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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研究

2017-03-07卢显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书记员内设检察人员

卢显富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四川攀枝花617200)

县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研究

卢显富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四川攀枝花617200)

检察人员是在检察机关中具体履行检察职权的人员群体。以X县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管理现状为研究对象,对存在的检察人员管理模式单一、检察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司法案件行政化审批的办案模式与独立性存在冲突、薪酬水平与工作繁简脱钩、检察人员混岗严重且配比结构不科学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就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建议。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配套制度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逐渐被提出来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权机构极其不完善,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决定了检察人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进行分类管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检察人员的不断增加,检察管理越来越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如何科学管理这支庞大的检察队伍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并由此将上海、深圳等地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研究实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及检察改革的相关措施。同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首次在公报中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上提出来。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2015年2月下发施行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把建立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点任务的一项内容,在任务中再一次强调了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至此,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已势在必行。

一、X县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现状、问题及原因

(一)X县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状

1.X县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管理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作的多次批示规定的。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新型检察制度。X县检察机关始建于1955年7月28日,当时机构极其不健全,人员很少,检察人员统称为干部。根据1954年宪法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人员的职权、任务、活动原则。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党中央连续开展“反右倾”斗争扩大化、“大跃进”运动,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实行合署办公,办案中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彼此可以代行职权)。“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检察干部先后调离或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检察机关被“砸烂”,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人员不复存在。1978年宪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78)21号文件决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X县检察机关经县委决定于1978年10月15日开始恢复重建,相继成立了刑事检察一科(现侦查监督科)、刑事检察二科(现公诉科)、经济检察科(现反贪局)、法纪检察科(现反渎局)、监所检察科(现刑事执行检察局)、控告申诉检察科、罪案举报中心、技术室和办公室。逐步任命了一批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但是检察人员还是统称为干部或干警。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检察机关主要履行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五个方面的职能。从1978年恢复重建至今,X县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逐步健全细化,检察人员逐年增加。

2.X县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与大多数国家机关不同,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实践中,地方党委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对检察机关的制约更为明显。在这种体制下,检察机关往往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地方化严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被弱化。X县检察机关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检察机关的所有经费来源均为县财政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报预算、决算。二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成员由县委组织部确定,一般人员由县政府的人事部门确定。三是检察人员管理套用公务员管理模式。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人员编制分为政法编制、事业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检察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套用上述三类编制。四是没有形成单独的检察官序列,工资待遇套用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待遇,与检察官等级关联极小。五是法学或法律专业人才较少,虽然本科以上学历达36人,其中检察官30人,书记员4人,法警2人,但大部分人员是非法学或法律专业毕业。六是检察人员总数较少,内设机构较多。X县检察机关所在县共计20余万人口,受大环境所限,检察人员行政编制为47人,但为了满足检察工作需要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要求,其内设机构依照上级检察机关设置,设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等18个内设部门。

(二)X县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1.检察人员管理模式单一

首先,对检察官完全是按照现行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行政职务和行政职级成为检察官追求的目标,而代表检察官资历和专业水平的检察官等级反而可有可无,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检察职业认同感。其次,在现行制度下,对于书记员而言难以形成岗位认同感。书记员是临时性、过渡性职位,其职级配置低、职业发展空间极小。最后,只要在检察机关中工作的人员都是检察官,检察官和检察人员的界限不明,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2.检察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是套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的要求,但照搬到基层检察机关并不适用。有些内设机构一年最多办理一两起案件,如刑事申诉、刑事赔偿部门等,有些内设机构的办案数量达到上百件甚至几百件,如审查逮捕、公诉部门等。设立内设机构均需安排专职的检察官,这就造成内设机构之间检察官的忙闲不均;非检察业务部门安排检察官,还造成了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

