王公中间发挥调解人和中间人的作用。“尽管没能消除王公之间的内讧,没能阻止国家的分裂,没能挽救罗斯国家走向衰落,国家最终落入蒙古鞑靼人的统治之下,但是,罗斯教会在国家危难时期,仍然发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替代的调解和联合作用。”[4]441

我国学者进行了更为专业和细致的分析,认为上述两个法典代表了教会司法权在俄罗斯的确立与发展。《圣弗拉基米尔法典》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将有关教会司法权的内容进行确定,涉及“什一税”、教会法庭的管辖范围等内容;《智者雅罗斯拉夫法典》规定的内容更为细致,如扩大了教会庇护的对象和教会法庭的职权范围、将世俗法庭审理的一些案件也交给教会法庭审理、世俗人士与教会人士之间的冲突交给有世俗法官和教会法官共同组成的法庭处理等[5]。东正教传入罗斯后,在已有的王公法庭之外形成了宗教法庭,王公把大量的案件和人犯交教会审理,形成了世俗司法权与教会司法权并存的现象。此时宗教法庭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可处理道德、信仰、继承权和婚姻方面的一切讼案,不仅管辖人群广泛,而且范围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完全可以左右人们在日常中的一切活动。

纵使在蒙古鞑靼人长达200年的统治时期中,教会对罗斯人仍然发挥最为重要的凝聚作用。蒙古鞑靼人信奉多神教,对各类宗教都表现出多神教特有的宽容,因此不但没有限制东正教会的自由,反而支持它的发展。“罗斯人在政治上受蒙古鞑靼人统治,但在宗教上享受着充分的自由。东正教会还享受各种优惠待遇和特权。”[4]443因此,“教会是罗斯人得以存在下去,罗斯国家联合,最终走向独立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4]441。

二、教会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在俄罗斯历史上,教会法与国家法关系,主要体现在规范层面上的治理范围问题中,表现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联姻。教会法属于社会自治规范,与国家法一同起到治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国家管理职能,在规范层面上是相互弥补的关系。由于东正教传入俄罗斯的方式是最高权力的强制引进,教会本身缺乏自治传统,因而教会法不是自生自发产生与发展起来的,这也就决定了教会法影响范围和表现形式都很有限。教会法势微的一个分水岭是彼得改革,它开启了政教分离的新时代,由此,自罗斯受洗确立东正教的国教地位,到彼得改革前,一直是政教合一的合谐时期,彼得改革后,随着主教公会制替代了牧首制,东正教对政权的影响地位就呈下降趋势。十月革命后,真正进入到政教分离时期。政教合一时期,教会法有存在的空间,并且在一定范围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职能,对国家法起着呼应和弥补的作用。如从1551年伊凡四世《百条决议集》中涉及的内容看,有解决和处理教徒的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条文(结婚、再婚、禁止重婚和相关结婚税等问题)、神职人员的婚姻问题、宗教司法的相关问题。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问题[6]。近代以来,教会所承担的法律(包括司法)职能逐渐被排除,从1917—1918年列宁颁布的各种宗教法令, 到1990年《宗教信仰自由法》再到1997年《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4]174-182,216-228教会所承担的法律职能被完全剥离,只承担相应有限的社会职能。

俄罗斯教会法对国家法的成文化与体系化有重要影响,但俄罗斯教会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在他所历数的六次重大的全方位革命(包括俄国革命),“不仅涉及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教会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结构,新的法律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历史前景,以及新的一套普遍价值和信仰”[7]23-24。在上述表现中,在“新的教会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结构”这一方面,俄罗斯较为特殊。从彼得改革开始,教会法的治理空间受到挤压,范围开始缩小。十月革命则较为彻底地直接消灭了这一结构关系,用一种“世俗宗教”替代了原有的宗教。伯尔曼认为“自由的民主”与“革命的社会主义”是两种棋逢对手的世俗的宗教,虽然产生时间先后,但在基督教中有着共同的渊源。“自由的民主是西方历史中第一个伟大的世俗宗教——第一个脱离传统基督教同时又从基督教中接收了神圣含义和某些主要价值的意识形态。”“当共产主义于1917年最终在俄国夺得政权时,它的学说已经获得了权威性启示的神圣性,它的领袖获得了高级教士的神受资格。”[7]37在这个意义上,俄罗斯教会法对国家法的影响进入到一个更深的层面。

