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在兽药监管中的适用
2017-02-27卢军锋
湖南畜牧兽医 2017年4期
卢军锋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论刑事责任在兽药监管中的适用
卢军锋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兽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对我国兽药监管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一些本应受刑法制裁却“以罚代刑”的情况。文章旨在立足《兽药管理条例》,厘清该条例中涉及到刑法制约的情形,结合司法解释,阐述兽药生产、经营及监管过程中相关刑事处罚的标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提供一些参考。
兽药;监管;刑事责任;兽药生产经营;食品动物及其产品;法律法规
1 法律效力
1.1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处罚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1],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一种强制法律手段,它主要有三个特点:①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②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适用;③只能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刑事处罚的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一并适用。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具有密切的关系,刑事责任是刑事处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能适用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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