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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敦煌地区仪礼消费探析

2017-03-03马燕云

北方文学·下旬 2016年10期
关键词:敦煌

马燕云

摘要:传统社会中,人生仪礼关系到社会生活的诸方面,如生儿育女、接受教化、婚丧嫁娶、生活祭礼等诸方面。根据敦煌文献,历史时期敦煌地区的仪礼消费主要体现在仪礼消费教育消费、婚葬消费和祭礼消费中。本文主要以婚丧消费为例做一探析。

关键词:唐宋时期;敦煌;婚丧消费

“不仅是在祭祀中献上玉帛,,不仅是在仪式上撞钟伐鼓,踩着节拍人们才能齐舞,遵循仪节人们就能合群,古人常说礼”是“履也”,“乐”是“和也”,那么,是否古代的‘礼铸就了中国的秩序与文明?”[1]P76

传统社会中,人生仪礼关系到社会生活的诸方面,如生儿育女、接受教化、婚丧嫁娶、生活祭礼等诸方面。关于“礼”,费孝通先生曾经给出这样的定义:“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据此张亚辉先生进一步认为:“而礼和法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各自背后既依赖依赖的力量,法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是靠传统来维持的。”[2]P12

唐宋时期敦煌社会日常生活中的“仪礼”即为后者,是“靠传统来维护的”。法令可制定严格的消费等级,以国家行政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通过对敦煌文献的解读,可知 历史时期敦煌社会“人生仪礼”的核心是文化认同,以代代相传而延续于敦煌的各历史时期,与之发生联系的消费活动也外化为不同形式。根据敦煌文献,主要集中反映于教育消费、婚葬消费和祭礼消费中,以下以婚丧消费为例做一论述。

婚嫁消费和丧葬消费,是人生历程中极为重要的两件大事,也有固定的仪式和程序。其中一部分是出于儒家的礼仪,也掺入了不少民生宗教的成份。①

一、婚嫁消费

婚嫁消费之时的礼仪产生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出于礼法,从商周以来的六礼,二是成于习俗,也是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在民间自然衍生、流变,不受礼法的拘约,情之所至,随需而生,丰富多彩,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所以各朝、各地的婚仪,往往有共性和个性之别。”[3]P189S.1725V《唐前期书仪》:

成礼法,先須启祭儿父,祭法,在于中庭近西置席,安祭盘,……婿父在庭前,面向南坐,儿面向北立,父告子:“自往迎汝妻,承奉宗厝(庙)。”子答曰:“维不敢辞。”再拜如(而)出,往达妇家门外。妇翁在门东颊,面向西立,女婿在西畔,面向东立。妇翁曰:“敢请吾子升。”女婿答曰:“维不敬拜(敢辞?)。”妇翁于先入门,女婿随后如(而)入,至门内,还依门外法,妇翁曰:“还请吾子升。”女婿答曰:“维不敢辞。”女在中庭东畔,面向西立,女婿正北质方行,男女相当,女婿抱鹅向女所低跪,放鹅于女前,还向西,回出门外。女向父前,面正北立!父诫女曰:“敬之慎之,宫室[无违]!”母诫女曰:“敬之慎之,夙夜无违!”引女出门外,……于门西畔设同牢盘,旧(男)东坐,女在盘西坐,合及男西女东,连瓢共饮,……至晓,新妇整顿钗花,拜见舅姑、大人。翁于北堂南阶前,东畔铺席,面向西坐。妪在北堂户西畔,面向南坐。新妇在中庭正南铺席,面向北立。中庭近东铺席,置脯及果各一盒。新妇直北质方行,先将脯盒,大人、翁前再拜讫,互(低)跪献脯盒,……宾客诸亲聚集,坐定量分,新妇出扇,在庭前正南立,拜见宾客。[4]P412-415

婚嫁的消费虽然因人因时而异,但总是一笔大开支。婚礼的各个环节都要消费财物,特别是彩礼与喜宴,开支尤巨。如S.4609《邓家财礼目》(首题)②,计有裙裆(或衫)披(或巾)7套(裙、裆、披“三事共壹对”)、沙沙那锦一张、青锦一张、红锦二匹、绣锦一匹、白罗一匹、紫罗一匹、绮正绫一匹、楼机绫一匹、生绢二匹、红锦被二张、绯锦被一张、紫绮裙一面、绯锦裙一面、布绁壹玫、联盏壹副、油酥四驮、麦二载、羊二口、驼二头、马二匹。此为殷富之家的彩礼。