3.司法案件行政化审批的办案模式与独立性存在冲突

在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案件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批的环节,这种审批程序对从严把控案件质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业务精英们由于诸多原因只审批案件而不查阅案件卷宗的情况却普遍存在。虽然法律规定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但是实际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是不具有检察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检察决定权或者说批准权属于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而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是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审查报告、签发法律文书等方式参与办理案件的,这就导致了被学者们诟病的“办案不断案,断案不办案”的后果。此外,诸多的审批环节极易造成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也容易造成办案责任不清的后果。

4.薪酬水平与工作繁简脱钩

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职务等级薪酬制与结构薪酬制相结合的职务级别工资制,X县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薪酬管理也是套用公务员的薪酬管理模式,行政职级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由于检察机关并未形成单独的薪酬制度,检察人员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的现象,这与我国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实际上,办案工作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也大多在基层,在现行行政管理和考评模式下,许多基层一线办案检察官,由于受到行政级别和职数等诸多条件限制并不能得到晋升,严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5.检察人员混岗严重且配比结构不科学

X县在编在岗的检察人员,除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外,大都具有检察官身份,书记员、司法警察所占比重较小,混岗现象普遍存在。内设机构多,每个内设机构平均不到2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人员办案至少2人以上,以至于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内设机构之间的检察人员相互借用、混用的情况经常发生。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界限并不清晰,有检察官从事办公室、政治部等综合工作的,也有司法警察从事办公室工作的。书记员人数占检察人员总数不到10%;书记员与检察官总体之比为1∶13,出现检察官和书记员比例倒置现象,有些内设业务机构甚至没有书记员。由于长期缺乏书记员,检察官不得不替代书记员履行诸如复印案件材料、告知被告人家属、归档诉讼文书等职能,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样,司法警察的人员占比也过低,检察官也经常代行司法警察的职责。如反贪局的检察官在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查找相关证人、控制犯罪嫌疑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执行强制措施等方面就履行了司法警察的多项职能。

(三)原因分析

首先,形成检察人员管理模式单一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检察人员未形成单独职务序列,也就是并未真正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虽然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基本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但是,自公务员法把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的管理范畴后,检察人员没有形成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人员的职务晋升和薪酬水平都只能套用行政职务职级的管理模式。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确实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这种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

其次,形成其他诸如内设机构不合理、办案模式行政化等方面的问题,是由于检察人员管理模式的配套制度设计缺失而形成的。作为基层的检察机关,在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设计上是没有自主权的,只能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模式来操作。这些已有的配套制度设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影响和制约了检察人员的科学管理,需要重新进行顶层设计。

(四)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检察人员仍然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检察人员与其他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履行职责的依据也存在明显区别。从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职责职能来看,履行检察职能主要通过依据刑事法律办案来实现,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者只服从法律,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其他公务员执行公务主要依据行政法律,必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则,除非上级命令明显违法。

我国检察机关一直沿用书记员到检察官的选任制度,采取单一管理模式。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多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单一管理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推进较快,但是对检察人员进行实质上的分类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制约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矛盾依然很突出。X县检察机关作为最基层的单位,这些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因此,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分工细化的现实要求,对如X县检察机关这样的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二、经验借鉴

(一)当前我国各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确定了一些地区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改革试点,从上海、深圳两地检察机关的试点模式来看,主要改革措施集中如下:

一是人员分类管理方面。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增加了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脱离行政职务职级序列,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优化检察官比例,强化检察官的核心地位。检察官主要配置在检察业务办案岗位,其他非业务岗位不再配备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没有完全的检察权。司法行政人员是各级检察机关从事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拓宽检察官的准入渠道,允许检察官助理和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一定渠道被任命为检察官。

二是配套措施方面。改变层层审批模式,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相结合的办案组织形式。办案组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配备了检察官和检察助理人员。增加检察官办案的透明度,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员或特约检察员部分参与和监督案件,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检察权的职能定位设立不同的内设部门,实现专业化和扁平化管理。最后,建立了单独以检察官等级为依据的检察官薪酬体系,脱离了行政管理模式的工资制度。

