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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保险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2017-03-07邓立强

关键词:校方团体校园

邓立强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学部,哈尔滨 150080)

高校保险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邓立强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学部,哈尔滨 150080)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大规模扩张,高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着师生的生命安全。目前高校安全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心理健康安全等层面上。高校保险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高校应引入校方责任强制保险机制,规范学生团体保险方式,建立高校校园风险救济基金,建立和健全高校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高校;保险;法律保障;安全风险

自1999年扩招以来,我国高校正呈现出日益开放的趋势,新校区不断兴建,学生人数剧增,一校多址、一校多院的现象比比皆是,校园社会化明显。随着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校外实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成为大学生必修的课程,大学生学习和活动的范围已从校内拓展到了校外,高校校园已成为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公共场所[1]。安全是高校教学、科研、育人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直接关系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高校安全存在的风险

当前,我国高校安全风险可分成两大部分,即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事故和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所谓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事故是指由于学校老师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其履行职责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教师发生损害的事故或者是由于学校或工作人员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学生、教师损害的事故;所谓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是指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或由于学生、教师本人、第三人的过错或与学校职责无关的纯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故。上述事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事故

由于我国高校对学生实行强制的在校住宿制,为了应付日益骤增的新生入住校园,高校不得不加快对学生公寓的建设,有些高校甚至仅在新生入校前几天才匆匆竣工,对于工程的各项验收工作往往走过场,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消防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及标识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配备不到位或不完善的问题。师生消防意识不强,学校管理不到位,许多隐患如在室内抽烟、擅自违规使用电器,或电器、电路老化等隐患依然存在。

消防安全已成为高校安全的一大隐患,一些高校发生火灾给高校师生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二)治安安全事故

近年来,一些治安案件,危及大学生人身、财产案件,以及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在高校时有发生。校园治安事故区分为校园内自身引发和校园外部进入导致两种类型。就校园内而言,个别学生素质不高,物品失窃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来自不同的地区,生活习惯有差异性,学生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摩擦,时间久了,就可能引起冲突直至升级为暴力。如2004年2月,我国云南大学发生的马加爵杀人案件导致四名无辜在校大学生的死亡。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医学院林森浩投毒毒死研究生室友黄洋案。就外力因素而言,由于高校规模的扩展,校园各类人员也不断增多,一是建筑工地多,建筑高峰期校园施工队多达十几个,每个施工队有几十上百人的民工,民工来源复杂,常有一些不法人员混入伺机作案。二是后勤服务人员多,服务人员五花八门,校外人员入内盗窃、行凶抢劫以及诈骗等刑事案件亦时有发生。在后勤社会化潮流下,校园与社会联系日益密切,校园周围无证摊点占道经营、出租房管理薄弱,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超时甚至通宵营业等违规经营现象普遍,一些学生公寓已建在校园之外,后勤服务与治安管理脱节,后勤往往不负责宿舍的安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管理上的漏洞出入学生宿舍伺机作案,高校师生受伤害的治安案件日渐增多[2]。

(三)饮食安全事故

在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过程中,餐饮业首当其冲。伴随着后勤社会化步伐的加快,高校餐饮业有了快速发展,饮食安全的潜在风险也日益加大,其风险存在于校园内和校园外两个方面:

一是校园内的饮食安全风险。学校是人员高度聚集的场所,许多高校都是上万人员在其中居住和用餐,人员密度大,从食品的采购、贮藏、制作到销售,均易发生食品卫生的安全隐患。

二是校园外的饮食安全风险。由于高校人流量大、消费相对集中,所以高校周围往往成为个体私营饮食摊点的聚集地。有些摊点无证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食品原料来源不可靠,卫生条件差,再加上是一些流动摊贩,监管困难,这些校园周边的饮食摊点已经成为威胁学生健康的隐形杀手[3]。

(四)交通安全事故

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张,当前高校校园的面积越来越大。一方面,校园内均有机动车道,客车、货车、小轿车、摩托车均有通行,人多车多,不少高校出口处即为交通要道,学生为采购物品、休闲或其他消费,常常出入校门时要穿越交通要道,加之车辆在校园周边随意停放,占据道路,堵塞交通,妨碍视线,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出入,而且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安全。另一方面,高校校园也从原有的一校区变成了多校区,校区之间的往来与社会大交通的关系更加密切,大学城内,校与校之间连成一片,人流密集,有的大学生公寓建在校外,有的大学生公寓是向社会租借的,学生的日常生活中的交通流量加大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加大。只要稍有疏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在校园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4]。

(五)心理健康安全事故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的充满竞争的社会,大学生面临着社会、家庭、经济、学习乃至今后就业预期的种种压力,一部分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心理比较脆弱的大学生,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大学生中因为精神问题而休学或退学的人数占一定比例。近年来媒体上经常报导一些大学生自杀、犯罪的案例事件,这些和大学生的心里障碍是有关的。

高校的安全风险虽然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和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但上述种种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影响高校的稳定与和谐,而且还会直接导致师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有些损害甚至是高校自身所无法承受的。

二、我国现行高校保险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高校保险法律制度缺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虽然不断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校园安全状况日趋严峻复杂的形势相比,保险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尽管我国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该办法仅为行政规章,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而且没有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校大学生和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区别开来,操作性不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有关学生保险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处于未成年人阶段的中小学生,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将高校学生明确排除在外,而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虽然又发布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这个文件仅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因此,我国高校学生保险法律制度几乎处于空白,这与当前超常规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形势极不协调。

