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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减少是否应当交回承包地

2017-02-25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7年6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无权发包方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家庭人口减少是否应当交回承包地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案例 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某村村民涂甲与村委会签订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0.4公顷。2012年,涂甲的独子涂乙考上了公务员,将户口迁到了县城。2013年6月,涂甲的妻子因病去世,只剩涂甲1人住在某村。2014年3月,某村村委会以涂甲的妻子去世、涂乙户口迁出为由,收回了两人的0.27公顷承包地,并发包给他人耕种。在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涂甲向本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村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经合议庭评议后,仲裁委员会裁决1998年涂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村委会返还涂甲0.27公顷承包地,由其继续经营耕种。

解析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发包人能否以家庭人口减少为由调整承包人的承包地。家庭人口减少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家庭成员死亡;二是家庭成员迁出,包括分户另过、户口迁移,即因结婚、升学、参军、就业、出国、到其他农村落户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只要该农户家庭还有成员在,不管有多少家庭成员去世,发包方均无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对于个别家庭成员分户、迁户的,分出或迁出的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公平的原则合理分割承包地。但是,是否分割承包地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干涉。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调整承包地。总之,无论农户家庭成员如何变化,只要该农户家庭还有成员在,发包方就无权收回、调整承包人的承包地。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只要该农户家庭还有成员在”,系指该农户家庭还有成员的户口在村里,如果该家庭成员全部迁入设区的市,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将家庭承包地全部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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