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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工程结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7-03-01施炳利

河北水利 2017年2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承包人

□施炳利

做好工程结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施炳利

建设工程结算包括按月结算、分阶段结算、合同终止结算、竣工结算、分包结算等。及时做好阶段结算,根据累计的结算工程价款占总价款的比例,可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加速资金的周转,通过竣工决算,能够反映出建设工程的实际投资和效果,积累经验,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果。要做好建设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要注重做好全过程造价管理即做好招标签约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合同价款的调整,加强工程索赔的管理。

1.强化全过程造价管理意识

工程建设按照开发建设的时间顺序可分为招标签约、建设施工和竣工决算3个阶段。基于建设工程本身的连续性和不可逆性,这3个阶段是承前启后和相互贯通的,最终结算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签约和建设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控制,招标签约、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管理不仅是经济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且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应当对各阶段的造价管理统筹谋划,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和方法,使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程序化、规范化。

1.1 招标签约阶段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的最重要依据,它贯穿于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始末,因此,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必须对其合法性、准确性、正确性、完整性、合理性、严谨性进行全面审核。

一是保证招标投标的可控性,制定最优的招标方案和计划,使整个招投标工作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工程造价的确定和调整始终处于预期之内。二是加强对招标文件造价条款的编制管理,审核条款是否具备计价原则和方法,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否全面,是否有可操作性的调价办法和程序等,文字应严密准确。三是加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管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避免错项、漏项,描述要准确、全面。四是做好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编制,避免投标人哄抬标价和高价围标,为评标提供科学依据。五是把好投标文件的审查,做好清标工作,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变更及索赔计算合同调整价款的依据,因此应进行清标和报价分析,重点关注组价、取费及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和不平衡报价的合理性,对存在问题进行澄清。

1.2 施工阶段

以当期计量为基础,及时进行期中结算,分析投资控制效果。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保证及时准确。强化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确保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坚持以施工合同、法律法规以及计价文件为依据,及时处理变更,根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和合理性原则;加强主动控制,注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减少变更的发生。

1.3 竣工结算阶段

加强对承包人提报的竣工结算资料逐项认真审核,核对已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条件,各项单价的计取和取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

2.规范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变化多等特点,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人工、材料、机械涨价或跌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等情况对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此时应通过合同价款的调整来降低或抵消这种影响。发承包双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时,依据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化;(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变化;(3)工程特征与原设计不符;(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缺项;(5)实际工程量计量与设计偏差;(6)发生计日工情况;(7)物价变化;(8)暂估价;(9)发生不可抗力;(10)要求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出现索赔现象;(13)现场出现签证;(14)暂列金额使用;(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要合理划分风险分担,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主要为法律法规、政策性风险以及变更类风险;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主要为施工管理及技术性风险;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主要为物价变化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对于由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有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价格指数、权重表等调整合同价款。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单价;(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3)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价规则和办法,价格信息等提出变更项目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项目且价格信息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价规则和办法,通过市场调查价格提出变更项目单价,报发包方确认后调整。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单价超过5%时按有关规定调整。

3.加强对工程索赔的管理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结算和工程索赔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工程结算时应考虑工程索赔,工程索赔也伴随工程结算一并提出。工程索赔按原因分有施工准备索赔、进度索赔、施工质量索赔、施工费用索赔等,按目的分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产生索赔的原因主要有:设计方面,施工图纸等设计资料与实际施工内容有差异,导致工程项目在工期、人、机、材等方面的索赔;施工合同方面,约定不全或不细造成索赔;意外事件或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索赔。处理索赔要严格程序,严把索赔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索赔的提出和处理严格按合同和法规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索赔依据和证据主要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各种基础资料、来往信件、会议记录、纪要、施工现场记录、工程财务记录、现场天气记录、市场信息资料、法律法规等。承包人索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及要求追加的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索赔事件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间隔时间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严格审核索赔理由和证据,注重索赔的时效性,处理好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的相互关联,做出正确的索赔决定,保证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2017-02-08

施炳利,男,汉族,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正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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