(二)国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

在美国,检察官的准入资格和律师的准入资格相同,美国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包括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政府律师两类,其中,政府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协助检察官办理检察业务,也是法律工作人员。〔1〕在德国,检察机关的体制分为联邦和州两部分检察机关。〔2〕检察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包括从事检察业务、行政事务的人员及工勤人员等,分为检察官、辅助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三职组。检察官选任极其严格。检察官实行精英化管理模式,检察官的比例不超过检察人员的15%。辅助人员包括司法公务员和书记员,司法公务员与检察官的权限分明,不属于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则从事行政事务和文秘等辅助事务。其他公务员类似于服务保障人员,包括负责管理书记员的秘书长、秘书以及工勤人员等等,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在韩国,检察人员总体上则分为特定职的检察官和一般职的公务员两类。〔3〕检察官比例也较低,不到检察人员总数的20%。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权力很大,对案件负责、承担责任。检察一般职公务员类似于辅助人员,具体办理业务,以检察官为中心。为保证廉洁,实行检察人员岗位五年或七年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轮换。

(三)国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启示

从上述国家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情况来看,可以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一是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都比较严格,准入条件除了资格考试以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习或者实习经历,可以说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两个基本条件之后方可任命。此外,这三类检察人员之间的转换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特别是其他人员向检察官转换极其困难。二是检察人员的分类类别虽然名称不大相同,但大多分类类别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政府律师等)、检察技术人员等三类,即采用三分法。三是检察人员中以检察官为主体,实行检察官精英化管理,检察官比例比较少,职责职能分工相对明确,界限很清楚。四是检察官的独立性较强,而且职业保障明显,薪酬普遍高于一般公务员。

三、县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对相应人员分类的边界进行界定之外,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内,摒弃不符合发展规律的模式,才能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基于此,对县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首先要建立相关检察人员的管理体系,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

(一)建立检察官的管理体系

检察机关的职能目标,是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来实现的。因此,需要建立检察官单独的分类管理体系。

一是摒弃检察官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现行的检察官等级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检察官等级代表着检察官的工作年限、资历高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检察官的专业等级。对检察官的管理没有必要再套用与其履行职责无关联的行政职级,取消检察官的行政职级反而更有利于科学管理。参照上海检察机关试点经验的做法,检察官可以设立四个职务层次,职级则按照四等十二级来进行划分。

二是要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真正发挥检察官的主体作用。借鉴国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检察实践和县级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配置办案力量,注意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配比,才能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还要突破行政级别和职数的限制,实行优秀的检察官可以被上级检察机关遴选的措施,为办案一线的基层检察官提供更为宽广的晋升空间和机会。

三是走精英化管理模式,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到底需要多少检察官才适宜,要结合实际的工作量和履行检察职责的需要来看,不能随意地“一刀切”。否则就会变成为了改革而改革,达不到科学管理的目的。检察官的比例确定,既要防止“人浮于事”,又要防止“案多人少”,这就需要借鉴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经验和结合各县级检察机关现有的办案力量以及近年来的办案数量等实际情况,同时还要考虑临时的调配和补缺等等。

四是充分保证检察官的身份,除因法定理由不得被免职或调离岗位,维护检察官队伍的稳定。完善保障制度,明确检察官的任职、晋升、考核等均由专门的机构集体负责。

五是完善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机制。培训一般分为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个阶段,由于检察官的准入条件较高,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机制更侧重于在职培训阶段。而在职培训又可以分为入门培训和在职进修两种,新任的检察官必须进行入门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而检察官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在职进修。在国外,检察人员的培训是受到相当重视的。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法律规定更新也很快,检察官不进行在职进修就会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体系