P.3774《僧龙藏呈明与大哥析产牒》③僧龙藏牒谈到,其堂兄弟宣于娶妻,“妇财麦计石、羊七口、花毡一领、布一匹、油二斗伍升,充妇时”。此为比较段富之家的彩礼开支。僧龙藏牒还谈到,其大兄嫁女二,“妇财麦各得廿石”。其本人亦嫁女二,亦“各得麦廿石”。看来,中等家庭的婚嫁财礼大约即为麦廿石,此外可能还会有一些财物。

贫下户的婚娶彩礼多少,不详。但估计不会太少。因为婚嫁彩礼往往会形成惯例,贫下户即使无力承担,往往也得勉力凑足此数。

订婚要有彩礼,结婚则要摆宴席。《释录》收录一件归义军时期《甲午年(公元994年)五月十五日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客目》[5]P10,此件为S.4643、S.4121、S.4700三件之缀合文书。其中,S.4643《甲午年(934)沙州阴家荣亲客目》④、S.4121《甲午年(934)沙州阴家荣亲客目》⑤、S.4700《甲午年五月十五日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客目》(首题)⑥,该件后缺,仅残存部分就有470多人。阴氏为当地名族,荣亲规模自然大。一般民户的婚嫁喜宴,规模自然会小得多。但亲属村邻,通常还是要请的。婚嫁之家要办喜宴,被请的人户自然也要贺礼。[6]P97

二、民间结社中的丧葬消费

死亡乃人生的终止,但与此相关的丧葬消费却没有随之终止。作为人生之旅的终结消费,丧葬的开支也很大。小殓、大殓、殡葬、七七、百日、小祥、大祥都要设祭。设祭时常要恭请僧人莅会。《释录》第四辑就收录为七七、百辰、小样、大样而设供恭请僧人的疏文23件。出殡等也要设宴。被请者也要有所赙赠。《释录》第四辑就收录有荣葬名目两件。其中一件存12行(多残缺),首行为“乙未年二月十八日程虞候家荣葬名目如后”。另一件存14行,其中9行比较完整P.3416p《乙未年二月十八日程虞候家荣葬名目》⑦:

1. 乙未年二月十八日程虞侯家榮葬名目如後:

2. □□程 餅粟

3. 社长郭饼粟 白练一匹,共怀恩合

4. 屈录事饼粟

5. 虞候程

6. 辛押衙饼粟 破生 袖白□

7. 郭憨子饼粟 白紬二丈五尺

8. 张钵子饼粟 白练紫袖一丈

9. 张六子饼粟 青全紬白练绯纳紫紬二丈

10.郭贞信饼粟 白锦绫一丈二尺、黄画披子七尺

11.郭再升饼粟 白锦绫二丈四尺

该件文书为某社社员为程虞侯“荣葬”所摊之“份子”,从中可见,赙赠饼粟(或兼及)和白色绢帛为当时之丧葬消费之惯例。值得注意的是,该件文书所提及之“某社”即盛行于唐宋时期敦煌的民间结社。关于敦煌民间结社的相关研究成果很多[7],而关于结社的消费行为,孟宪实先生曾于书中略有提及[8]P98。在书中,孟先生将结社的消费行为定义为“共同消费”,并与“集体礼仪”并为同一标题之内,作为“民间结社于社会秩序”章节下的内容。

唐宋时期,在敦煌广泛盛行的以“社”之命名的社会组织,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消费活动,其特点是依靠群体力量,采取集体行动,形成共同消费,来维护社员的各种利益,使群体中的成员能在敦煌这块土地上得以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丧葬互助纳赠消费,是各种“社”的主要社会作用之一。在这里,有以等级命名的“官人社”,有以血缘纽带缔结的“亲情社”、“兄弟社”,还有以性别联结的“女人社”和维护社会生产的“渠人社”,不同的命名,却都有共同的文化认同,即各结社之社条定规。S.5828《社司不拟向普光寺纳油并修理佛寺牒》[9]P156:

