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
2017-02-25贾小龙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期
贾小龙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50)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本世纪伊始,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要求,“各级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更是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确立为“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的指导方针原则之一。此后至今,这一方针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的重要内容,并被纳入新近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中。然而,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满足,不仅有赖于新的公共政策支持、新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也需要特别重视通过立法破除现行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现有文化服务单位的潜能。其中,消除著作权保护对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充分履行公共文化职能的消极影响,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为此,本文选择中德两国著作权法现行规定,对比二者之中公共图书馆可以适用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制度的对策,以期对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和《公共图书馆》立法有所启示。
一、中德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例外规定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及发展趋势
纵观我国《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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