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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伦理——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

2017-03-07吕政龙

关键词:中世纪起源契约

吕政龙



契约伦理——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

吕政龙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欧洲现代革命开启了世界现代史的大门。研究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意义重大。学术界目前存在三种阐释模式,即马克思主义阐释模式、心理学阐释模式和宗教信仰阐释模式。笔者认为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在三种阐释模式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动因。梳理中世纪末契约观念的变迁过程,可以发现,契约伦理是欧洲现代革命起源的另一种解释。当然,不同的阐释模式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对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问题,还需从其他角度,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契约;欧洲现代革命;起源

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欧洲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几乎都是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而建立的。这表明,在现代社会的开端阶段,革命作为一种共同政治价值观已沉淀于欧洲人民的文化惰性中,成为当时人们对于政治生活的主流价值取向模式。因此,研究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意义重大。当前,对此问题研究学术界主要形成了三种阐释模式。

1. 马克思主义阐释模式。马克思主义阐释模式以社会发展为切入角度,以阶级分析为解释工具。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革命作为一种政治行动,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革命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没有其他的办法能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成为社会的新基础。”[1]

2. 心理学阐释模式。心态史学派以长时段史学为主要关注,通过对社会心理、各种心态现象的分析以探寻革命的起源。古斯塔夫·勒庞运用心理学理论,通过对法国大革命中群众、议会、军队、政府和革命领袖等各个群体进行心理分析,从而综合出法国大革命的起源阐释。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也以个体心理水平,即从认知取向、情感取向和评价取向三个维度去分析革命型政治文化的成因。

3. 宗教信仰阐释模式。菲利普·内莫认为,“近代属于马克思主义的不同革命理论的许多主题都能在千禧年主义的著作中找到。这些文字影响了这些理论,而这些理论的作者们或意识到了这一点,或对此并没有意识。”[2]在内莫看来,近代的革命意识起源于中世纪因弥赛亚信仰而兴起的千禧年主义,人们为了构筑心中理想的“尘世天堂”,按照前理性与祭献思想,倾向于为人世间的万恶寻找“替罪羊”。此即现代革命的起源。

以上三种阐释模式,分别从社会、心理和宗教信仰三种角度阐释了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意义上的革命一定是社会矛盾、群众心理和宗教信仰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但欧洲现代革命之所以不同于古罗马的斯巴达克斯起义,中世纪的扎克雷大起义,还存在更深层次的起因。本文力图对欧洲中世纪末契约伦理变迁的历史脉络加以梳理,从中探寻欧洲现代革命的起源。

一、中世纪时期:契约观念的革命因子

漫长的中世纪,古希腊、古罗马文化与日耳曼习俗文化、基督教宗教文化之间不断碰撞与融合,从而使传承自古希腊时代的契约观念表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

1. 神人契约:上帝的惩罚。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对欧洲的影响是举世公认的。在基督教统治欧洲社会的一千多年里,《圣经》中所阐述的神与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对于塑造欧洲的社会意识,对于欧洲人民的契约传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人一旦违反与上帝签订的契约,就将遭受上帝的惩罚。例如,亚当和夏娃违背与上帝立下的契约,在蛇的引诱下吃了智慧果,从而犯下原罪,世世代代遭受诅咒与惩罚。与此相反,诺亚、摩西等人因遵守与上帝之约,因此都得到了善的回报。这种神人契约传统在中世纪神学势力的长期垄断性教化下,逐渐刻进了欧洲人民的意识深处,融入进了大众文化的惰性中。在欧洲人民看来,任何人只要遵守契约,就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将得到善报;而违背了契约,必将大难临头。

2. 权力的来源:君权神授。中世纪的千年,是属灵权力和尘世权力相斗争、抗衡的千年。自5世纪以来,神学家不断用“天与地”、“太阳与月亮”、“灵魂和身体”等比喻说明教俗权力的关系,力图论证属灵权力应超过世俗权力。直至公元754年,法兰克国王丕平在所有主教的注视下举行了加冕礼。这宣告了教权在教俗二元权力的对抗中占据了上风并获得了广泛的世俗权力。同时,这也表明,世俗权力有了新的权力来源,即君权神授。在此后的中世纪时期,国王是作为神的代表施行其统治。国王的权力来自于神,因而国王的任免也由神在人间的代理人——教会控制。人民对神应绝对服从。

