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贫项目主体行为及其运行机制的优化
——基于P县“万亩有机茶园”项目的考察
2017-02-24黄文宇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黄文宇
(湖南省广播电视微波总站,湖南 长沙 410003)
产业扶贫项目主体行为及其运行机制的优化
——基于P县“万亩有机茶园”项目的考察
黄文宇
(湖南省广播电视微波总站,湖南 长沙 410003)
基于P县“万亩有机茶园”项目的考察表明:项目绩效与预期存在较大偏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农户(贫困农户)等项目主体基于各自的动机与利益诉求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产业扶贫项目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不足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地方政府缺乏约束;参与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责任难以兼顾;贫困农户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优化产业扶贫项目运行机制必须增强各参与主体的协调沟通,形成风险共担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合作和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下放项目权利,增强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户的主体性。
产业扶贫项目;主体行为;运行机制
在中国现阶段贫困治理体系中, 项目的地位日益重要。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 “专项”、“项目”等方式对贫困地区进行扶持,以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在一般语境下内涵丰富。本研究所说的“扶贫项目制”或 “扶贫项目”,是指在分税制的大背景下,在收入越来越集中的体制下,扶贫资金的分配采取“条线”体制单独运行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财政资金通过项目制的形式在行政科层体制外运作的机制[1]。
学界对扶贫项目制进行了大量研究。渠敬东等认为“项目制”包含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诸要素,“是一种能够促进体制顺畅运行的机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