1. 在城内有破坏兰若 及故破佛堂等。

2. 社内先来无上件功德修理条教。忽然放帖,

3. 集点社人,敛索修理兰若及佛堂。于他众

4. 人等情理不喜劝修理。(后缺)

5. 何不相时。只如本社条件。每年正月十四日各令

6. 纳油半升,于普光寺上灯,犹自有言语,遂

7. 即便停。已经五六年来,一无荣益。近日却置

8. 依前税油上灯,亦有前却不到,何况条外抑

9. 他布施。从今已后,社人欲修功德及布

10. 施财物并施力修营功德者,任自商量,

11. 随力所造,不关社(后缺)

12. 若有社司所由匠(后缺)

13. 理塔舍,并不在集(后缺)

14. 一頭,将充社内(后缺)

敦煌民间结社甚多,各社条规定也不仅如此,现谨举其中之一例,用以说明社邑成员在缔结“消费共同体”之时所要作出的承诺。上列文献乃是社条执行的相关申明式文件,也可视为社条条约的延伸。而据宁可先生、郝春文先生的共同解读,认为:“本件是社司向寺院所上的拒绝承修兰若、佛堂的文状,声明不再以社司名义修营燃灯以外的任何功德。本件是了解敦煌私社与寺院之间关系的重要材料。”[10]“社”即以“互助”之目的,共同消费之形式,将社会各群体吸纳与统一的既非宗族又非官方政府、亦非宗教形式的社会组织之内,以共同的文化认同——社条规定,以民众自愿的方式,形成一种不同于宗教和行政干预的另一股维护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稳定秩序的有效力量。

婚嫁、丧葬是唐宋时期敦煌人生活消费中的一个重要项目。一般而言,婚、丧对一个人一生仅一次,正因为它的唯一性与特殊性,故它在人心目中具有特定的位置,是奢靡、攀比、炫耀消费之潜在因素。

注释:

①王三庆曾就敦煌的婚礼程序撰有专文。王三庆.敦煌写卷记载的婚礼节目与程序[A].庆祝潘石禅先生九秩华诞敦煌学特刊[C],台北:文津出版社,1996,533-564.②余欣.神道人心——唐宋之际敦煌民生宗教社会史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6.240页

②说明:末一行为“太平兴国九年(984)十月日□□节度都头知衙前虞侯阎□□牒”。施萍婷 主撰稿,邰惠莉 助编,敦煌研究院 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M]. 北京:中华书局,2000.143页.②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第4辑[M]. 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6页.

③说明:分部落,吐蕃时物。施萍婷 主撰稿,邰惠莉 助编,敦煌研究院 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M]. 北京:中华书局,2000.298页. ②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第2辑[M]. 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283页.

④说明:存约四十户。施萍婷 主撰稿,邰惠莉 助编,敦煌研究院 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M]. 北京:中华书局,2000.144页.

⑤按:此依池田温定名。施萍婷 主撰稿,邰惠莉 助编,敦煌研究院 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M]. 北京:中华书局,2000.126页.

⑥施萍婷 主撰稿,邰惠莉 助编,敦煌研究院 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M]. 北京:中华书局,2000.147页. 《释录》定名:“甲午年(公元994年)五月十五日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客目”.

⑦此依《释录》定名.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第4辑[M]. 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23-25页. ②《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定名为《残片四片》. 说明:内有乙未年二月十八日程虞候家荣葬名目、某名目十一行。施萍婷 主撰稿,邰惠莉 助编,敦煌研究院 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M]. 北京:中华书局,2000.281页.

参考文献:

[1] 葛兆光.中国经典十种[M].北京:中华书局,2008.

[2] 张亚辉.历史与神圣性:历史人类学散论集[M].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9.

[3] 谭蝉雪.敦煌民俗 丝路明珠传风情[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6.

[4] 赵和平.敦煌写本书仪研究[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3.

[5]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第4辑[M]. 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6]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M].长沙:岳麓书社,1997,97.

[7] ①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M].l: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 997年.②郝春文.中古时期社邑研究[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7.③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9] 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0] 宁可.述社邑[J].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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