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漩涡中的互联网金融

2017-03-01丁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财宝惠州借款

丁冬

2016年12月20日晚,螞蚁金服旗下全资子公司招财宝在官网发布《侨兴项目逾期及启动保险理赔的说明》,称投资人持有的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的1-7期逾期无法兑现。据披露逾期金额达3.12亿元。公告称,侨兴债由浙商保险承担保证保险,并已启动了保险理赔程序。

我们且不论招财宝是否如自己所称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先分析一下招财宝逾期事件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受托管理人承担惠州侨兴公司私募债券的发行管理,招财宝作为侨兴债券的发行平台,将产品打包成企业贷理财产品在平台上发售,个人投资者通过招财宝平台购买企业贷,成为侨兴债券的债权人。浙商保险为此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以其个人全部合法财产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简单说,惠州侨兴是借款人、债务人,购买企业贷的个人投资者是贷款人、债权人,浙商保险和吴瑞林是担保人。借款人违约了,借款到期不还,触发违约条款,构成了保险事故,浙商保险当然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个人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吴瑞林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样的逻辑链条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侨兴债券还波及了相当数量从招财宝平台购买了个人贷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从个人贷页面、产品合同,投资者看到的产品是自然人以自己名义借款而形成的产品。按最通常的理解,我购买了个人贷理财产品,就是把钱借给了需要借款的某自然人。侨兴债券违约后,从招财宝的答复和处理来看,大量的个人贷实际上是购买侨兴债券企业贷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变现”后的产品。

招财宝客服称,虽然你购买产品页面显示个人贷,但实际上基础产品是侨兴债券,现在侨兴债券违约了,你购买变现后的个人贷产品的还款责任应由惠州侨兴、浙商保险和吴瑞林承担。那么,问题就非常明显了。既然招财宝说自己是纯信息中介平台,不承认自己是P2P,那么招财宝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这离不开对招财宝“变现”功能的剖析,据其官方解释变现是“当你着急用钱时,以持有的符合条件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发布借款申请”。这里的变现实际上是解决定期理财产品流动性的问题,一般而言,收益率与流动性成反比,收益率越高流动性相对越低。由于招财宝不采取债权转让模式来处理定期理财流动性的问题,其变现功能所衍生的“个人贷”产品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筹集资金的个人贷款项目,而是将买入的定期理财产品自行设定利率向其他投资者“借款”。按招财宝的设计,变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钱货两清,而是相当于发出“再借款”,初始投资者在变现完成后仍身处产品链条中以自己所购买的产品作为抵押。但购买这些变现产品的投资者并不知道这些所谓的“个人贷”产品背后对应的基础产品到底是什么。当然,招财宝的套路还是很深的,人家在合同里加了一条,“借出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借入人的信息……等”。也就是说,你同意在不知道借款人是谁的情况下,把钱借给人家。此时,购买了以侨兴企业贷为基础产品而经过层层变现包装成个人贷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只有在违约了情况下,才知道按照招财宝的说法,我买的名义上是个人贷,但实际上是侨兴企业贷。非常明显,在变现功能衍生出的个人贷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招财宝完全没有尽到任何信息披露义务。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合同载明借款人是张三,借款期限到了,你告诉我应该由李四还我钱,因为我实际上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把钱借给了李四。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理。互联网金融在玩套路的同时,不能无视基本的民商法律原理。如果真的将自己视为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那就应该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玩各种文字游戏,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一些排除投资者主要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发展到当下,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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