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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三青团”投毒案

2017-03-07

青年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兴县酷刑反革命

新中国成立之初,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及时“纠偏”。由于刚刚从你死我活的战争中走过来,我们的干部深受“阶级斗争”的影响,在征粮剿匪、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整党整风、“三反”“五反”运动中,往往存在过激行为和冤假错案,难免伤及无辜群众,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对于团结群众,巩固新生政权尤为重要。

1951年4月,正值减租退押、镇压反革命运动高潮之际,反革命分子气焰嚣张。云南省盐兴县(今属大姚县)在刚刚纠正了右倾思想、处理“宽大无边”,强调“押起来,杀下去”思想的误导下,抛开党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开展“镇反”活动的指示、规定等,一心想抓“大鱼”(指反革命集团),争当“镇反”运动的“模范”。

盐兴县公安局等部门领导主观臆断:盐兴中学教员张伯祥(原国民党员)有“反革命活动”的“迹象”。于是进一步将原本捕风捉影的问题扩大化,认定有反革命组织在盐兴中学活动。县公安局根据所谓张伯祥伪装进步、攻击共产党和苏联友邦、多次试图强奸女学生的一贯表现,以召开中学教师职工检讨会为名,集中对张伯祥进行“斗争”,并派出公安开展逮捕行动。

为了扩大“战果”、“深挖反革命组织”,盐兴县相关人员一边向楚雄地委报告,一边加紧到盐兴中学校内对地富出身的学生进行搜集“罪证材料”。为了搜集材料,不惜使用了“老牛拔桩”等15种酷刑进行逼供,在如此恐怖的氛围下,15岁的学生罗用孟和13岁的学生罗用弟不堪酷刑,只好“供出”了所谓的“三青团”投毒“情况”;同时,有125名学生也被迫承認自己“参加了特务组织,投了毒”。

盐兴县误以为抓住了“大鱼”,取得了“战果”!在“阶段性胜利”的鼓舞下,将案情迅速扩大到小学、城乡、机关。全案共牵连各类人员100余人,其中8岁至18岁的67人、18岁至25岁的19人、25岁以上的18人。“涉案”人员中,数十人被判刑和管制,3人被杀,1人自杀。从这起案件本身不难看出,在楚雄地委官僚主义错误的纵容和支持下,造成了无法无天、伤及无辜的惨痛事件,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尤其是“破案”过程中,采用酷刑逼供,对校内学生进行管制加劳役,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学业荒废,甚至精神失常,造成县城内外广大群众人心惶惶,害怕干部,怀疑我党的“镇反运动”,对党和政府甚为不满。

此案由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立即引起了省委、省纪委的关注。省纪委要求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起初,楚雄地委不以为然。经省委和省纪委多次催促,楚雄地委才引起注意。但楚雄地委、盐兴县委仍然坚持认为是真案,只是将斗争面扩大了。因此,只派了一般干部了解情况,并吩咐县委处理善后工作,对县委上呈的几次书面报告,也从未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当派去核查的文教科科长反映学生遭受酷刑等真实情况时,楚雄地委认为其“丧失立场”。

于是,此案久拖未决。

1953年4月21日,盐兴中学十四班42名同学在杨自平的带领下,直接写信给毛主席,控告此事。楚雄地工委学生部也召开会议反映此案。此后,中共西南局纪委以专函责成云南省纪委必须尽快处理此案。在省委、省纪委的督促下,楚雄地委才加以重视,抽调昆明师院等大学学生组成核查队,重新进行长时间的调查和甄别,终于确定“三青团”投毒案完全是人为的假案。

1953年上半年,楚雄地委对涉及此案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做出处分决定。1954年7月下旬,盐兴县委派出9名干部对此案进行了彻底平反,做出善后处理。责令该县县长赵纾、王鲁玉等做出书面检查;楚雄地委随后向省委、省纪委写出检讨报告。报告称“地委缺乏群众观点,民主观点,不关心政治,官僚主义盛行,忽视党的方针政策,违反党纪国法,宁左勿右的思想根深蒂固,是造成这一假案的主要原因”。

最终,在省委、省纪委的及时关注和统一部署下,盐兴县“三青团”投毒假案终于尘埃落定,及时遏制了楚雄地委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制止了违法乱纪行为,平反了冤假错案,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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