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实行服务或劳务外包,先不考虑是否符合保密规定,这种模式是否可行还值得研究和实践。从字面意思上看,检察辅助人员的辅助具有从旁帮助、协助之意,注定了不能履行完整的检察权,只能是起到辅助检察官的作用。虽然是辅助但也不可或缺。由于检察机关要实现检察职能目标,仅仅依靠检察官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建立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体系可以对保障检察官高效履行检察职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是明确检察官助理职责,避免岗位职责与检察官混同。应明确制定相应的权限清单,其他方面可参照检察官进行管理。二是将司法警察纳入检察人员的范围,在保障检察业务顺利开展的过程中,熟悉检察职责、检察业务的司法警察有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警察的职务序列管理比较成熟,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可以参照执行。三是将检察技术人员纳入检察辅助人员范围。术业有专攻,检察官不可能是全能通才,而检察技术人员的设置就是为了保障检察官依法客观、公正履行检察职务。检察技术人员履行职务的依据与检察官有所区别,而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相近似,可套用公务员法管理。四是让书记员归位,由辅助文员转变为主体配备,在等级管理过程中应单独形成等级序列并确定薪酬。同时,严格划分书记员与检察官以及检察官助理的职责界限,防止混淆。书记员可以采用聘任制,书记员的数量应大于检察官数量,将检察官从常规的文字处理工作中解脱出来。

(三)建立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

把司法行政人员归入检察人员中,主要是适应检察管理的需要,不能只要检察业务而不要必要的管理,走极端是不可取的。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一样,只是其职能不同,检察机关中的司法行政人员是服务于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很广。为了避免检察官职业泛化的情况出现,应禁止检察官和司法行政人员交叉任职或兼职。将检察机关中的行政职权和司法职权明确区分开,同时把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序列严格区分开。

(四)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

界定检察人员的分类界限,是优化检察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实现检察目标、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为适应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在现行检察制度的整体框架内,县级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内设部门的设置标准、检察业务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和构建。

1.设置与办案机制相配套的内设部门

现行检察管理模式下,大部分县级检察机关设有18个内设部门,分为检察业务部门、综合部门、检察辅助部门三大类,基本能满足检察工作开展的需要。对内设机构部门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内设部门要具有独立的司法属性,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二是把握好适度原则,不能一味追求去行政化而忽视必要的司法管理。如像美国这样的三权分立国家,检察权并不一味地归为司法权类,而是归属于行政权类,不能不说存在一定的道理。三是要建立监督制约部门。绝对权力就绝对会滋生腐败。让检察权保持正确的方向,就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检察业务监督部门。

基于以上分析,人员分类管理应与内设部门的改革同步进行,在分类管理制度下对县级检察机关实行内设机构改革,以检察权的顺利履行为前提,整合检察业务部门,成立批捕公诉部、诉讼监督部、职务犯罪侦查部、业务管理部。将现行的部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的职能划入批捕公诉部。将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驻所检察室、控告申诉检察科以及侦查监督科的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两项法律监督职能划入诉讼监督部。承担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职务犯罪侦查部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司法警察大队划入其中,统一管理,发挥团队指挥作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监察科合并为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能是对案件办理的内部监督,为检察官办案、检察长决策提供参考。此外,成立业务保障部,作为行政部门,将原来的办公室、信息技术办公室、政治部等划入其中,负责办公室、政工、纪检监察、检委会办公室、计财装备、调研、技术等各类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2.建立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

改变办案组织形式,设置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摒弃层层审批的行政办案模式。办案组织可以是独任检察官,也可以是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案件复杂、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而设立,可借鉴人民法院的独任庭和合议庭模式。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大多数需要团队协同作战,社会敏感性强,而且权力容易失控,原则上要求强化集中、统一指挥,一般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承办,这也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的具体实践。〔4〕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情况则更为复杂,可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是由独任检察官承办,还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在办案组织模式下,应注意明确几个关系。首先,明确检察长与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的关系。在检察业务上,检察长属于领导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检察官履行职务只对检察长负责。其次,明确办案组内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划清三者的权力边界。检察官在办案组内具有绝对权力,有最终决定权;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只是辅助检察官办案,无决定权。最后,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办案责任追究提得最响的是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其实追究不是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要考虑的最基本因素是哪些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被追究。细化检察业务各项工作的具体流程,分别制定三类检察人员的岗位责任书,明确责任边界和被追究的范围。

