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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建群谁负责

2017-03-06六月

金秋 2017年23期
关键词:群主群组微信

文/六月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大家广泛使用的微信等具有群组功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各参与方怎样通过共同努力确保安全、合法使用群组信息服务,提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要求,也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职责。

“法办”群主不是《规定》惹的祸

《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生效。

这两天不断有人把《规定》与之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过的一些有问题的群主的案件联系在一起,给人一种《规定》已经将许多群主置于“非法”境地的印象,这容易让人相信《规定》已经发挥作用,并且已经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后果”,其实这是对《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是对广大互联网用户,尤其是广大群主们的误导。

这个群组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重点规范的是群组信息内容服务和群组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的是群组服务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责任义务,对其处罚只能限于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的程度,不可能像违反了法律,比如违反了刑法的群主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处罚。

之前受到刑事或其他行政处罚的群主,与《规定》没有关系,与群主违反刑事或其他法律规定有关系。

群组服务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微博这两大社交媒体,还有众多的其他APP软件,几乎都提供群组服务,让人们本着不同的需求,组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群组,满足广大互联网用户的不同需要。

这些群组的功能,除了较为常见的信息分享、发布和搜集功能之外,还有着与线下行为越来越密切的关联性。也可以说,许多线下的行动,无论是单个个体的行动,还是群体性的行动,都可以借助群组服务来发起。

人们使用群组服务,大多都是为了合法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正常的合法需求。利用群组服务发布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损害他人声誉、散布他人隐私甚至用来实施各类刑事犯罪的事情并不少见。利用群组发布违法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法律制裁者,在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的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信息规制的角度,还是从制止、打击刑事犯罪的角度,或者从构建网络空间良好的言论生态的角度,都需要对群组服务,包括纯粹的信息服务,也包括与行动密切相关的发生在线下的活动进行监管。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组服务或各种各样的群组,也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群组服务提供的便利的信息服务,无论是服务提供者,还是服务的使用者,都应当有边界概念,都应当有不得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意识,也都应当致力于维护群组空间的晴朗化。

谁建群谁负责

《规定》出台之后,不少人将关注点聚焦在了群主的身上,认为群主责任重大。群主要管好、打理好自己的群,否则便可能因为群里其他成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

这样理解没有错,但如果过了,比如把它理解成在任何情况下群主都需要为群里其他成员的违法信息传播行为负责的看法,甚至认为群主的责任大于平台的责任的看法,都是没有根据的。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群里出现违法信息传播活动,群主都要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者发现有情况之后即时向平台举报或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举报,都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无论是《规定》本身,还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让群主在任何情况下,不区分群主是否尽到注意或举报义务,就让群主负责。

《规定》只是强调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即谁建群谁就应当管理好这个群,谁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谁就当保持警惕,以避免违法情况的出现。

因此,规定一旦生效,建群组就不能像现在这样这么任性了,想建就建,想起来用就用一下,不用的时候,就把它放在一边,可能就会有麻烦。同时,用的时候,也需要睁大眼睛,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如果不及时处理,产生后果,群主就需要承担责任。

以后这9种消息千万别发!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指出,以后这9种消息千万别发!

政治敏感话题不发。不信谣不传谣。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军事资料不发。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群主发布不当侮辱言论被拘

9月4日,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群员发表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潜江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此事件中,9人被给予党政纪处分,5人被诫勉谈话,40人被批评教育。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某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内容。对此,群主若放任不管,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处分。

案例3:群员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辽宁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

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的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见,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内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解散微信群。

如果群主未履行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这样的例子网上屡见不鲜。

案例4: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辽宁阜新市海州区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建立了40余人的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

经法院审理,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用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至今,仅广东法院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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