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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区生态补偿法律问题初探

2017-03-04拉姆次仁

人间 2016年33期
关键词: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拉姆次仁

摘要:本文通过对藏区传统文化的考察,提出建立藏区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结合藏族传统生态文明与生态补偿法制,提出一些较为新怡的观点。使藏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加与藏区的文化特点相适应,从而使藏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更加完善。

关键词:生态补偿;藏区传统生态文明理念;完善藏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58-01

一、生态补偿简介

首先生态补偿制度是为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地调节生态受益者、生态保护者、生态破坏者之间的关系,并做到生态保护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

法调节的是社会利益间的关系,而生态补偿制度也是调节各方利益,即通过确定补偿的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内容、补偿标准、补偿形式,而其必然通过法律作为其指导价值,制定完整的行为规范,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义务属法的核心内容,法规定任何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义务人可享受相应的权利,而权利人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而言,藏区的人民因在对藏区生态保护尽自己的义务时,而自己的权利却受到了限制。在西藏,国家对藏区生态保护十分重视,并将藏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划分为禁止开发区,今后肯定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会被禁止开发,并且在西藏限制了许多污染企业的建成,藏区的经济落后是必然的,没有工业的发展,经济也会得不到发展。而作为下游的国家其他地区的人民虽在享受藏区生态环境的利益,但却都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不利于藏区经济的发展,也对藏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潜在的危机,因此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生态获利者对因生态保护而遭受损失的藏区人民给予相应的补偿,保障藏区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同时使藏区经济利益得到恢复与满足。制定法律就是為了体现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生态补偿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中的公平与正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有效的解决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冲突矛盾最有效的办法,不仅能使藏区的经济得到发展和恢复,还能使藏区人民的生活得到更高的保障,并能够促进藏区人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使藏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实现西藏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在藏区生态补偿法制中引入藏族传统生态文明理念

在藏区生态补偿法制中引入藏族传统生态文明理念,对藏区传统生态文明进行考察,结合生态补偿制度从中找出契合点,并对两者进行结合,指出藏族传统生态文明理念对藏区生态补偿法制的作用。

在西藏藏族传统生态文明对藏区生态环境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藏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必须将藏族传统生态文明与之相结合,适应藏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文化,使藏族传统的生态文明与生态补偿制度相结合起来,借鉴传统生态文明中的思想,做到法制的本土化,使藏族传统生态文明在藏区生态补偿法制度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藏族文化本就有着十分渊源的历史,其文化内涵博大精深,因此藏区生态补偿法制的建设就需要从中吸取和借鉴,并使其自身的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使其更加完善。

在制度上藏区传统生态文化对藏区生态环境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体系,这个体系必然是适应藏区生态环境的,因此必须在建立藏区生态补偿制度使借鉴和吸取其传统的制度,使两者相契合,不能完全就按照西方的生态补偿法制理念来治理藏区,这样只会使机械的法律移植,带来水土不服,与藏区的生态环境相脱节,因此只有借鉴和吸取藏族传统生态文明来建设藏区生态补偿法制制度才能使得该法治制度在藏区得到更好的实践,才能为藏区生态环境建设带来更有效的保护力度。

三、完善我国藏区生态补偿立法制度

通过提出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立法的缺失,结合藏区特殊的地域环境要求增加补偿标准,完善各区域之间生态补偿的支付制度使藏区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更加完善。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立法的缺失,在我国就生态补偿而言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规定其内容,因此必须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法》的基本法,将对补偿的方式、标准、经费来源、救济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对不同的生态环境的补偿进行较全面的规定,以达到各个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的恢复和保护。还可以就特殊地区,如西藏,针对其生态环境及社会环境,进行特殊条款的规定,如适当增加补偿标准等内容来实现我国生态补偿问题的法制化、规范化,并提高权威性、确定性,使得我国的生态补偿问题得到更有效的解决。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与经济问题得到更有力的解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完善藏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建立国家生态补偿立法依据后,必须建立专属于藏区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结合藏区特有的地理环境、人文因素、宗教信仰、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制定一个符合藏区的生态补偿制度。即做到合法又做到合理,并且针对藏区的农牧民群众,在制定制度之前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想法和要求,并对村民原有的有关生态保护的规定或约定进行了解,并保留那些原有的较好的规定,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能更好的接受新制定的规定。并且是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制度的建设中,做到立法的公众参与公开性。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与日剧增,只有在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下人们才得以生存,若连生存都成问题那么其他的一切都何从谈起。西藏对我国甚至对整个世界的生态环境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藏区生态保护是我们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因此我们要就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发展西藏的经济,又要做到环境的保护两者统筹兼顾,绝对不能再走我国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

参考文献:

[1]任勇、冯东方、俞海等:中国生态补偿理论与政策框架设计[M],中国环境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2]任保平:西部地区生态环境重建模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

[3]姜春云:偿还生态欠债——人与自然和谐探索[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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