3.完善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防止检察官滥用检察权,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来实现。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最根本的监督是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业务管理部的作用,让检察官办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透明。业务管理部应承担起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职责,负责对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在执法办案中的事中、事后监督。事中对办案过程中的违规临界点进行预警,事后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等等。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评估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办案成效。业务管理部可以随时抽查检察官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主要监督检察官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形,但不能影响检察官的独立办案,不能改变检察官的决定。

二是外部监督制约,依托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正所谓阳光是防治腐败最好的良药,必须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外部监督,首先在内容上,在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满足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其次在方式渠道上,要充分保障外部监督主体的知情权,畅通反馈渠道。外部监督的主体主要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属等。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属,范围较窄,可根据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执行;人大代表等人员从某种程度上是代表社会大众的,涉及面宽。要确保这几类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畅通监督的渠道和完善监督的方法。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如电视、报纸、杂志,或新媒体如微信、微博等形式主动适时地通报检察工作的情况;可以建立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对热点案件的问询制度等。最后加强检察机关与外部的互动,如检察人员通过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发现履行检察权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执法公信力。

4.制定合理的综合考评体系

制定综合考评体系首先要明确考评的基本要素,包括考评的目标、考评的主体、考评的客体、考评的方法等等。对检察机关而言,考评目标应当结合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其对检察人员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考评的主体不能是检察官,而是应成立专门的考评委员会,领导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的客体应涵盖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以检察职责职能范围为基础,将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以及重点工作纳入考评范围。为保证考评结果的公正、公平,应采取被考评对象自评自查和考评主体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考评的准确、充分、完整。另外,在开展考评前,应制定检察人员的考评标准、办法、程序以及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的制度。具体而言,对检察人员的综合考评体系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遵循司法工作原理,尊重检察权运行、检察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规律。根据不同的检察人员构成、不同岗位的职责职能等客观因素,设置影响考评基础的基数指标。以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等主要检察业务工作为重点,确定关键性系数和指标及其分值比重,突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控制,把办案流程中的关键节点作为设置指标的主要依据。重视指标所体现的办案流程是否完整系统,强化以程序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的价值理念。关注过程与关注结果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多作客观全面的定性描述,实现与量化考评的衔接,充分发挥正向指标的激励作用,增强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新一轮检察改革已经拉开序幕,改革的思路、目标、原则、任务等已经明确,其中涉及的体制改革、机构调整、人员管理、检务保障、职能强化等多项改革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试点。我国检察机关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片混沌”正在逐步向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前行。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回归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开放性必将成为检察管理新模式。

〔1〕韩振标.中国现行检察体制探析〔D〕.郑州大学,2003.

〔2〕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张承平,徐子良.德国检察官选任制度评介〔J〕.人民检察,2013(13):69-72.

〔4〕张建军,郑建秋,张步洪.韩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简析〔J〕.人民检察,2005(1):50-53.

Study on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of Procuratorial Personnel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at County Level

LU Xian-fu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MiyiCounty,Sichuan Provence,Panzhihua,Sichuan 617200)

The procuratorial personnel are the personnel groups that carry out the procuratorial powers i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The administrative situ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X county procuratorial organs is the object of study.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themanagement of the procuratorial personnel,the irrational setup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administrative cases,the inspectors are mixed and serious and the ratio of the structure is not scientific,and then the paper gives the appropriat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prosecutors.

procurator;classified management;procurator;supporting system

DF83

A

1672-2663(2017)01-0077-06

(责任编辑 廖习华)

2016-11-18

卢显富(1980-),男,广西南宁人,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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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山西省县级纪委内设机构改革全面完成
浅谈检察人员的心理健康与调适
解读《书记员巴特比:华尔街的故事》中的生存危机
案管中心与检察院内设相关部门衔接机制论要:以强化内部监督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问题的思考:以某省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