三、俄罗斯东正教与法律的互动关联

“法律植根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特定需求作出回应。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们认识、阐述和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一定的历史方法。”[8]因此,对俄罗斯相关法律从形式到内容的解读,是将法律作为了解俄罗斯东正教对国家影响历史的一种方法。古今中外的国家与民族存在各种不同的法律与宗教的互动模式*作者从不同视角区分出30种法律与宗教的互动模式。[9]。很难用一种模式来概括俄罗斯历史上法律与宗教到底是哪一种,因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俄罗斯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不同。就这一问题,学者们从法律史学与宪法学的角度已经有相对详细的梳理,形成了基本的共识。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我国已故学者刘春萍教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曾进行过较为详尽的梳理,她认为,从基辅罗斯时期开始,“法律与宗教之间有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封建割据时期则体现出法律利用宗教的特性,中央集权时期呈现的是法律把宗教世俗化的倾向,帝国时期法律使宗教边缘化,苏联时期法律对宗教的保护或者限制则表现出不连贯性和不稳定性,在不同时期变换展现法律保护个人信奉宗教的自由、法律与宗教分离、法律与宗教冲突、法律限制宗教、法律禁止宗教等特点。而当代俄罗斯在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彰显出法律包容接纳宗教、法律对宗教保持中立、法律与宗教对话的态度”[10]。这一研究成果在宏观上为我们勾勒出俄罗斯法律与宗教关系的一幅历史图景,并取得了学界的共识。

在俄罗斯不同历史时期,涉及宗教与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众多,这也足见此问题的重要与复杂。学者们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梳理,一般涉及下列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罗斯法典》,1551年伊凡四世《百条决议集》,1721年彼得一世《宗教事务管理章程》,十月革命后列宁颁布的各种法令,1936年宪法第124条,1993年宪法第14条,1990年《宗教信仰自由法》,1997年《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及其此后的两次修改等。然而,如果说对上述有代表性法律文件解读只是理清一个宗教与法律的历史脉络,那么还没有真正做到对俄罗斯这个有漫长东正教传统国家治理模式核心特质的揭示。同时,也无法回答下列一系列困惑:东正教在俄罗斯法治进程中的影响到底表现在哪里,它如何能对这个过程产生影响作用,影响又是如何发生的,这一系列问题引导我们在更深层面上来追述和分析东正教与国家治理的关联。

东正教孕育并催生了俄罗斯现代法治模式, 对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制体系的生成等方面都有很大影响。当代俄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为世俗国家,不持任何宗教偏见,但事实上,东正教是明显受到世俗政权偏爱的宗教派别,当前俄罗斯宗教立法对东正教有特殊保护倾向。俄罗斯联邦法律框架下的宗教信仰模式与欧洲模式虽然形式相似,但实际上受到了其国家与东正教的这一超法律关系的弱化和抵消[11]。

在俄罗斯东正教与国家治理的上述三重关系中,有层层递进的关联,教权与政权的关系直接决定或影响教会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并通过不同时期国家法对宗教的限制与保护直接予以表达。特别是彼得一世改革开启俄国现

代化进程后,法治因素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逐渐曾加,加之近代以来俄罗斯社会制度变革的频繁,从帝俄时期、苏联时期、俄联邦独立至今三重关系均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彼得改革之后东正教与国家政权关系发生疏离,政教合一在形式上发生根本变化,东正教逐渐影响由显性进入到隐性阶段,东正教的弥赛亚意识已经沉淀为一种民族意识。苏联时期实行政教分离制度,包括东正教在内的所有宗教都受到限制,苏联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起信仰支撑作用。当代俄罗斯国家治理模式正在向法治化发展,宪法明确俄联邦的世俗法治国家的地位,特别是当俄联邦经历全面西化转型阵痛后,政治精英进行了治国理念重心调整,以宪法为基础的宗教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宗教活动处于法律规范之下。但东正教则在更深层面上与国家治理发生关联。在传统社会,依靠传统与习俗的力量,俄罗斯统治类型属于建立在超凡神圣性基础上的“卡里斯马型统治”型,皇帝或沙皇借助于东正教在国家治理中实施人的专制统治,但却以神的名义。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背景下,现代文化模式开始替代传统文化模式,但个人魅力型的传统因素依旧延续,现代以总统制为核心国家治理模式延续以神权特质为基础的“权力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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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春萍.俄国法律对宗教保护与限制的历史检视[J].环球法律评论,2012,(4).

[11]Hallinan,Dara.Orthodox Pluralism:Contours of Freedom of Religion in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nd Strasbourg Jurisprudence[J].Review of Central and East European Law,2012,(37).

[责任编辑:范禹宁]

2017-03-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029)

杨昌宇(1971-),黑龙江青冈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人员,从事法治文化研究。

D904.3

A

1008-7966(2017)03-01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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