高校保险法律制度匮乏,一方面,影响保险公司推广高校保险的积极性。高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事故责任作出定性,在事故归责时无法明确判定学生、学校以及相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很难对保险的经营风险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价,从而影响高校保险险种的推广;另一方面,影响学生、家长及高校投保的主动性。由于没有统一的保险法律规范,各保险公司往往从自身的经营利益出发,将许多风险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但在安全事故的实际处理过程中,高校的责任往往被夸大,高校常常被迫给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偿付超出其责任范围的经济赔偿和补偿,这导致部分学生及其家长低估了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甚至还错误地认为找保险公司还不如找学校来得容易,从学校可以获得比保险公司更多的利益,进而降低了投保学生系列保险的主动性。

(二)学生团体保险方式不规范

高校保险因其人数众多,投保往往以团体保险方式居多。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它并不是一个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本团体集体投保,被保险人是这个团体的成员。在国外,团体保险通常是一种雇员福利计划,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雇员提供良好的福利保障逐渐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团体保险在我国高校保险中确实发挥了作用,但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团体保险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导致团体保险这种方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争议。

(三)校方责任险市场发展缓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笫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自该办法实施以来,校方责任险逐渐在全国展开,但由于受学校经费不足、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风险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市场发展缓慢,目前我国校方责任险覆盖面只达到10%左右,多数学校仍处于校方责任险的保障之外。有的学校即使参保了校方责任险,也并不能完全解决校方的后顾之忧。因为各保险公司所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概括学校责任事故的一般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列举了11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所推出的校方责任险却只将其中部分情形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而仍然将其余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排除在保险理赔之外。这样一来,学校的责任风险并没有减轻,学校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也导致了校方责任险市场发展缓慢。

三、我国高校保险保障制度的完善

和谐校园的构建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建立良好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高校的保险保障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我国高校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高校保险制度及监管模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高校保险保障制度:

(一)健全我国高校保险的法律制度

1.完善大学生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虽然将高校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内,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仅是一个指导性意见,该意见与当前超常规发展的高等教育形势下快速形成的庞大的大学生群体极不协调,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与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大学生人群之间的矛盾已日益尖锐。笔者认为,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不应局限于试点层面,应变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大学生的特点给予具体的扶持。可以借鉴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凡是在校注册的大学生均应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法定的医疗保险应属于强制保险,保费和参保后享受的待遇都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医疗费的支付由社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面对我国的财政现状,大学生法定医疗保险的保费可以采用国家与大学生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除了强制性的法定医疗保险以外,鼓励大学生可自愿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以补充法定医疗保险的不足部分。

2.完善校方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范

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学校责任保险,但由于该办法采用的是对有条件学校鼓励其参加的表述方式,因此,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校方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制度。笔者建议将校方责任险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校方责任强制保险为化解高校安全事故所带来风险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在众多的校园安全事故中,高校作为责任主体往往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而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将学校安全事故中的校方侵权赔偿责任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高校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高校因无其他资金来源可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不挪用教育经费,这一方面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受损害一方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设立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担机制,能有效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虽然我国多家保险公司在险种中已设立了校方责任险,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其列入强制的保险范围,许多高校迫于眼前的经费压力,主动投保校方责任险的情况并不多见,如前所述,校园责任险的覆盖面较窄,并不能真正起到化解高校风险的广泛作用。

(二)建立高校校园风险基金制度

虽然校方责任险能够降低学校的风险,但是按照保险机构的惯例,对一些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灾害,如雷击、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以及一些人为因素,如学生自杀、自残等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但对于高校而言,受舆论、受害人一方情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事实上并不可能因此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学校可以发动社会力量,通过企业赞助,政府支持、慈善爱心人士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安全事故风险救济基金,资助上述安全事故发生时有关人员的损失,以减轻学校的压力。

(三)规范大学生团体保险方式

大学生团体保险是当前高校安全保障中降低风险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团体保险作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导致这种保险方式在实践中产生许多纠纷。为此,应立法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团体保险方式。

1.明确规定高校可以成为在校学生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主体的问题,由于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高校能否成为在校学生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成为影响校园安全保障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立法明确赋予高校的大学生团体保险投保人资格。

2.许可高校成为大学生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当高校被许可成为大学生团体保险的受益人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高校就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将承担包括医药费、抚恤金及其他费用的风险合理地转嫁给保险机构,从而降低因安全事故所导致的责任,快速地解决相应的纠纷,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 建立和健全高校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高校保险体系中,作为投保人的高校一方,没有规范的、专业的大学生保险管理机构,很多高校将学生保险业务划归学生工作处来管理,由于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导致处理各种学生保险业务存在着很多问题,高校学生保险事务的效率和质量均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作为保险人的保险机构一方,往往集产品开发、销售于一体,在保险合同中他们是强势的一方,一旦学生出险,在核保、理赔过程中他们掌握话语权,这不利于充分保护高校作为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大学生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模式,在中国建立起高校保险的专业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根据高校的特点寻找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引入招投标制度,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开展符合某一高校实际情况的保险业务,使保险公司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投保后,由专业的中介机构负责对高校保险事务的管理工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专业的中介机构为高校及学生办理理赔所需的一切手续,并向保险机构索赔。这样,既可以让高校管理人员专注于日常的教育管理,又可以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将相关事务交由专业中介机构处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确保校园的稳定与和谐。

我国的高校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根植于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实风险,又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保险机制,运用政府、高校、社会、学生各方的力量形成一个综合的校园风险分散机制,构建由大学生系列保险、校方责任强制保险、校园风险基金组成的保障体系,维护高校的和谐稳定,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仕梦清.实习生工伤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5.

[2]王娜.论学生伤害事故之学校安全保障责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

[3]熊嘉逸.关于高校学生安全管理之校园保险适用的法律分析[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6).

[4]赵颖慧.关于完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4,(10).

[责任编辑:刘晓慧]

2017-03-05

邓立强(1965-),男,黑龙江东宁人,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开放教育研究。

D912.284

A

1008-7966(2017)03-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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