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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3-05杨倩

商情 2016年51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微商

杨倩

【摘要】近年来,许多微信一夜之间从普通用户转身变成“微商”,在朋友圈中推广销售各类商品,微商购物模式就此发展起来。微商的兴起拉动了部分经济发展,满足就业需求,也让消费者的消费购物变得简单快捷,但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的正确引导和严格规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环境下难以得到保护。本文通过挖掘微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对维护消费者权益从社交平台责任和完善法律法规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微商 交易问题 消费者权益

一、微商及其发展现状

微商,不同于传统互联网电商,它是通过微信、腾讯QQ等移动社交平台展示商品、自行發布广告,从而与有限的已知顾客进行交易的个体经营者。

微商自2013年兴起后短期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微信中的微商已超过1000万的卖家。微商经济的发展给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与传统电商营销模式相比,它是一种无序的社会现象,尚无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定能够对其进行约束,因此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来说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危害。

二、微商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门槛低,交易零监管

传统电商的注入制度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经营者应当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实名登记注册。然而微商的准入门槛十分地,无须进行工商登记,无需备案审批,任何人只要具备社交工具,进行简单注册,就可以在他的朋友圈中任意销售商品,交易过程得不到有关部门监管。

(二)商品质量无保证

微商销售的产品大多是化妆品、服装、食品等,他们代理产品通常没有质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更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甚至有的食品类商品是家庭自制产品,质量良莠不齐,能否达到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都尚未可知,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商户具有隐秘性,维权难

如前所述,微商经济是一种熟人经济,经济活动混杂于人际交往当中。买方卖方在简单的信息交流后,达成交易,消费者得先支付货款,卖家才对其发货。但是网络具有隐秘性,网络信息安全也时常得不到保障,消费者一贯交易的对象可能不再是他认识的熟人,而是窃取了卖家信息的不法分子,当消费者将货款打到卖家账户时,可能面临财、货两空的困境。再者,由于微信用户可以随时注销账号,退出交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后,很难联系到卖家主张赔偿。

(四)法律规制空白

社交平台本身属于公民的私人领域,通过微信聊天、朋友圈发布信息也只是简单的社会交往,因此在朋友圈中销售商品这一行为的性质难以界定。消费者协会对此的态度是,朋友圈的购物行为是双方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等进行的“偶发的商品交易行为”,是双方私下达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微商卖家未经工商登记,也不具备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很难将微商归为法律规定中的“经营者”,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不属于消法保护范围。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既然朋友圈的偶发商品交易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若工商部门贸然介入则可能侵犯了公民的私人领域,因此法律对微商模式购物的规制显得较为无力。

三、完善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强化社交平台责任

细化平台功能。微信平台要进一步细化交友、商业两个属性。微商之所以难以规制,成为法律监管死角,微信平台下人际交往与商贸往来杂糅难分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社交平台应当升级出新的商品界面,并且在此界面中申请实名注册,填写详细个人信息资料和所售产品信息后才能进行产品销售、推广,并且要求定期更细商品资料,第三方平台有权进行监控和受理投诉,出现问题可以取消卖家账号,禁止其继续销售。

社交平台责任与追偿权。社交平台提供这一场地给微商从事商品活动,虽然它并不从中盈利,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发生纠纷时难以找到微商主张其权利,并且平台可以在其后台监控微商的各种信息资料,比消费者更接近、更了解微商,社交平台对微信的商业板块应承担一定的监管权利。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当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时,无法向微商卖家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先由社交平台垫付部分赔偿,安抚消费者,并且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减轻消费者所受损害,也能够使消费者和卖家的侵权纠纷得到缓冲。社交平台可以在垫付赔偿后立即向微商卖家进行追偿。

(二)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具有指引和规范人们行为活动的作用,填补法律空白,是解决微商模式购物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应对合理规范微商的经营活动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消费行为。我国涉及网络购物中规制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中尚没有提及“微商”模式,根据现实的情况应当尽快健全法律,将微商购物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中来。

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将微商卖家的法律地位明确为经营者后,有利于严格抑制微商随意在朋友圈发布不实广告,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再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中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建立社交平台责任机制后,微信用户转变成微商时就应当强制进行实名注册,并且详细填写其销售商品的相关信息,微商销售的食品应当受《食品安全法》的规制,消费者因食用这些食品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有权对微商索赔。

当然,除了强化平台责任、健全法律法规,消费者也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鉴于微商购物模式的虚拟性,消费者可以尽量选择相熟的微商购买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提高警惕,确认微商信息和商品信息实属后支付货款,对自己的人身、财产负责。

参考文献:

[1] 朱兵强,阮莉莉,肖品祥,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04).

[2]李玲华,论“微商”发展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J].赤峰学院学报,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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