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之辩
——兼评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
2017-02-25杨洋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杨 洋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之辩
——兼评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
杨 洋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欧美各国近些年来拒绝承认《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条款于15年后到期,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出发,无论中国是否完全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到期都会直接导致替代国方法的失效。虽然中国已将该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但不能完全倚仗第三方机构解决问题。中国应增强自身硬实力和软实力,谋求在国际政治和经济对话中的话语权,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条约解释;WTO争端解决
0 前言
在长达15年的谈判后,中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作为入世的谈判结果,《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为《议定书》)增加了歧视性反倾销条款,体现在《议定书》第15条(a)项和(d)项。
倾销是通过比较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来认定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被认定为倾销。而根据(a)项(ii)目的规定,各国在对中国进行倾销认定时,可以偏离《反倾销协定》中采用出口国国内价格或成本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而是采取一种“非严格比较方法”。在各国实践中,这种“非严格比较方法”通常指的是“替代国方法”,即采用第三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确定正常价值。这种计算方法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出口企业或行业受到独立于WTO之外的更加严格的指控和区别对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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