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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冲突若干问题探讨

2017-03-04郭冬林

人间 2016年33期
关键词:笔录

郭冬林

摘要: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常常出现证据相互冲突,比如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某一案件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显示,犯罪嫌疑人是明知自己驾驶的汽车上放有毒品,并帮助其运输,检察机关因此指控其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在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其内容显示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是运输该了该批物品,但其并不知是毒品,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反映的就可能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在庭审中的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出现矛盾,那么如何解决这种矛盾就成为我们审判所应该关注的重点。其中几个技术性的问题就是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应该如何适用,裁判中如何采信问题。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52-01

一、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分析

在庭審实质化改革的大环境下,要求证据需要当庭质证,那么必然导致证据以口供中心主义向物证中心主义转变,笔录作为言词和实务证据的综合体,作为八中证据之一,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目前尚无定论,有的学者将其进行区分认定,认为在用于记录讯问活动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诉和辩解,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属于视听资料,但该观点仅为学理性的,实务中并未得到认可,实务中仅仅将其作为证明和保证的是办案机关的程序正当性的材料而不是证据,所以当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反应的事实存在差异时,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之下如何来进行分析显得比较新颖。

既然庭审实质化要求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经过举证质证,那么无论是笔录还是同步录音录像都应该当庭出具,对于笔录的举证质证不应该像传统的举证资证一般,仅仅宣读笔录内容,而是应该对于笔录内容让当事人当庭陈述,其陈述内容再与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对比分析,并采用印证分析方法与其他证据印证来进行证据采信。

二、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冲突的原因分析

笔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由侦查机关所做的一种书面材料。至于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检查机关的案件需全部录音录像,其也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也就是说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记录的是同一问题,但其性质和证明方法不同。那么对于同一问题不同形式的反应为什么会出现矛盾?根据司法实践中反应出来的问题看,主要是侦查机关在记录时会进行选择性的记录,就是只记录能定罪的事实,而不记录可能无罪的事实,这样就会导致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之间出现差异和矛盾,这种差异和矛盾的产生就会导致笔录成为存疑证据,但也并不能就此以同步录音录像而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为从现行法律上看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在法定的八种证据之中,虽然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和视听资料可能在存储介质等方面高度相识,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差别,视听资料作为八种法定证据之一其能单独证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而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为了证明侦查机关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因此不能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法定证据使用。虽然可能同步录音录像极有可能是真实的。

三、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冲突,同步录音录像可否单独作为证据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我认为需要将其和笔录进行细致比较分析,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来源是相同的,那么从逻辑上讲如果出现矛盾只可能出现一真一假或者两者同为假的情况。对于两者同为假,只可能是侦查机关将两者都进行了加工处理,但是根据实践中的规律看,侦查机关极力想把案件办成天衣无缝的铁案的思维,经过处理的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必然都应该是反映犯罪嫌疑人有罪,且必定和笔录保持高度一致。那么由此可以推断带有无罪陈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必然为真,且经过剪辑后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可以经过技术措施发现的。由此我们基本可以推知矛盾的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必然一真一假,且同步录音录像必然是真。结合开篇提到的毒品案例我们可以得知,运输司机极有可能是在被抓获时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从证据印证模式来看,即使同步录音录像是真实可信,也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得出结论。当然如仅有笔录来证实司机作为贩卖毒品的共犯,那么也可以从疑罪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不能依据笔录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贩毒行为。所以对于当庭调取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论是从证明规则还是从自由心证的角度,都将对笔录进行质疑。从而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目的。结合上诉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冲突,会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产生怀疑,从而可能导致不会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这就是同步录音录像对于笔录权的限制。

四、庭审实质化中如何对冲突的证据进行排除和采信

庭审实质化将大大提高案件的真是性,并且保障法官的直接言辞原则,这样就可以保证案件审判的准确性,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对于相互冲突矛盾的证据,通过印证证明模式,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排除虚假的证据。至于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的关系相对特殊。且同步录音录像不是八种证据之一,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在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视野中,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证据,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公诉和侦查机关仅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其原因在于笔录的制作包含了一种复杂的权利机制,可以通过选择、过滤、修改、删除等方式从而提炼出完全符合取证目标的证据信息。相反,录音录像不仅没有这种作用反而构成对对笔录的监督与限制,不利于侦查目的的实现。可见录音录像取代笔录,将面临极大的阻力。但是这并不否认同步录音录像可在与笔录相互矛盾的时候,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质疑笔录真实性,或者更甚至还原案件事实面貌的作用。至于如何使用和认定同步录音录像在目前法律构架上还值得认真研究。

参考文献:

[1]卞建林:《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年版.

[2]龙宗智:《论刑事审判中对书面证言的运用》,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 4 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3 页.

[3]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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