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中国的私立学校
——兼论“民办教育”的概念问题
2017-02-25袁征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教育
袁 征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州 510631)
国际法与中国的私立学校
——兼论“民办教育”的概念问题
袁 征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州 510631)
中国私立教育的重建已经超过三十年,但是,除了幼儿园外,私立学校仍然非常弱小,总体情况远不能跟公立学校相比。私立学校的权利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法的规定受到忽视。本文研究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教育的条文,探讨它们在中国的效力和对于私立教育的作用,并对民办教育”的概念进行分析。
教育法;国际条约;私立教育;民办教育
中国私立学校的发展非常困难。其实在中国有效的国际法为私立教育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但这些法律没有得到注意。
在法治的时代,有法不依是最差的状态,远不如无法可依。本文讨论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助于它们在中国的实施。
一、不可忽视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三条第三款宣布:“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联合国,1966)
第四款规定:“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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