3. 君臣契约:撤回忠诚。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核心关系即封臣关系。以封臣关系为纽带所实行的采邑制是维系封建社会的一个关键。而封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人身依附关系:由封臣向领主或国王宣誓效忠,行臣服礼,从而表明其对于领主或国王的个人忠诚,确立其对于领主或国王的人身依附。封臣在接受了领主或国王的采邑后,以同样的方式拥有自己的封臣,由此形成了一条国王—封臣—次封臣—佃户的关系链条,并构成了维系封建社会关系的基础。同时,由于基督教在教俗权力之争中取得胜利,教会取得了对世俗权力的控制。因此,在封臣关系中,基督教扮演了维护君臣契约的道德角色。一旦国王随意侵犯封臣的利益,随意打破与封臣之间的契约,教会则可以对国王发动致命打击,让封臣撤回其忠诚。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将国王亨利开除教籍,废除其王位,并解除其所有臣民对他的忠诚誓言即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文艺复兴时期:契约主体的发现与反暴君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人们对于自身在契约中的地位有了新的认识。并且,反暴君思想在这一时期也有所发展。

1. 契约主体的发现。中世纪以前,作为契约主体的人大多处于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中,统治契约的签订使佃户依附于封臣,封臣依附于国王,而国王受神统治。文艺复兴的伟大功绩就在于对人文主义的提倡使人们重新发现了铭刻在阿波罗神庙石刻上的箴言——“认识你自己”,使人们再次意识到自身的自然本性与价值。这种对自身意义与价值的重新认识打破了中世纪笼罩千年的基督教神学阴影,赋予人以尊严和平等。在统治契约中,尽管契约双方建立了“合意”的契约关系,但实际上由于领主、封臣的特殊社会地位,他们相较于被保护人在权力支配与资源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统治契约的订立并没有建立在真正的平等基础上。直到文艺复兴时期,作为契约主体的人的重新发现,才使双方的平等地位引起了重视。同时也使契约观念从统治契约开始向社会契约转变。当然,由于统治契约的存在,契约主体间的平等仅仅是受到关注,还远未实现。

2. 反暴君思想的萌芽。对契约主体的人的重新发现,使人们对契约双方的平等开始关注。萨拉莫尼奥提出,“自然与上帝创造的人最初都是平等的。”[3]42并且,在此基础上,萨拉莫尼奥进一步提出,“国家是由公民之间的自由契约所建立的一种公民合伙关系,这一契约的条款就是国家的法律,没有这些法律国家将不复存在。”[3]42在萨拉莫尼奥看来,君主同公民一样必须受到契约的约束。

文艺复兴时期,对人的重新发现促进了契约主体趋向平等。同时,由契约观念而形成的反暴君思想将在宗教改革时期继续发展。

三、宗教改革时期:社会契约的出现与反暴君思想

宗教改革运动中,“因信称义”主张不仅使欧洲人民获得了精神上的自由和灵魂上的救赎,还从客观上促进了契约观念的发展。

1. 反暴君思想的继续发展。中世纪时期,统治契约中契约主体双方之间是不平等的。神统治人类,君主统治封臣,封臣统治佃户,而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人文主义的倡导促进了对契约主体的重新发现。契约主体之间的平等开始受到关注。至宗教改革时期,“因信称义”主张逐渐发展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除神人契约外,世俗政权中契约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趋向平等。中世纪时期,神学家从君权神授观出发,认为统治者是神的意志的化身,即使统治者破坏契约,人民也理应服从。而宗教改革时期,思想家们已开始论证契约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双向性。乔治·布坎南提出,“国王和人民之间存在一个相互的契约。无论谁违背了这一契约,就等于解除了双方的义务。”[3]42

