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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况及建议

2017-03-04曾子奇

人间 2016年33期
关键词:实际意义法律

曾子奇

摘要: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的制度都还需要完善,特别是作为宪法中明确提出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目标还处于逐步实现和完善的阶段,当下我国也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本文就从法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分析探讨其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保护及现实工作中的切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行政自由裁量权;实际意义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2-01

在行政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由于生活在社会之中,人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无时不刻的与外界发生着关联,就像蝴蝶效益一样,一个个人行为就很可能触碰到法律法规,而行政领域更是其中之重点,是与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相关最多,也最容易触碰的领域,如果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和健全的结构体系,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便很容易收到来自公权力的侵犯。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第二,要弄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自由裁量权还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须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问题: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目前,我国立法條件相对不成熟,法律法规只是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让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问题。其次,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规范,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尽管可以在法律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强劲的法律约束力。再次,司法监督的范围有限。目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滥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造成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控制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权利缺乏监管。

由前段时间新闻上报道出的贾敬龙案的案件导火索就是村主任利用行政权进行强拆,而贾敬龙多次控诉无果。这充分反应了行政权利缺乏监管这一当下问题。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混乱。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是连接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律制度,是难以协调运行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程序问题是共同的。因此,程序应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真正重点。

(三)行政执法者的素质偏低。

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但是执法人员是不同的个体,同样的事情,由于他们的个人素质差异可能导致处理的结果会有所不同。

二、笔者对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控制。

首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新中国成立6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行政程序也逐渐地系统化、规范化。但是,现有的行政立法程序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就单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来说,对特别程序显得尤为重视,而比较轻视统一程序。另外,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每一个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各种行政行为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行政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性,这使得制定整个行政区域的行政程序法显得更有必要。

(二)强化行政自我监控。

法律是公正的,为了实现法律的这一特征,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名义进行徇私或偏袒的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注重行政人员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完整发挥,克服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最大诚信和公平的行政执法行为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个人私欲的进行限制。这就要求每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不为他们那些不受限制的个人欲望所左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加强司法审控。

为了增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首先,要建立行政和司法审查的判例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始终发挥着将法律法规具体化,填补法律漏洞和创制法律法规的作用。因此,判例法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控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笼统,法律程序也并不规范,司法监督的范围以及审核标准也不明确。但是,这正是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责任,更是作为法律界里的司法人员的我们的责任,对于目前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范方面,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思考,去实践,去完善,应该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优秀理念的同时,结合我们自身国情,并在此基础上去加以总结,努力去探寻属于我们自己道路,去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我们应该完善立法的控制,强化行政的自我监控,加强司法控制,全面贯彻党的指导精神,早日实现国家法制目标,圆法制中国这一伟大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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