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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2017-03-02郭为

新湘评论·下半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数据安全客体个人信息

郭为

随着云计算、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和物联网的飞速发展,世界逐步迈入大数据时代,我国无论是从网民数量、发展速度,还是网络规模和应用方式,都已经进入信息化大国和网络大国的行列,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对数据的重视和应用不足、信息化法律缺失、数据安全不足等问题,成为制约大数据发展的障碍和威胁信息安全的隐患。

因此,建议以信息安全立法为突破点,加强我国大数据安全保障和开发利用,迎接大数据时代。

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公民网上活动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建议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明确规范政府、企业和机构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行为,强化社会各界的信息安全意识。

完善现有法律,进一步明确数据信息主体、客体的权责边界。细化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信息资源是资产,规定信息主体、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信息提供者)的权利,应包括获取权、知情权,信息的決定权、更正权、公开权、封锁权、删除权,利用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以及获得救济权等;客体(信息使用者)的权利,包括信息的有限使用权等,其义务应包括告知、保存、保密,以及依法支付相关经济利益等。用法律保障数据信息主体、客体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之间交易的公平。

通过立法和行业自律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数据开发和使用氛围。针对大数据开发、经营、服务提供者,通过立法手段,形成清晰的业务定位,构建数据审查管理机制。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在行业内构筑行业道德底线。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最大限度地开发数据资源,不断创新商业模式,提供更好的服务。

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政府带头进行数据开放和数据利用。一方面,在满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逐步开放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促进个人或企业利用开发应用,刺激商业创新并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增长点;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在反恐反暴、经济规划、防灾和灾后恢复等方面进行大数据的应用示范,充分发挥大数据在进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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