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考察与价值评判

2017-03-05郭凯彬

商情 2016年51期

郭凯彬

【摘要】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要视角,探索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概念使用与内涵范围。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如贿赂犯罪对象的局限与从宽处罚措施的体系纷争等诸多实践难题,有必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作出回应。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 罚金刑 具体数额 终身监禁 从宽处罚

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在贿赂犯罪中增设了新罪,增设了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调整了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等。贪污受贿犯罪的修改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了贿赂犯罪体系,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等刑法价值。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完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尚未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增设对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措施引发的问题。

一、立法考察:概念使用与内涵范围的厘定

第一,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定刑由“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模式。《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刑法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000元以下四个档次来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将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分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刑期,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对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方法。《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贿赂犯罪的三类犯罪中增设罚金刑,并且是必并制,加大了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三,增设贿赂犯罪新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延长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向退休官员或者官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处罚措施与增设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分两种情况增设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措施。一是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再提起公诉前如实公诉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增设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措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修改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彰显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第六,调整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一般情况下,行贿人就不可能被免除处罚,只有在具备严格条件才可能被免除处罚,该条款的调整实际上是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

二、价值评判:贿赂犯罪对象的局限与从宽处罚措施的体系纷争

第一,賄赂犯罪对象的局限。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是财物,在立法用语上没有包含财产性利益。财物是一种具体形态的有形财产,与之相对,财产性利益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财产。两者的本质联系在于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的表达方式又有不同;前者是通过具体物品的物理特性来反映财产价值的打消,物品本身所凝结的人类劳动是其具有经济价值的主要原因;后者则是通过具有法律意义的某种载体或者行为证明其所代表的经济价值,它具有转化为财物的现实可能性。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的范围已经不局限于单纯的财物,贿赂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本质是权钱交易,只要是符合这一本质特征的贿赂对象均应该包含在贿赂犯罪的范围之内,应当将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扩大至财产性利益。

第二,从宽处罚措施的体系纷争。其一,《刑法修正案(九)》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作为可以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刑法总则将如实供述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不是作为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总则指导和制约分则,分则贯彻总则的规定,分则不应当突破总则的规定。其二,《刑法修正案(九)》将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是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更不能免除处罚。总而言之,如何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刑罚分则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三、结语:适用与展望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贿赂犯罪体系、调整贪污贿赂犯罪法定刑、增设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增设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严格行贿犯罪从宽处罚措施。这次修改,体现中央强调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精神。未来刑法立法的理念,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针对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实践难题,做出进一步的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