虽然契约观念自罗马法的传承中即继承了平等原则,但平等仅存在于古罗马私法中。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相互关系中,契约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在事实上存在了千年之久。直至中世纪末期,人的重新发现,对契约主体权利义务双向性的论证才使契约观念真正趋向平等,并以此促进了反暴君思想的发展。

2. 社会契约的出现。宗教改革时期,随着自然法理论的发展,社会契约思想诞生。约翰·阿尔色修斯以自然法为前提,认为国家起源于“由村镇和省联合成公共团体,以契约建立、维持并保障的一个主权。”[3]41在国家中存在两种契约,即社会契约和统治契约。两种契约均基于同意的原则而缔结。并且,阿尔色修斯认为,主权存在于作为公共团体的人民中,统治官员的权力来自于主权的授予,“如若掌权者由于任何理由失去了这种权力,那么,它就得归还给人民。”[4]显然,阿尔色修斯在产生社会契约思想的过程中摆脱了宗教信仰的束缚,但其关于人民反抗暴政的思想则深受加尔文教派的影响,并且其思想中还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的闪光。

宗教改革时期,“因信称义”思想促进了契约观念在事实上趋向平等,对契约主体间权力义务双向性的论证推动了反暴君思想的继续发展。同时,社会契约思想的出现将促使契约理论在近代达到一个高峰。

四、近代:主权在民与人民反抗暴政

近代社会,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思想家们从不同角度为民族国家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有的人提出了暴力起源论,有的人认为国家源于神的旨意。而洛克、卢梭等思想家则在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提出了国家起源的另一种学说——社会契约论。

契约论思想家大多将国家起源前的时代预设为“自然状态”。为了保存自身,人们签订契约,让渡自身权力,形成主权,由此产生国家。与霍布斯等人不同,洛克提出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洛克提出了“有限政府”的主张。而对于政府滥用权力的后果,洛克指出,一旦政府滥用权力,违背委托,即违背了与人民签订的契约,人民可以通过革命使政府解体,他说,“在一般情况和条件下,对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5]在洛克看来,人民具有抗暴权。与洛克相似,卢梭同样认为主权属于人民,并且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但与洛克不同,卢梭并未明确提出人民具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卢梭认为,当个别意志不断反对公意时,即政府不断反对主权者时,“社会契约就被破坏了,所有的普通公民就正当地重新获得了他们天然的自由。”[6]这时,国家解体,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卢梭虽未明确提出人民具有抗暴的权利,但其思想中对自由的向往,对公意的追求无疑为之后的现代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

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深刻地影响了欧洲人民。在革命先驱手中,社会契约论成为了他们反抗封建政府的思想武器,并在一次次的革命中,推动欧洲社会不断走向现代社会。

从中世纪末契约伦理的变迁中,可以发现,欧洲现代革命的深层次动因不仅来源于契约主体的发现,社会契约的出现,以及贯穿其中的反暴君思想,更来源于对统治者违背契约的惩罚潜意识。虽然,在当代政治生活中,革命早已不再是政治参与的主流方式,不再是群众共同的政治价值取向模式,但源于惩罚背约者的革命价值观作为一种政治观念早已融入了普通民众的政治文化惰性中,成为当代欧洲人民发动示威、游行、请愿以表达其对政府背约行为的意识源动力。

[1] 马立诚, 凌志军. 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M]. 北京: 今日中国出版社, 1998: 23.

[2] 菲利普·内莫. 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讲稿[M]. 张竝, 译.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439.

[3] 迈克尔·莱斯诺夫. 社会契约论[M]. 刘训练, 等译.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6.

[4] 乔治·萨拜因. 政治学说史: 下册[M]. 刘山, 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6: 475.

[5] 约翰·洛克.政府论: 下篇[M]. 叶启芳, 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95.

[6] 让·卢梭. 社会契约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138.

(责任编校:叶景林)

10.15916/j.issn1674-327x.2017.04.004

D021

A

1674-327X (2017)04-0012-03

2017-03-02

吕政龙(1993-),男,福建泉州人,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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